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膝下,兒女燈前
溫暖的燈光,濃濃的親情
構成了人世間最美的畫卷
但近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卻審理了一起母親狀告兒子的案件,究竟是何原因讓這對親生母子對簿公堂、怒目相向?天法小新這就為您詳解!
2006年
羅愛蓮(母親)與譚之嘉(兒子)的父親譚志遠登記結婚。
2008年
羅愛蓮與譚志遠從朋友處購買了單位集資房(即案涉房屋)的購房資格。
2010年
羅愛蓮和譚志遠共同出資99.95萬元,以譚之嘉的名義與房屋出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于2012年将該房屋登記在譚之嘉名下。
2014年
羅愛蓮與譚志遠辦理離婚登記,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雙方共有的另一套房屋歸女方所有,離婚後譚之嘉的房貸、商業保險由男方或譚之嘉負責繳納,并約定在離婚後,男方将給予女方50萬元經濟補償。而該協議中,未對案涉房屋作出其它約定。
父母的離婚讓譚之嘉的内心蒙上了一層陰影,日常生活中,羅愛蓮與譚之嘉也經常發生矛盾和争執,母子關系持續惡化、隔閡加深,而譚志遠在離婚時承諾的50萬元經濟補償金也遲遲未能履行,羅愛蓮遂要求入住案涉房屋,但被譚之嘉予以拒絕。在多次溝通未果的情況下,羅愛蓮便在2022年1月10日将譚之嘉起訴到了天心區法院,請求将案涉房屋變更登記至自己名下。
庭審中
羅愛蓮稱,案涉房屋是自己在與前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首付和房貸自己付了60萬元。
而譚之嘉則辯稱,其自身及其父親和奶奶也曾多次出資償還該房屋貸款,并花費了70萬元的房屋裝修款,若原告想更改房屋所有人也可以,但必須返還其自身及其父親和奶奶出資的各類款項,且法院需判決雙方斷絕母子關系。
法官說法
之嘉童鞋,百善孝為先,孝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一個懂得感恩父母的人,才能更好的感恩他人,感恩社會。血緣關系從子女出生的那一刻起建立,從此血脈親情鍊接在一起,不可斷絕,作為子女,應當與父母多溝通,而不是請求法院判決雙方斷絕母子關系,請且行且珍惜!
長沙市天心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該房屋屬于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基于父母子女的親緣關系和生活常理,一般應将購房出資認定為對子女的贈與,且原告在房屋登記至被告名下之後一直未主張權利,在離婚協議中也約定被告的房貸由被告及其父親償還的情況,亦佐證了贈與事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确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的規定精神,故原告要求将案涉房屋過戶至其名下的訴訟請求,天心區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長沙市天心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羅愛蓮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父母步入晚年,渴求子女在生活上、心理上的關心和照料,系人之常情。原、被告雙方因生活摩擦,隔閡和矛盾較深,但血緣羁絆不能割舍,母親應當采取恰當的方式關愛子女,子女亦不能一味持消極和回避的态度。因此,父母與子女之間應當加強溝通,互相體諒,盡量以平和的方式化解矛盾,防止彌足珍貴的親情出現裂痕。
還需提醒大家的是,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在法律上是無法斷絕的,亦不能用登報、協議等方式予以解除(收養關系除外)。人為簽訂斷絕父母子女關系的協議,實則有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天法小新
萱椿已花甲,金烏和暖家有道。芝蘭雖而立,玉書雅順人敬孝。愛與理解,是家庭美滿最好的營養液,父母與子女隻有都秉持一種互愛的态度,才能使家庭關系更加的和諧融洽,才能更好地發揮家庭作為溫暖的避風港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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