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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稅知識一問一答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5-15 04:25:09

問題1:疫情期間小規模開票增值稅率是1%,要求購買方按3%稅率付款合理嗎?

解答:

購買方付款是按照發票的價稅合計付款,比如某件商品是1萬元,不管發票稅率是1%還是3%,購買方都應支付1萬元。

疫情期間國家為了支持小微企業,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是國家在補貼銷售方,銷售方因為稅率降低而少繳稅也是合理的。如果雙方沒有書面約定或書面隻約定了含稅價格,那麼銷售方依然按照原3%征收率情況下的含稅單價收款也是合理的。

當然,如果購銷雙方簽訂有購銷協議,協議約定的價格是不含稅價,如果稅率降低了,導緻發票總金額降低的話,銷售方也必須要履行合約約定。

因此,主要還是要看雙方簽署的合同是如何約定的,隻要滿足合同約定就是合理的。

問題2:請問在稅務中,合夥企業是屬于自然人股東還是法人股東?

解答:

合夥企業作為股東出現在公司制企業股東名單中,既不是自然人股東,也不是法人股東。

作為公司制企業的股東,在分紅或股息分配時,自然人股東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法人股東在滿足條件下是可以免稅的。

而對于合夥企業作為股東,股權投資分紅股息所得,不需要計入合夥企業經營所得,需要先分後稅,合夥企業的自然合夥人需要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法人合夥人需要并入其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對于合夥企業在稅務中是一種很獨特的存在。

問題3:企業所得稅調減營業收入是否需要調整廣告費扣除限額的基數?

解答: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号)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因此,如果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按照稅法規定調減了銷售(營業)收入,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基數自然也需要調減。

比如,企業會計核算時,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在2020年對某一項銷售沒有滿足收入确認标準,會計核算沒有确認收入,而稅務方面由于滿足稅法對于應稅收入确認标準,因此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時調增了收入。但是,到了2021年,滿足會計準則确認标準後,會計核算也确認了标準,稅務方面因為已經确認過應稅收入,所以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時就需要做收入的納稅調減。

在上述過程中,2020年調增收入,也就調增了廣宣費扣除限額計算的基數;2021年調減收入,也就調減了廣宣費扣除限額計算的基數;兩個年度調整過程相反,正好抵消。

問題4:軟件的使用權算無形資産嗎?

個人理解應該是軟件的所有權(可轉售)才算無形資産。

解答: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軟件的著作權屬于軟件的作者,其中著作權中财産權可以通過許可的形式授予使用者或轉讓等。實際上,大家平時使用的各類軟件,也都隻是擁有使用權。

《企業會計準則第6号——無形資産》第三條 無形資産,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态的可辨認非貨币性資産。資産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無形資産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标準:

(一) 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産或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

(二) 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

财稅(2016)36号附件1《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注釋》規定:銷售無形資産,是指轉讓無形資産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産,是指不具實物形态,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産,包括技術、商标、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産。

因此,軟件的使用權可以構成無形資産。

問題5:工資五千整每個月扣稅400合理嗎?

基本工資加績效一共5000整,我查到的資料都是超過五千才要繳稅,為什麼我沒有超過也要繳稅呢?或者是公司的問題嗎?如果是公司的問題我該怎麼做?因為大家都是扣稅的不止我一個人。還有不到五千塊錢的也要交。光我知道的拿到手三千多的同事也要交兩百多的稅。

解答:

由于現在有的企業想逃避社保費用和住房公積金等,雖然每月在給員工發“工資”,但是卻不一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所以我前面的工資打上雙引号。

大家可能在刷手機時,也許會遇到所謂的“靈活用工”的相關新聞等,很多企業老闆為了躲避繳納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就把本來是企業的員工變成了所謂的“靈活用工”,把本來是工資的變成了所謂的“經營所得”,企業用從所謂的“靈活用工”平台開具的發票作為支付報酬的憑證。外賣小哥、快遞員與網約車司機等,就是所謂“靈活用工”的典型代表。

因此,您們可以看看您們公司是否給您們購買社保等,以及登錄個稅APP查看個人所得稅的申報情況。如果沒有購買社保等,或者個稅APP上沒有顯示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申報個稅的,大概率就是按照所謂的“靈活用工”套路來的。

當然,也有可能是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扣繳的個人所得稅。

問題6:實繳資本30萬是否可以以1元轉讓?

解答:

怎麼轉讓是你的權利,白送人也可以,隻是怎麼收稅就是稅務局的事情了。

按照現在的工商變更要求,全國基本上都需要先到稅務局辦理股權轉讓的納稅證明,然後憑納稅證明去辦理工商變更(股東變更)。

問題7:共同接受用電,可以采用電費分割單稅前扣除嗎?

我公司租賃的辦公房由于沒有單獨安裝電表,請問支付給出租方的電費取得出租方電費分割單,稅局能否允許稅前扣除,行不行?

解答: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發布):

第十八條 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内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發票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九條 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産用房等資産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租賃房屋發生的電費,可以使用“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問題8:非貨币性資産捐贈,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解答:

1.《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内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不得扣除。

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對《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公益性捐贈、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年度利潤總額進行了明确和解釋。

4.《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稅〔2008〕160号)第九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捐贈資産的價值,按以下原則确認:

(1)接受捐贈的貨币性資産,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算;

(2)接受捐贈的非貨币性資産,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算。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捐贈時,應當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币性資産公允價值的證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證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不得向其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

5.《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财稅〔2010〕45号)第五條規定: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财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6.《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财稅[2018]15号)規定:

(1)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内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本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本條所稱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2)企業當年發生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企業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

(3)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準予向以後年度結轉扣除,但結轉年限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4)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7.《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财稅[2016]45号)規定,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曆史成本确定。企業實施股權捐贈後,以其股權曆史成本為依據确定捐贈額,并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後,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曆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

說明:财稅[2016]45号文與其他文件規定的最大區别在于,公益股權捐贈是以曆史成本确定捐贈額并開具捐贈票據,其他非貨币性資産捐贈一般都是規定以公允價值确定捐贈額。

8.《财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号)和《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标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内,目标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9.《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号)規定: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财稅知識一問一答(财稅實務問題解答8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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