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檢察機關對調解結案的民事案件應當如何進行監督?在對違反自願原則的調解書進行監督過程中,如果檢察建議未被采納,檢察機關應當如何發揮作用?
近日,記者采訪了解到一起因合同糾紛引發的民事抗訴案件,該案的改判或許為檢察機關監督此類案件提供了一個新視角。
公司印章被僞造
“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胡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青海省海西州中級法院起訴稱,在其與陝西澤星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澤星建築公司)的一筆業務中,合同總價款為75萬餘元,澤星建築公司已支付10萬餘元,剩餘貨款一直未向胡某支付。胡某請求澤星建築公司支付剩餘貨款及利息。
還是在2012年,一個叫嚴澤中的人,想參加海西州德令哈市柏樹山遊客服務中心的招投标項目,因無公司資質,不符合招投标條件。嚴澤中在和景紅衛(澤星建築公司青海分公司負責人景某的哥哥)一次聊天時說起這個招投标項目。
“我沒有資質,能不能用你弟弟公司的資質進行招标?”嚴澤中問道。
“我沒有公司印章。”景紅衛回應。
兩人便想到僞造公司印章。他們找到了一家刻章的作坊,根據澤星建築公司的相關蓋章文件仿刻了印章。
不久,嚴澤中以澤星建築公司名義承包了該項目,同時未經澤星建築公司的授權委托,用私刻的該公司印章與胡某簽訂購銷合同,由胡某向嚴澤中承包的柏樹山項目部提供混凝土。
胡某向海西州中級法院提起訴訟後,嚴澤中又利用私刻公章僞造澤星建築公司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中的代理權限為:代為調解,簽收法律文書等。嚴澤中将此委托書提交法院。
2015年3月31日,經海西州中級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其内容包括澤星建築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給付胡某貨款及相應利息等。
在逾期未收到承諾支付的貨款和利息後,胡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至此,澤星建築公司法定代表人衛某才發現因公司印章被他人僞造,導緻公司卷入了這樣一起糾紛。
檢察機關提出抗訴
原裁判中止執行
2015年9月8日,澤星建築公司以嚴澤中涉嫌僞造公司印章向德令哈市公安局報案。2016年3月16日,德令哈市公安局以嚴澤中、景紅衛涉嫌僞造公司、企業印章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将該案移送至德令哈市檢察院。
德令哈市檢察院于2016年9月5日以嚴澤中、景紅衛涉嫌僞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向德令哈市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2月27日,德令哈市法院認定被告人嚴澤中犯僞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景紅衛犯僞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海西州中級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執行裁定,凍結了澤星建築公司賬戶,并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衛某的基本情況挂至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由于公司正常運作受到影響,澤星建築公司向海西州檢察院申請監督。2016年6月21日,海西州檢察院向州中級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未被法院采納。海西州檢察院随即向青海省檢察院提請抗訴。青海省檢察院經審查決定向該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
青海省檢察院檢察官羅珺介紹說,“首先,該案調解依據的合同,系嚴澤中僞造印章簽訂,違背澤星建築公司真實意思表示;其次,嚴澤中無簽訂合同的代理權,其行為未經澤星建築公司追認,應由其自行承擔民事責任;再次,嚴澤中私刻印章僞造的授權委托書無效,其代理行為不應産生法律後果。”羅珺表示,根據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規定,檢察機關發現調解書違反自願原則的,應當通過檢察建議方式監督。在檢察建議未被采納情況下,基于檢察機關應有的“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确實施”的監督任務,有必要對本案行使抗訴權。
2017年11月3日,青海省高級法院裁定由海西州中級法院再審此案。
違反自願原則的調解書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018年8月13日,海西州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海西州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抗訴。經再審,法院支持了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該調解書也被依法撤銷。
“2012年修改民事訴訟法的一個基本目标是強化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活動的監督。基于這一思路,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可以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提出抗訴。法律沒有明确檢察機關對違反自願原則的調解書提出抗訴,然而,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主張調解書違反自願原則申請再審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青海省檢察院副檢察長張步洪表示,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的調解書擾亂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損害了司法權威,緻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損。
“在這起案件中,檢察機關充分運用法定監督方式,依法保護了非公企業的合法權益,為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營造了良好法治環境。”青海省人大代表、青海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甯生在接受采訪時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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