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交通運輸部辦公廳、水利部辦公廳聯合下發《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征求意見稿)》和《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已取得的證書,仍舊有效
之前取得的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以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效用不變;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與本規定中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
監理證書将合并為一個,全國通用
證書由人社部統一印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專業類别分别用印,在全國範圍内有效。
考試專業科目分為土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3個專業類别。(土木建築工程專業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交通運輸工程專業由交通運輸部負責;水利工程專業由水利部負責。)
報考要求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參加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可免考基礎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申請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員在報名時應提供相應材料。
當前報考要求:
具有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曆,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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