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光成:中國民辦教育法律專家,中國民辦教育協會研究分會副理事長;浙江省民辦教育協會科研和法律事務部部長;中國民辦教育西湖論壇發起人和秘書長,浙江省發展民辦教育研究院第二任院長;具有教育、法律和管理專業教育背景,擁有律師和教師雙重從業資格,從事民辦教育法律政策研究、咨詢、培訓等服務二十年;多次參與過國家民辦教育法律法規和地方民辦教育政策的調研、評估、研讨交流等活動;為教育行政部門、民辦教育協會、教育集團、民辦學校等近千家單位提供過專業服務。
一、新時期,加強民辦學校合規管理的背景解析
我國的民辦教育自上世紀八十年代誕生之日起,對于彌補我國教育資源不足,滿足人民多樣化的教育需求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民辦教育也一直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在1982年修訂的《憲法》中,第十九條明确提出:“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1995年頒布的《教育法》也規定:“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入新世紀之後,在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工作報告中也多次出現“鼓勵”民辦教育發展的字眼。
随着民辦教育的持續發展,各級各類民辦學校的數量日益增多,民辦教育在我國教育事業中的占比逐年提高。根據教育部2021年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20年全國共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18.67萬所,全國占比34.76%;在校生5564.45萬人,全國占比19.25%。在民辦教育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辦學“亂象”,如舉辦者侵占學校法人财産、非法牟利,學校虛假宣傳、超計劃招生、亂收費等。與此同時,随着我國教育投入的持續增長,教育資源短缺問題得到了較大程度的緩解,再加上近五年來人口出生率下降,中小學生生源減少,人民群衆的教育需求也從“有學上”向“上好學”轉變,民辦教育的社會“補充”角色正在發生轉變。
新形勢下,我們黨和國家對民辦教育的态度逐漸在發生改變。在2017年召開黨的十九大會議中,首次提出了“支持和規範民辦教育發展”,從之前的“鼓勵”到“支持和規範”,表明了國家對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新導向。筆者認為,如果說“鼓勵”表明了一種“積極歡迎”的态度,強調了發展優先,那麼“支持和規範”可以理解為“支持規範的民辦教育發展”,則是強調了“規範發展”和“理性發展”的新思路。
新時期,黨和國家強調民辦學校規範發展,是适應我國社會發展的需要,是法制時代的必然要求。同時,在微觀上有利于保護學校、學生、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在宏觀上有利于形成一個健康的教育生态,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這也是民辦教育長久存在、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加強民辦學校的合規管理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和長遠價值。
二、民辦學校合規管理的主要内容民辦教育如何“規範發展”,民辦學校如何“依法辦學”?
對此,民辦學校的監管部門、舉辦者、管理者、教職工,大家站在不同的立場雖然認識上存在着差異,但一點可以形成共識:民辦學校辦學既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政策,也要遵循教育規律和市場規律辦學。本文的重點則是從法律政策的視角來談一談民辦學校合規管理主要内容和建議。
(一)民辦學校要合哪些“規”?
首先,民辦學校作為社會組織中的一個類别,與其他社會組織具有共性。關于社會組織管理的一般性規範,如《民法典》、《刑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其他國家及地方相關規範性文件,民辦學校必須要遵守。
其次,民辦教育作為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民辦學校也涉及到不同層次的教育,關于教育的一般性規範,民辦學校必須要遵守。如國家和地方政府有許多關于教育的共性要求和各層次教育的個性化規定,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同樣适用于民辦學校。
最後,民辦教育作為教育的一種特殊類别,民辦學校也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組織,均有着自己獨特的個性與基因。有關民辦教育、民辦學校自身的專門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民辦學校更要遵守。其中,最重要的規範是《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此外,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之後,民辦學校作為法人機構,被要求登記為不同的法人類型。同樣還要遵守相關法人類型的規範性文件。如營利性民辦學校還要遵守關于公司管理的相關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還要遵守“社會服務機構”或“事業單位”管理的相關規定。
(二)民辦學校合規管理的主要内容?
筆者以《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為主要依據,結合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對于民辦學校合規管理的主要内容梳理如下:
第一, 民辦學校的設立
依法設立民辦學校是民辦學校規範發展的前提。合規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民辦學校的舉辦者要符合法定條件;民辦學校的開辦資金、土地及建築面積、設施設備、人員配置等要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辦學标準;民辦學校應當獲得地方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并根據各自不同的情況到民政部門、事業單位登記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法人登記。
第二, 民辦學校的法人治理
規範民辦學校的法人治理是民辦學校依法辦學、依規管理的重點内容,其涉及到的内容有民辦學校的決策機構、監管機構、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校長或園長)以及民辦學校的章程和規章制度等,這裡涉及的問題較多。
· 民辦學校決策機構、監督機構是否依法設立,兩個機構的成員構成是否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要求,機構的職責是否清晰?
· 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校長或園長),是否滿足現行法律政策設定的法定條件和資格要求?
· 民辦學校的章程和規章制度是否完備,學校章程是否包含《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所有事項,學校章程的修訂是否通過決策機構的審議并經相關部門核準備案?學校基本規章制度制定和修訂是否向教職工征求意見并進行過公示?
第三, 民辦學校的内部管理
民辦學校的内部管理的合規管理可以從民辦學校的宣傳招生、課程管理、勞動關系管理和安全管理幾個方面考慮。
在宣傳招生方面,則要求民辦學校的宣傳材料要真實,不能違背《廣告法》的規定,招生簡章要依法備案;民辦學校的招生應該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關于招生的規定,不能提前和超計劃招生,義務教育階段不能掐尖招生、不能組織文化課考試、不能跨區域招生等。
在課程管理方面,對于國家規定的課程要求民辦學校開齊開足開好,義務教育階段嚴禁使用國外課程和國外教材,學前教育階段禁止課程小學化等。
關于勞動關系方面則要求民辦學校所招聘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民辦學校應當與教師簽訂勞動合同,及時足額發放工資,足額繳納社保,并為教師提供必要的師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安全管理則要求民辦學校内各類設施設備要達到國家規定的安全标準,學校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要加強學生日常課堂學習、文體活動和生活服務的安全管理,要求學校要建立安全預案和安全救濟渠道。
第四, 民辦學校的财務管理
民辦學校的财務管理也是民辦學校合規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涉及的問題有民辦學校會計制度的适用、民辦學校财務管理制度和會計賬簿的設置,落實民辦學校的法人财産權,民辦學校收費審批和費用使用管理,民辦學校的關聯交易等。
第五, 民辦學校變更中的合規問題
民辦學校在辦學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很多變更的問題,如舉辦者、法定代表人、辦學場所、學校名稱、辦學層次等,這些問題雖然不是學校合規中的重點内容但也不容忽視,如果上述事項的變更不符合規範要求,容易導緻這些變更不被主管或監管的職能部門認可,導緻變更無效,也易産生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三、關于民辦學校合規管理的建議民辦學校規範發展,需要“外部強化監管”和“内部自我約束”雙管齊下。民辦學校的合規管理主要體現為民辦學校内部的自我約束。民辦學校如何做好合規管理?筆者在此有三個建議:
第一, 樹立風險意識和合規意識。
新形勢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和管理者必須具備較強的風險意識,要充分認識到民辦學校在辦學和管理過程中因法律政策的規定及變化引發的辦學風險,要知曉這些風險對于民辦學校以及從業者帶來的危機與影響。在學校一切工作中,舉辦者、管理者、教師及其他工作者要樹立合規意識,要常常自問兩個問題:“這種做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如果不合法合規,會給學校或自己帶來哪些風險?”。這種風險意識和合規意識不僅僅限于舉辦者和管理者,民辦學校還要經常對教職工進行風險防範和合規方面的教育,從而自上而下形成整體的風險意識和合規意識。
第二, 建立民辦學校合規管理體系。
民辦學校建立合規管理體系,可以從兩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合規管理部門。如大型企業的風控部或法務部,配置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員。規模比較小的民辦學校可以設置風控管理崗,可以聘請外部專業人員兼職;二是要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和合規審查的制度體系,要求民辦學校的人、事、物、财的管理,對外有法可依,對内有章可循。對于民辦學校中易出現風險的地方,定期進行風險評估和合規審查,防患于未然。
第三, 借助外部專業力量,加強合規建設。
由于民辦學校合規管理涉及到法律、财務、稅務等許多方面,也可以借助社會上的專業力量提供支持,常見的是聘請律師、會計師、稅務師作為學校的法律顧問、财稅顧問,加強學校在法律政策、财務稅收方面的風險防範。也可以聘請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定期對民辦學校進行風險評估與合規審查,在評估的基礎上指導學校建立風險防範和合規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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