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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誡勉的認識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30 04:17:35

對誡勉的認識?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在誡勉的實務運用中,需注意采用何種誡勉方式、确定誡勉方式後怎樣執行、誡勉對于被誡勉人員有哪些影響以及不服誡勉決定如何救濟等問題,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對誡勉的認識?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對誡勉的認識(誡勉的執行與影響)1

對誡勉的認識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在誡勉的實務運用中,需注意采用何種誡勉方式、确定誡勉方式後怎樣執行、誡勉對于被誡勉人員有哪些影響以及不服誡勉決定如何救濟等問題。

誡勉談話與書面誡勉的适用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黨内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監督對象的主體身份、行為的性質後果等因素,确定采取誡勉談話還是書面誡勉方式,特别是在提出處置意見時應當明确誡勉方式,防止适用的随意性。

一是根據規定确定誡勉方式。如,紀檢監察機關開展日常監督,發現黨員幹部輕微違紀問題,若根據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十五條、第三十條進行誡勉,應适用“誡勉談話”,而不是“書面誡勉”。

二是結合執行方式具體适用。關于到底采取談話還是書面方式誡勉的具體情形,問責條例等黨内法規和法律法規沒有明确。根據《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規定,誡勉談話與書面誡勉主要區别在于,書面誡勉應當向被誡勉人員發送誡勉文書,在誡勉文書中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同時告知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根據本省相關工作要求,紀檢監察機關提出誡勉的處理意見經審批後,無論是誡勉談話還是書面誡勉,均應當制作《誡勉決定書》,送達被誡勉人員。《誡勉決定書》、免予黨紀(政務)處分決定,應當抄送被誡勉人員所在單位黨組織、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有關組織部門。今年4月,黑龍江省紀委監委進一步規範文書模闆,取消适用《書面誡勉告知書》《誡勉談話通知書》文書,由紀檢監察機關承辦部門通過适當方式告知被誡勉人員作出書面檢查或者接受談話等内容。如此,在我省的實踐中誡勉談話與書面誡勉的唯一區别在于是否通過“談話”進行誡勉。

三是實踐做法。實踐中,我們多數采用了誡勉談話方式,主要是因為相對于書面誡勉,誡勉談話更能體現“誡”的嚴肅和“勉”的溫度,通過誡勉談話指出存在的問題并幫助改進,更能彰顯出組織的教育和關懷。自2019年以來,黑龍江省紀檢監察機關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十九條,對免予黨紀處分後予以誡勉的,全部采取誡勉談話方式。采取書面誡勉方式的主要情形有:一是提出處理意見前已通過談話了解問題,事實基本清楚,本人認錯态度較好的;二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典型案件或問責案件,同時采取書面誡勉與通報方式處理的;三是拟處理人員所在地路途遙遠,書面誡勉有利于提高效率、保障安全的。

誡勉的執行

根據黨内法規規定和黑龍江省工作要求,進行誡勉談話的,應當根據被誡勉人員的職務層次和具體崗位确定談話人員,在條件适宜的場所進行談話。誡勉談話時,應當向被誡勉人員出示《誡勉決定書》,說明存在的問題,聽取其對有關問題認識,告知被誡勉人員作出書面檢查。誡勉談話應當制作誡勉談話筆錄,向被誡勉人員核對後由其簽字。誡勉談話可以商請被誡勉人員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實施,承辦部門制作《關于請對××同志誡勉談話的函》與誡勉談話的處理意見一并報送審批後執行。

進行書面誡勉的,《誡勉決定書》送達被誡勉人員,同時抄送所在單位黨組織、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有關組織部門。

承辦部門應當告知被誡勉人員作出書面檢查,經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送承辦部門。誡勉影響期滿後,承辦部門應當采取适當方式考察了解整改情況。

誡勉的影響期及對被誡勉人員的影響

根據《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以及《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第六條,“受到誡勉處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誡勉的影響期為六個月(半年)。《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第二十一條也規定,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不得晉升職級。這些黨内法規,進一步明确了誡勉對于被誡勉人員的影響内容。據此,紀檢監察機關作出誡勉決定,應當抄送被誡勉人員所在單位和有關組織部門,由有關單位在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或公務員職級晉升、評優評先等方面執行六個月的影響期。

關于誡勉影響期的起算時間,無論是誡勉談話還是書面誡勉,應當以誡勉的處理意見按照管理權限最終審批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實際執行的日期或者其他日期。關于被誡勉人員在誡勉影響期内,因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又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影響期如何執行的問題比較複雜,目前還沒有相應規定。我們研究認為,誡勉對于被誡勉人員的影響與黨紀政務處分對于被處分人的影響是不同的,黨紀政務處分的影響期涉及處分決定執行後在影響期内被處分人的年度考核、職務以及工資級别晉升等内容,誡勉影響期僅涉及選拔任用、職級晉升和評優評先等内容,所以不能随意擴大或延長黨紀政務處分對于被處分人的影響期,即不能将二者簡單相加後執行。對此問題的處理,建議參照《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第六條,“領導幹部因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其影響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受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的原則,黨紀政務處分影響期吸收誡勉影響期,對于誡勉未執行完的影響期不再執行,僅執行新的黨紀政務處分影響期即可。

對誡勉決定不服的申訴

根據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八條,“黨員有黨内申訴權,對于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理、處分或者作出的鑒定、審查結論不服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逐級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第三十五條,“處理、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材料應當同本人見面。處理、處分的決定應當向本人宣布,并寫明黨員的申訴權以及受理申訴的組織等内容”,對于紀檢機關作出的誡勉決定,被誡勉人員申訴的,紀檢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根據監察法第四十九條,“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内,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對于監察機關作出的誡勉決定,被誡勉人員可以在規定時限内申請複審,監察機關應當予以受理。(黑龍江省紀委監委法規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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