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顯示,近日,彭于晏與杭州衡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吉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白小仙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法律文書公開。
文書顯示,原告彭于晏訴稱,三被告未經原告授權,擅自在其“輕刻纖生”品牌飲品、壓片糖果等産品外包裝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圖及姓名,并在網站、微信公衆号、微博、小紅書等各大平台擅自大量使用原告姓名及多張肖像圖推廣,令消費者誤認為原告與“輕刻纖生”品牌存在代言或者合作關系,其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姓名權。被告白小仙公司辯稱,其與廣州白月策劃有限公司、鄭州華裕星雲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并支付了相應對價,可以使用原告肖像照片,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提交的合同主要内容是上述兩公司向白小仙公司提供《仙劍奇俠傳》的音像制品作為随機贈品碟宣傳之用,并沒有就使用原告肖像照片和姓名進行約定,且合同簽訂主體亦與原告無關;白小仙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上述兩公司經授權取得了原告肖像照片的使用權及轉授權。綜上,白小仙公司構成對原告肖像權和姓名權的侵害。杭州衡美公司、浙江吉美公司僅為産品代工生産方和包裝印制方,無共同侵權故意。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北京白小仙公司删除侵權内容、銷毀相關産品包裝,向彭于晏公開緻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及合理支出5萬元。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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