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某周大福門店。圖/IC photo
花4萬元買下25萬金飾,金店說是“誤标價格”,消費者要不要退回呢?
據報道,2021年1月16日,深圳周大福公司系統技術人員操作錯誤,将網店系列黃金飾品的标價設置遠低于日常售價。王某夫妻二人花費4萬餘元買下12件黃金首飾,這些首飾與日常銷售價格相差約20.91萬元。
此後,周大福公司與消費者一再溝通,告知是“操作錯誤”,要求撤銷訂單,并分别賠付500元。在被拒絕後,周大福将消費者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周大福公司并非故意虛假标價欺詐消費者,王某夫妻也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原告存在低價促銷的行為,且原告事後向其表示歉意并進行賠付。最終,法院以“重大誤解”為理由,撤銷了雙方買賣合同。
對于這個判決,很多人提出疑問和不解。為什麼明明是商家出的錯,卻要求消費者來承擔後果?如果這都可以撤銷的話,那麼以後商家,特别是網店覺得自己賣虧了,就能随時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合同,消費者豈不是成了“待宰羔羊”?
事實上,買賣雙方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其效力依賴于當事人的意思達成一緻。但如果雙方意思沒有達成一緻,或者其間産生了重大誤解,那麼民事行為的有效性就存疑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這是因為“重大誤解”意味着,雙方行為不是真實意思的表達,也就不産生有效的民事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保障合同行為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以及保障市場的穩定預期,基于“重大誤解”撤銷合同,是受到嚴格限制的。
首先,“重大誤解”必須要達到“顯失公允”的程度,否則不允許随便主張撤銷合同。
像本案中,25萬的金首飾隻賣出4萬餘元,價格明顯低于正常的市場價格,而這麼低的價格也明顯超出金店正常的促銷範圍。所以當賣方提出“錯标價格”,且消費者方面不能就此舉證存在超級低價促銷時,法院當然會認可這屬于“重大誤解”情形。
其次,“重大誤解”的買賣,也不是單方面想撤就能撤的。
依《民法典》規定,行為人隻能行使“請求撤銷權”,最終要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決定是否予以撤銷。所以,消費者不用過分擔心,商家今後随便就可以撤銷合同,算不算“重大誤解”還得法院說了算。
當然,此案中周大福公司的确有過錯,如果讓消費者為商家的錯誤埋單,那同樣是不公平的。
比如,飯店菜單上标明的價格是10元,結果等吃完了飯,飯店說是“錯标價格”,要求消費者按100元收費,這顯然不合适。
但在該案中,周大福公司發現錯标價格之後,及時與消費者溝通,且并未造成消費者損失,也願意給予共1000元的補償。平心而論,這樣的處理方案,也是相對公平的。
至于有網友提到,“說好‘離櫃概不負責’,為什麼商家可以反悔?”其實,無論是《消費者保護法》還是《民法典》,從來沒有承認過店方單方面提出來的霸王合同或霸王條款的效力,而這也不是排斥法院适用“重大誤解”條款的理由。
事實上,“誠信”是民事行為的黃金規則,不僅适用于商家,也适用于消費者。這不僅是道德要求,也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是《民法典》合同篇有關“重大誤解可撤銷”規定的法律原理。
撰稿/克鮮(媒體人)
編輯/徐秋穎
校對/吳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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