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與信息服務經營許可?基本編碼ngqOmjqZIecfXKQx00,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電信與信息服務經營許可?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基本編碼 |
ngqOmjqZIecfXKQx00 | ||
權力類型 |
行政許可 |
行政層次 |
省級 |
行使主體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承辦機構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權力來源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号公布,國務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訂,國務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訂)第七條:“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行許可制度。經營電信業務,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産業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是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管理機構”。 | ||
責任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進行現場勘查并提出審核意見。審查後拟寫審查意見報主管局領導審定。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内陸漁業船舶證書》,送達并信息公開。5、事後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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