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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品停産需要召回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5 05:06:55

産品停産需要召回嗎?國家藥監局19日發布,關于15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的通告,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産品停産需要召回嗎?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産品停産需要召回嗎(國家發通告停售并召回)1

産品停産需要召回嗎

國家藥監局19日發布,

關于15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的通告。

全文如下

↓↓↓

國家藥監局關于15批次藥品

不符合規定的通告

(2021年第49号)

經甘肅省藥品檢驗研究院等7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标示為安徽濟善堂中藥科技有限公司等14家企業生産的柴胡(北柴胡)等15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現将相關情況通告如下:

一、經黑龍江省藥品檢驗研究中心檢驗,标示為湖北科益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産的1批次噴昔洛韋乳膏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性狀。

經福建省食品藥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标示為廣東宏盈科技有限公司生産的1批次氯黴素滴眼液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有關物質。

經山東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标示為江西藥都樟樹制藥有限公司生産的1批次腦靈素膠囊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水分。

經北京市藥品檢驗所檢驗,标示為湖北濟安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産的1批次心腦欣片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重量差異。

經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标示為九寨溝天然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生産的1批次壯骨麝香止痛膏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含膏量。

經湖北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标示為北京博愛堂安國中藥科技有限公司生産的1批次蒼術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含量測定。

經甘肅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标示為廣西藍正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岷縣歸芪堂藥業有限公司生産的2批次柴胡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雜質;标示為河北悅康志德藥業有限公司、安徽濟善堂中藥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市張仲景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廣東天誠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生産的5批次柴胡(北柴胡)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雜質;标示為湖南馨恒堂中藥科技有限公司生産的1批次柴胡(醋柴胡)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性狀;标示為蘇州市天靈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生産的1批次柴胡(根)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雜質。

二、對上述不符合規定藥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要求相關企業和單位采取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等風險控制措施,對不符合規定原因開展調查并切實進行整改。

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相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組織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生産銷售假劣藥品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并按規定公開查處結果。

此外,

青島市市場監管局近日發布了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組織的2021年監督抽檢中,

涉及我市5批次食品不合格。

分别是:李滄區甄鮮購超市(孫海波)經營的“椒鹽花生”,青島秋潤食品有限公司生産的“原味花生”,青島潤泰事業有限公司經營的山楂條,李滄區永年利群福記農場超市經營的“豇豆”,青島乖寶寶食品有限公司生産的“猴小賤香瓜子”。

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

一、李滄區甄鮮購超市(孫海波)經營的“椒鹽花生”

2021年5月24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李滄區甄鮮購超市(孫海波)送達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被抽檢産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采購收貨單、進貨查驗記錄、供貨方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李滄區甄鮮購超市(孫海波)于2021年4月19日購進不合格“椒鹽花生”2.5千克,被抽樣2.5千克,未流向社會。李滄區甄鮮購超市(孫海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不知道食品不合格,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李滄區甄鮮購超市(孫海波)免予處罰。處罰決定書文号:青市監處〔2021〕04012号。案件線索已通報供貨方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當事人主動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當事人已完成整改。

二、青島秋潤食品有限公司生産的“原味花生”

2021年4月13日,萊西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青島秋潤食品有限公司送達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萊西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原味花生。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産、銷售證據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青島秋潤食品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青島秋潤食品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罰。處罰決定書文号:西市監處字〔2021〕1063号。青島秋潤食品有限公司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發布召回公告。目前,該公司已完成整改。

三、青島潤泰事業有限公司經營的“山楂條”

2021年5月25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青島潤泰事業有限公司送達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執法人員現場檢查,銷售貨架上有6袋該批次山楂條正在銷售,在倉庫内發現24袋該批次山楂條,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的30袋“山楂條”實施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青島潤泰事業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購進不合格山楂條90袋,其中抽檢8袋,零售52袋。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銷售貨架有6袋産品正在銷售,倉庫内發現24袋。因已銷售産品為零售,未能召回。青島潤泰事業有限公司經營食品與标簽内容不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鑒于該單位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青島潤泰事業有限公司免予處罰,依法沒收山楂條30袋。處罰決定書文号:青市監處〔2021〕04007号。青島潤泰事業有限公司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單位已完成整改。

四、李滄區永年利群福記農場超市經營的“豇豆”

2021年5月26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該單位送達該《檢驗報告》,并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産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查,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标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文号:青市監處〔2021〕04011号。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五、青島乖寶寶食品有限公司生産的“猴小賤香瓜子”

2021年4月28日,萊西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青島乖寶寶食品有限公司送達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瓜子。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産、銷售證據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青島乖寶寶食品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青島乖寶寶食品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罰。處罰決定書文号:西市監處字〔2021〕1071号。青島乖寶寶食品有限公司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發布召回公告。目前,該公司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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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吳帥

來源 | 青島日報(qddaily)綜合自觀海新聞客戶端、央視新聞客戶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轉載摘編請注明來源!

來源: 青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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