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現實生活中,人這一輩子太長也太短,因為時間過的非常的快,父母一眼之間就變得老去,百年過後,給子女們留下一筆财産。如果沒有遺囑的情況下該如何去确定這些财産的分割,我國法律也有明确規定。下面就讓律師為大家帶來的父母遺産繼承的順序相關内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父母遺産繼承的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或者女婿也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繼承)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 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遺産分配原則
法定繼承的遺産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确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産份額的基本準則。其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内容: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應均等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産分配的一般原則: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産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産數額。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緻相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産”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産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别。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隻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産分配時給予适當照顧。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比較差。這裡的适當照顧是指分割遺産時,一般以該繼承人分得遺産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繼承人遺留下的遺産特别多,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産就可以足額保證有特殊苦難的繼承人的生活,就沒有必要加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這是繼承法“權利義務相一緻”原則的體現。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一般而言,他們對繼承人所盡的扶養義務要比那些不與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繼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規定可以多分遺産。但是,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顧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不僅不能多分,而且還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時,這裡是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裡包含兩個條件:首先,被繼承人經濟上或生活上有困難,需要繼承人扶助;其次,繼承人有條件和能力,卻不扶養被繼承人。兩者需要同時具備。如果被繼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扶養義務,都不适用該規定。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緻,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割遺産,在達成一緻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産也可以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願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幹預。
以上就是律師為大家帶來父母遺産繼承的順序的全部内容。總的來說,父母留下來的遺産主要是按照遺囑進行分割,但是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就要按照法律規定繼承的順序進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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