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為順利與妻子成婚,虛構存款事實并且僞造了一張銀行存單,盧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手持假冒存單走進銀行取錢。2月3日,山西晚報從法院獲悉,宋某因僞造、變造金融票證被五台縣人民法院判刑。
事件回顧
2016年10月,被告人宋某為了與盧某順利結婚,虛構自己有存款的事實。之後,通過手機與微信昵稱為“AA阿陽誠信辦理、證照”的人取得聯系。宋某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支付對方380元,讓其根據自己提供的主要信息僞造了一張金額為16萬元人民币的農村商業銀行定期存單。之後,将僞造好的銀行存單交給其妻子盧某。
在該假冒銀行存單到期時,為了繼續隐瞞假存單的事實,宋某先後兩次通過微信聯系為其辦理假存單的人,并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分别支付對方380元、350元,讓其根據自己提供的主要信息繼續僞造銀行存單兩張。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宋某的妻子盧某持假存單在中國建設銀行五台支行櫃台進行支取時被工作人員發現并報警。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通過網絡聯系他人先後僞造銀行定期存單三張,金額累計52.5萬元人民币,其行為構成僞造金融票證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宋某犯僞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50000元。
法官說法
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是指采用各種方法制造假金融票證,或者篡改、變動真實金融票證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是行為犯,隻要行為人實施了僞造、變造金融票證行為的,即構成犯罪。至于行為人是否自己使用了僞造、變造的金融票證或者将僞造、變造的金融票證提供給了他人使用,不影響本罪的構成。本案中,被告人宋某完成銀行存單的僞造行為,其擾亂了金融秩序,依照行為犯的規則,構成犯罪既遂。
法院提醒大家,不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并不等于相關行為就不構成犯罪。被告人宋某為滿足一己私心和虛榮,進而僞造銀行存單“裝”有錢,為此構成犯罪的教訓是極其沉痛的。就因為這一檔子事,既有了刑事犯罪案底,又被處以财産刑,更有因此對個人、家庭和社會的直接影響,違法成本極高,可謂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希望通過本案能給更多的人帶來警醒,切莫因小失大、以身試法。
采寫:山西晚報全媒體記者 郭衛豔
來源: 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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