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間借款,引發50萬元擔保糾紛
今年年初,象山的唐某向朋友葉某借款50萬元,葉某當即應允了下來。雖然對方是好朋友,關系一向不錯,但50萬元畢竟不是小數目,因此,葉某要求唐某為這筆借款提供保證(俗稱擔保)。為此,唐某拉來另一個朋友任某作擔保。任某也不含糊,大筆一揮,便潇灑地在保證人處簽上了自己的大名。有了任某的簽名擔保,葉某再無顧慮,當天就将50萬元彙給了唐某。沒想到,三個月借款期過後,唐某隻字不提歸還欠款之事。在多次催讨無果後,葉某向象山法院起訴,要求唐某歸還借款,并由任某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對此案作出判決,唐某在三十日内歸還葉某借款50萬元;任某雖曾在借條上作為擔保人簽名,但由于當事各方并未約定保證方式,根據相關規定,任某應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即在對唐某财産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由任某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新實施的《民法典》規定,保證的方式有兩種,即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未對保證方式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
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一般保證人在債務人以财産清償債權之前,有免于對債權人清償的抗辯權,其對于債務責任的承擔是排在第二順序的。
《民法典》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财産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财産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産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财産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用通俗的話說就是,當相關債務發生糾紛時,債權人隻有在通過相關司法程序無法實現債權後,才能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對債權人來說,這顯然增加了債權實現的風險。
# 連帶責任保證
根據規定,連帶責任保證沒有先訴抗辯權,也就是說,一旦債務到期,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内承擔清償責任。
律師有話說
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的陳律師曾代理過不少借貸糾紛案,有豐富的經驗。他表示,為他人提供保證是一項具有重大法律風險的行為。20多年前,不少人對保證責任的法律含義缺乏認知,甚至把保證視作“見證”,誤以為保證隻是證明雙方當事人存在借貸關系,與自己并無直接關系,一些人因此給自己惹上了麻煩。随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人們的法律意識在不斷增強,如果沒有特殊的利益關系,人們一般不會輕易為他人的借貸提供保證。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仍然會陷入相關糾紛中,其中主要原因還是人們對保證這種複雜的法律行為一知半解,在實際操作中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範進行。以葉某追讨借款案為例,他将50萬元出借給唐某,雖然要求對方提供擔保,但他顯然不知道保證方式的不同,也不知道如何操作才能獲得一份對自己更為有利的保證。此外,本案中的保證人任某,雖然被法院認定隻需要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但這個對他有利的判決,并非因為其法律風險意識特别強而獲得的一種結果,實際上,他是稀裡糊塗地當了保證人,稀裡糊塗地涉案,隻是因為法律有相關規定,才使他僥幸避免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陳律師特别提醒,對保證人而言,如果自己不願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一定要謹慎行事。而對債權人來說,如果要求債務人提供保證,必須明白如果未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确,保證人僅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如果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必須在合同中對保證方式予以明确,以此确保自己的利益。
記者董小軍 通訊員 林基彥 沈喜穎
來源: 中國甯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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