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即使違建被拆除,宅基地使用權也應當給予補償
在農村,一般來說土地屬于集體所有,不管是承包地還是宅基地,村民隻享有的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在農村建房子,需要向村集體申請宅基地,還要獲得相應的建房審批。那麼,如果宅基地是合法的,但是宅基上的房屋為違法建築,那麼在土地征收過程中,能夠獲得哪些補償呢?下面,我們來看一下最高院的相關案例。
2014年,陳某在未經批準辦理相關準建手續的情況下,在某村建房。2017年,區執法局對陳某作出限期拆除通知,責令自行拆除,否則将進行強拆。2018年,陳某的房屋被強拆。其實,2017年,陳某的房屋被納入征收範圍,但征收部門并沒有将陳某的房屋作為合法建築,納入征收安置補償範圍。陳某等四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确認征收部門沒有将作出房屋征收和補償決定的行政行為違法,并給付征收補償款共計108萬餘元。本案經過一審、二審,一直到最高院的再審。
最高院認為: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陳某作為該村的村民,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各項權益,其中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權,陳某在結婚後,其随遷入戶的丈夫和所生子女都依法享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各項權利,當然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雖然陳某及家人長期在外生活,但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盡管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建房,房屋被認定為違建被強拆,但四人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征收部門應對私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予以補償安置。
所以說,并不是所有的違建都不能獲得任何補償,在農村,即使建房時未經審批,房子是違建,但是如果村民對房子上的宅基地是享有合法使用權的,那麼在進行征收時,被征收方雖然無法主張對房屋價值的補償,但是是可以要求對宅基地的使用權進行補償的。如果征收部門以房子是違建,不給予任何補償,那麼則是違法的。被征收方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獲得合理的征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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