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一些拆遷戶選擇産權置換的補償方式,入住拆遷補償安置房,可到手的安置房卻因地段、質量、交房延期等讓人後悔不叠。
以下為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周彤律師對于拆遷安置房的問題分析,供大家參考和閱讀。
實踐中,很多地方都奉行“先拆後建”,在大規模拆遷中,并沒有妥善的安置計劃,使得被拆遷人的安置房約定并不明确,嚴重降低了被拆遷人的生活居住水平。
如果選擇産權置換的方式,協議應該寫明所調換房屋的價款、坐落、朝向、結構、用途、面積、層次、交付日期等,如果審完協議發現對安置房的約定不夠明确,交付日期不夠具體,不要輕易簽協議,及時咨詢專業的拆遷律師,以免出現久久不能回遷的情況。
2、安置房質量不好的情況建設拆遷安置房,實踐中不乏“豆腐渣工程”,房屋質量無法保證,有的在入住之前發現有裂縫,有的是入住一段時間之後出現漏水情況,使業主既委屈又氣憤。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工程項目須通過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消防、建設、國土、規劃、房産等行政職能部門的竣工驗收。如果懷疑拆遷安置房有質量問題,可以聘請專業的鑒定機構來進行質量鑒定,也可以通過一系列的調查程序去核實是否經過竣工驗收。如果質量确實不符合标準,可以拒絕入住,要求拆遷方給予相應的補償款。
3、違約遲遲不交房的情況現實生活中曾出現過拆遷方違約導緻拆遷戶長達7年不能回遷的情況,說好的安置房,遙遙無期,區區周轉費無法彌補被拆遷人的損失。針對這種情況,首先,在簽訂補償協議的時候,要重視違約責任,并且要明确約定在協議裡,如果拆遷人不能履行協議,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其次,如果已經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且協議中明确約定交付日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其履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因此,協議的履行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在拆遷方未按照協議履行、無履行能力的時候,及時啟動法律程序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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