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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時期趣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7 05:14:23

中國奴婢制度在秦漢時代已有,犯重罪的人會沒為官奴,在官宮工場與皇家上林苑服役。私奴婢是破産農民投入豪強手下産生。在律令制前主人殺奴隸沒罪,之後主人不可再私自處罰。明清之後私奴婢制逐漸廢止,有些轉為長工,到19世紀還有苦力制,到1949年完全廢除奴婢制度。

那麼什麼人稱為奴婢呢?

1.舊時指喪失自由、為主人無償服勞役的人。其來源有罪人、俘虜及其家屬,亦有從貧民家購得者。通常男稱奴,女稱婢。後亦用為男女仆人的泛稱。

2.宦官對帝、後的自稱。

3.宮女(特别是明清兩代)對皇帝、後妃等也自稱奴婢。延到後來,這種自稱似有謙稱意境。

秦漢時期趣事(秦漢時代的奴婢身份和地位)1

最初奴隸的來源是掠奪異族為賣身的奴的。分官奴婢和私奴婢兩種。官奴婢為國家所有,多為工奴。私奴婢為官僚、地主、高利貸商人等所有,除從事各種主人家内雜役外,主要從事農業、手工業和商業,所謂耕當為奴,織當為婢。奴婢是社會最低的一層,和牲口一樣,供買賣和賞賜,受主人的役使和虐待。家長與奴婢之間有嚴格的主仆明粉,其主仆關系不僅是終身,而且延及子孫。奴婢在奴隸社會是奴隸,在封建社會的中後期則很大程度上是一種依附農。

奴婢是指我國秦漢時期受人奴役的奴隸。是秦漢社會中身份最低賤的人,同牛馬、田宅、器物一樣是主人的财産,主人可以任意役使、打罵、贈送和買賣,但法律限制随意殺害奴婢,要殺須報官獲準,稱為“谒殺”。

秦代奴婢稱為“隸臣”、“隸妾”、“人奴”、“人奴妾”、“人臣”、“人妾”等,漢代奴婢亦稱“僮”、“家人”、“蒼頭”、“盧兒”、“臧獲”等,奴婢所生子女稱“奴産子”,仍為奴婢身份。

秦漢蓄奴婢是普遍現象,有官奴婢、私奴婢之分。官奴婢屬封建國家所有,數量最多時估計有十餘萬人到二三十萬人。從皇室以下直到庶人中的富者多有私奴婢,貴族、達官、富豪蓄奴達數百人乃至千人以上,但一般為數人。估計全國官私奴婢總數為二三百萬人左右,這在秦漢全部人口中所占的數字不大。

官奴婢的來源有:

1.是沒入官府的罪犯及其家屬。漢文帝元年(公元前179年)一度廢除秦的收孥相坐律,但不久即恢複。

2.是沒入罪人的私奴婢。如漢武帝行告缗令,沒入商人的奴婢以千萬數。

3.是私奴主為了贖罪、拜爵、複身、為郎、增轶等目的将私奴婢納于官府。

4.是戰争俘虜,秦較多,漢代較少見。

秦漢時期趣事(秦漢時代的奴婢身份和地位)2

私奴婢的主要來源是夠買,漢代市上往往有專門的“奴市”,或将奴婢與牛馬同欄出售,價格一般為一二萬錢,約與一到兩畝膏腴田地的售價相當。也有不經市場私相買賣的。被賣為奴婢的多系貧民及其子女。有的是自賣,有的是被“略賣”,即由奴販私掠出賣,有的是貴族官僚倚勢強買。此外還有“贅子”,即貧民因負債将子女典與富人役使,到期不能贖,則被沒入奴婢。另一來源是封建國家将官奴婢出賣或賜與臣下,轉為私奴婢。

官奴婢主要從事宮禁和官署中的各種勞役,如侍奉、灑掃、樂舞、豢養禽獸等,也有在官府手工業作坊中勞動或從事畜牧、營建和耕種公田的。私奴婢主要也是從事家務勞動,有一部分則從事農業、手工業生産乃至經商活動。秦代對私奴主殺害奴婢的限制,仍很有限度。秦律規定不受理對主人擅殺、邢、髡臣妾的控告,如仍行控告,控告者反要治罪。漢代不許擅殺奴婢的限制雖較秦代嚴格些,但實際上私殺奴婢仍常見,甚至仍有用奴婢殉葬的。

奴婢一般勞役繁重,生活困苦。但是,由于皇室、貴族、官僚、富豪奢靡享樂的需要,也有相當數量的官奴婢和一部分私奴婢随着主人過着優裕的生活,被羅曳绮,漿酒霍肉,拱手遨遊,賞賜無度,甚至依仗主勢、橫行市裡,欺淩吏民,直到殺人越貨。

漢代大量奴婢多系從破産農民轉化而來,不事生産的奴婢的增加又不免加重了廣大農民的負擔。因此,從保護封建生産關系,避免農民破産的需要出發,漢代統治階級中的某些人曾提出改善奴婢地位的主張。如董仲舒在武帝時曾主張除去對奴婢專殺之威;漢政府也有時發布免奴為民和限制蓄奴的诏令。如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赦吳楚七國之亂後沒為官奴婢的人。另外,奴婢地位也逐漸有所改善。秦和漢初,奴主對奴婢尚有“谒殺”權;漢武帝以後,擅殺奴婢獲罪者不少。光武帝更進一步下诏規定殺奴婢者不得減罪;敢炙灼奴婢者論如律,免所炙灼者為庶民。東漢私買奴婢亦為法律所禁。上述措施,有些雖是具文,或未能徹底貫徹,但在限制奴婢數量的增長和使奴婢地位得到緩慢改善方面,多少收到一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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