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一份民事判決書
成功引起了網友們的注意
吳京告“戰狼”勝訴了!
這是一份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後簡稱北京四中院)作出的《戰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與吳京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請等一下
有點弄糊塗了
怎麼都二審判決了?
一審什麼時候判的?
吳京為什麼要告戰狼?
聽康康姐慢慢跟你們說啊
這個故事得從2020年說起
01 大約在2020年6月,演員吳京發現,戰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後稱戰狼公司)沒有經過他的許可,就将他的肖像用于該公司生産銷售的槟榔産品外包裝上。
同時,還在吳京肖像旁标注了“電影《殺破狼》主演吳京助力戰狼品牌”的字樣。
這還不算完!
02 他們在線上銷售該産品的時候,在售賣的包裝中放入了帶有吳京肖像的兌獎卡,兌獎卡上也同樣标注了“電影《殺破狼》主演吳京助力戰狼品牌”的字樣。
而且,全國各地的經銷商也同樣發布了帶有吳京肖像的産品宣傳廣告。
嘿!膽子夠大的啊
未取得别人的授權
就随意使用人家的肖像?
還明目張膽打上人家的名字?
告他!
于是
吳京将戰狼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生産、銷售帶有吳京姓名和肖像包裝的産品,停止使用帶有吳京肖像、姓名的宣傳廣告,并回收、銷毀帶有吳京姓名和肖像的産品包裝及宣傳廣告;公開賠禮道歉并向吳京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精神撫慰金1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萬元等。
在一審判決中,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戰狼公司确實構成對吳京肖像權、姓名權的侵害,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于是判決,戰狼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權行為、賠禮道歉并賠償吳京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4.2萬元。
但是
事情并沒有就此結束
戰狼公司對此判決表示不服
于是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訴
哎喲!他們竟然還不服?
未經允許使用人家的肖像和名字
怎麼看都是侵權啊
不不不!
事情并沒有這麼簡單
戰狼公司提出
他們擁有電影《殺破狼》(主演:吳京)宣傳圖片、海報的合法使用權,且他們在獲得該宣傳圖片、海報使用權時與授權方已經約定好,戰狼公司使用圖片時必須出現吳京的名字。而且,約定合同中也标注,如果戰狼公司因為使用這些宣傳圖片、海報時引起法律糾紛,責任由授權方承擔。
另外
戰狼公司也提出
一審法院混淆了肖像權和著作權
導緻法律錯誤
說簡單點就是
1 第一,戰狼公司認為他們享有的是《殺破狼》宣傳圖片和海報的著作權,所以可以合法使用有吳京肖像和名字的宣傳圖片及海報。
2 第二,即使出現了肖像權糾紛,也應該把海報及宣傳圖片的授權方列為被告,讓他們去承擔法律責任,跟戰狼公司無關。
聽起來似乎有點道理
難道真的冤枉戰狼公司了?
并沒有!
從文章開頭
康康姐提到的那份判決書可以看到
北京四中院經審理認為,影視作品相關的著作權與肖像權并不沖突,戰狼公司與電影宣傳圖片及海報的授權方簽訂的合同,不足以證實已經取得吳京肖像、姓名的授權同意,所以,授權合同不能作為戰狼公司免責的理由和依據。
最終,北京四中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駁回戰狼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經過了1年多的時間
案子終審落錘也算是告一段落
不得不說
戰狼公司的這種做法
确實非常容易讓人誤會
該公司産品是由吳京代言的
吳京訴其侵犯肖像權和姓名權
妥妥沒毛病啊
案件最後的判決也給各位老闆們提了個醒,在使用明星肖像或姓名為自己産品做宣傳的時候,一定要記得獲得正規授權。
影視海報的使用權并不能代替明星的肖像、姓名授權,這是兩碼事,千萬不要憑自己的想當然來挑戰法律。
好
今天的知識普及話題
咱們就先說到這裡
接下來
歡迎大家走進今天的“市監快訊”
“市監快訊”
7月22日,武漢市市場監管局、武漢市“小個專”(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綜合黨委在武昌濱江高端商務集聚區舉辦教育類企業專場宣講活動,指導幫助民辦教育類企業依法申辦、規範經營、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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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N D-
編輯 | 晴晴
排版 | 黎美麗
漫畫 | 孫小碗
素材來源 | 中國裁判文書網 中國知識産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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