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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房簽協議注意什麼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3-01 10:03:38

現實生活中,一些拆遷戶選擇産權置換的補償方式,入住拆遷補償安置房,可到手的安置房卻因地段、質量、交房延期等讓人後悔不叠。

以下為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周彤律師對于拆遷安置房的問題分析,供大家參考和閱讀。

拆遷安置房簽協議注意什麼(拆遷協議約定不明确)1

1、安置房的具體情況要未在協議中明确

實踐中,很多地方都奉行“先拆後建”,在大規模拆遷中,并沒有妥善的安置計劃,使得被拆遷人的安置房約定并不明确,嚴重降低了被拆遷人的生活居住水平。

如果選擇産權置換的方式,協議應該寫明所調換房屋的價款、坐落、朝向、結構、用途、面積、層次、交付日期等,如果審完協議發現對安置房的約定不夠明确,交付日期不夠具體,不要輕易簽協議,及時咨詢專業的拆遷律師,以免出現久久不能回遷的情況。

2、安置房質量不好的情況

建設拆遷安置房,實踐中不乏“豆腐渣工程”,房屋質量無法保證,有的在入住之前發現有裂縫,有的是入住一段時間之後出現漏水情況,使業主既委屈又氣憤。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工程項目須通過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消防、建設、國土、規劃、房産等行政職能部門的竣工驗收。如果懷疑拆遷安置房有質量問題,可以聘請專業的鑒定機構來進行質量鑒定,也可以通過一系列的調查程序去核實是否經過竣工驗收。如果質量确實不符合标準,可以拒絕入住,要求拆遷方給予相應的補償款。

3、違約遲遲不交房的情況

現實生活中曾出現過拆遷方違約導緻拆遷戶長達7年不能回遷的情況,說好的安置房,遙遙無期,區區周轉費無法彌補被拆遷人的損失。針對這種情況,首先,在簽訂補償協議的時候,要重視違約責任,并且要明确約定在協議裡,如果拆遷人不能履行協議,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其次,如果已經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且協議中明确約定交付日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其履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因此,協議的履行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在拆遷方未按照協議履行、無履行能力的時候,及時啟動法律程序挽回損失。

拆遷戶對安置房不滿意該怎麼辦?-拆遷相關-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征地拆遷律師團-專業征地拆遷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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