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8日,新消息報曾以《剛買的新車為何有修複痕迹?》為題報道了靈武市民趙先生的購車遭遇,當時趙先生懷疑購買的新車是運損車,4S店則稱交車時沒問題。5月24日,記者獲悉,經過銀川市興慶區法院一審以及銀川中院二審,認定甯夏神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航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判決退一賠三。
當事人:提車23天發現修複痕迹
去年1月17日,靈武市民趙先生來到位于銀川市興慶區麗景北街的廣汽傳祺神航店,貸款買了一輛售價11.68萬元的白色M6自動豪華版轎車,提車時出于對4S店的信任,并未仔細檢查車輛。當年2月9日,趙先生在洗車時,突然發現車身右側多處有白色的漆點,且右後葉子闆等處漆面厚度過高摸起來不光滑,心存疑慮的他當天下午便開車去了4S店。對此,銷售人員稱沒問題,可能是車停到哪兒,被别人噴上漆了。趙先生認為,4S店明知這是一輛運損車或事故車,卻故意欺瞞,涉嫌消費欺詐。
當年2月19日,趙先生通過律師事務所委托甯夏翼誠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是否發生過修複進行了鑒定。鑒定結果為“結合現場勘查,委托鑒定車輛油箱蓋内右上側、右後尾門窗留有少量重新噴漆後的痕迹;右前門、右後葉子闆存在漆面塗層厚度異常偏高現象,推定有钣金修複并有重新噴漆痕迹;右前葉子闆靠右前門處、右後門存在漆面塗層厚度偏高現象,留有重新噴漆痕迹”,最終鑒定意見是委托鑒定的車輛發生過修複。
對此,神航公司總經理龐經理在面對記者采訪時表示,該車輛在交給趙先生時沒有任何問題。公司對這件事情很重視,一直積極與市場監管部門配合,趙先生當時也驗過車了,其在提車23天後才發現車輛有二次修複痕迹,不知道問題出在哪個環節,所以對趙先生退一賠三的訴求無法接受。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年3月,趙先生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訴訟。
神航公司:不排除使用期間可能發生損壞維修
随後,興慶區法院審理了此案,庭審時,神航公司辯稱,趙先生提走車輛後,使用了23天時間,于同年2月8日到該公司進行車輛首次保養,保養時長為1小時 43分鐘,保養視頻監控顯示不存在該公司對車輛造成剮蹭損害及維修噴漆的情況。據 GPS 定位系統裝置顯示,趙先生使用車輛處于滿負荷超長時間運行狀态,除固定在住處停留合理時段外,在1月19日12時24分至17時13分,21時50分至1月20日淩晨3時13分,累計長達12小時車輛使用時間,存在夜晚疲勞駕駛造成車輛剮蹭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且在1月19日至2月9日期間,涉案車輛多次長時間停留至靈武市嘉源街車輛維修一條街處,該汽修街上店鋪具備車輛钣金、噴漆、烤漆維修條件。其中1月21日12時26分至20時18分長達8個多小時,車輛停留在該嘉源街汽修街内,具備為車輛钣金、補膩子、噴漆和烤漆的時間條件。另外在此8小時時段内,GPS 定位顯示車輛處于變動及方向變換方位等多種情況,車輛還有被啟動運行6次的情況,其中13時41分53秒時點車輛運行速度為17邁速。因此,1月21日不能排除車輛損壞進行維修的可能性。趙先生沒有證據證明車輛交付前車輛已被損壞噴漆的事實,以及神航公司明知車輛問題故意隐瞞情況銷售給趙先生的車輛事實。同時不能排除趙先生車輛在使用23天時間裡可能發生車輛損壞維修的情況,也同樣不能排除趙先生自導自演将沒有損壞的車輛進行噴漆制造車輛被損壞維修的結果。且趙先生自行委托的鑒定意見僅能證明車輛右側部位出現漆面厚度與原廠車厚度誤差超标的結果,但并不能證明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是什麼,更不能證明形成這種結果的原因系該公司造成的結果。遂請求法院駁回趙先生全部訴請。
記者采訪時,龐經理出示的pdi檢查單上沒有神航公司售後服務部蓋章,也沒有車主趙先生的簽字。
法院:存在欺詐,退一賠三
興慶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簽訂的《新車定購合同》是雙方自願簽訂,合法有效。該案的焦點是神航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首先,涉案車輛經鑒定存在漆面修複的客觀事實,盡管神航公司提出漆面修複可能發生在趙先生使用期間的合理抗辯,但根據雙方對行車記錄儀内容的查看,并未有趙先生進行漆面修複的确切證據,趙先生雖多次停留在汽修街,但也不能就此推定其存在漆面修複的行為。且根據趙先生與神航公司售後經理的通話可知,神航公司告知過趙先生涉案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有異常停留時間,也不能排除車輛在運輸途中發生了漆面修複的行為。其次,神航公司作為經營者在對車況進行檢查時負有高于普通購車人的義務,且也具有相應的專業檢查能力,神航公司從廣汽傳祺銷售有限公司接車時未檢查出涉案車輛的瑕疵、在交付給趙先生之前進行的 PDI檢查對漆面檢查也未能查出異常,如果允許神航公司事後抗辯其不知道不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則放縱了經營者的對商品新車的檢查義務。
趙先生支付對價的标的是新車,但提到的卻是被維修過的車輛,神航公司不能證明履行過告知義務且得到消費者認可的,構成欺詐。趙先生當庭變更解除《新車定購協議》為撤銷協議,不違反訴訟程序。故對趙先生主張撤銷雙方簽訂的《新車定購協議》,法院予以支持。《新車定購協議》被撤銷後,趙先生應将涉案車輛返還給神航公司,神航公司應退還趙先生購車款11.6799萬元。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神航公司還應賠償趙先生35.0397萬元,趙先生主張的車輛購置稅、保險費、裝潢費,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支持。趙先生支出的鑒定費4000元,神航公司應予以承擔。
興慶區法院作出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新車定購協議》,神航公司退還趙先生購車款11.6799萬元,賠償趙先生35.0397萬元,支付趙先生鑒定費4000元。
一審宣判後,神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銀川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新消息報記者 王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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