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勞動糾紛績效工資怎麼算

勞動糾紛績效工資怎麼算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9 16:10:04

勞動糾紛績效工資怎麼算(勞動争議裁判規則-績效)1

每個單位工資組成結構不同,但績效、獎金、提成是常見的工資組成部分,本期就解析實踐中對前兩種工資組成部分的認定标準。

本期目錄索引

一、 績效

(一) 績效工資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

(二) 績效獎金的發放系用人單位自主管理行為

(三) 企業效益不好,有權單方調整績效工資

(四) 勞動者主張按照之前發放的平均績效工資計算無依據

(五) 勞動合同、錄音可證明單位欠發績效工資

二、 獎金

(一) 獎金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

(二) 是否發放年終獎屬于企業自主行為

(三) 離職前12個月的轉賬金額未必計入經濟補償計算基數

(四) 勞動者與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聊天記錄可證明年終獎金額

1

績效

(一)績效工資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

對于L主張的績效工資,應由L承擔舉證責任。【(2019)魯0214民初3312号】

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該合同中明确單獨約定“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标準為3000元/月”,因此,試用期内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未約定績效(獎金)工資。原告在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10月14日期間尚處于試用期内,且原告未提交其他有效證據證明其在試用期應有績效工資。【(2020)魯0213民初1297号】

(二)績效獎金的發放系用人單位自主管理行為

依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每月獎金額度根據工作表現在月度基本工資的0~40%之間浮動,因此績效獎金的發放系用人單位自主管理行為,雙方因績效獎金産生的争議一審法院不予處理。【(2020)魯02民終215号】

(三)企業效益不好,有權單方調整績效工資

年終獎和績效工資系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經營特點自主安排支付給勞動者的獎勵,屬于用人單位自主經營、自主管理的範疇,并非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因此,用人單位有權決定是否發放。因為企業效益不好,A公司向L支付的2019年6月和7月的績效工資比其他月份減少,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對L要求支付工資差額的請求,不予支持。【(2020)魯02民終3292号】

(四)勞動者主張按照之前發放的平均績效工資計算無依據

因為績效獎金數額應以當月的實際工作為依據按照考核方案及計算公式做出,故L請求按照之前發放的平均績效工資作為2018年12月獎金數額的依據,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2020)魯02民終114号】

(五)勞動合同、錄音可證明單位欠發績效工資

L提交的勞動合同補充協議載明,其工資由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構成,結合L提交的其他證據,可以認定L工資中有績效工資這一組成部分,A公司雖稱并未按照協議履行,但未提交工資發放原始憑證等相關證據予以佐證。在L提交的對M的錄音材料中,也體現出A公司欠發L績效工資29000餘元的事實。A公司認可M在其公司任職的事實,但稱錄音時M已經離職,卻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綜合L提交的證據以及A公司的陳述,本院認為,A公司應該欠發L任職期間的績效工資。【(2019)魯0214民初3823号】

2

獎金

(一)獎金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

獎金是企業針對職工的特殊貢獻和整體協作效果來确定的,是根據企業、部門或項目的整體經營目标達成情況來确定獎金總額基數,再按部門或個人貢獻率來逐層劃分的。獎金不同于職工的基本工資,一個企業有沒有獎金、獎金的比例如何确定、如何發放都是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的,獎金有沒有,數額多少應當由職工進行舉證。本案中,2010年至2016年期間A公司每年為L發放年底獎金,對此雙方均予以認可,并有完稅證明予以證實,A公司稱2017年至2018年公司經營困難,無獎金發放,而L提交的其與A公司法定代表人趙傳祥、A公司棉紡闆塊負責人趙雲波的電話錄音可以證實,2017年度A公司已經發放獎金,并同意共給L發放5萬元獎金,該兩份錄音通話内容清晰,A公司對其真實性無異議,原審法院予以采納。因此,A公司應支付L2017年和2018年獎金共計人民币5萬元,對L主張的2017年獎金13萬元和2018年獎金21.909萬元的請求,原審法院予以部分支持。【(2020)魯02民終1473号】

(二)是否發放年終獎屬于企業自主行為

年終獎系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經營特點自主安排支付給勞動者的獎勵,屬于用人單位自主經營、自主管理的範疇,并非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因此,用人單位有權決定是否發放。【(2020)魯02民終3292号】

(三)離職前12個月的轉賬金額未必計入經濟補償計算基數

2018年5月28日A公司向L支付13770.27元,雙方當事人對于該款項的性質有争議。L主張該款項于2018年5月發放,應計入2018年工資。A公司主張該款項是2017年度激勵獎金,并提交了2018激勵年度分配方案、分配原則、分配明細及财務憑證等材料予以證明。本院認為,A公司已經向L支付了5月份工資,且2018年度僅發放了此一筆獎金,與A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互相印證。故本院對A公司的主張予以采納,該款項不應計入L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2020)魯02民終730号】

(四)勞動者與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聊天記錄可證明年終獎金額

L主張其有3384元的年終獎未發放,并提交其與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記錄予以證明,A公司對該份聊天記錄的真實性無異議。聊天記錄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表示“過幾天核算一下年終獎,入職超過一年的,按照全年8000元/12個月算,入職不到一年的按照6000/12個月算,再計入績效考核等各項指标算完告訴你”、“L3884-500=3384元7月起,請假18天 4小時4-6月,請假12天”,上述内容可以看出A公司與L之間存在關于年終獎的約定,A公司未證明該約定是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應認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據此,法院認定A公司應向L支付年終獎3384元。【(2020)魯02民終5775号】

-END-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定風波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