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桌主持 陳宏光
本期嘉賓上海光大律師事務所 潘轶
上海浩信律師事務所 和曉科
上海中夏律師事務所 李曉茂
如今幾乎每個人都會注冊使用包括微信在内的許多網絡賬号,但這些賬号究竟歸誰“所有”?注冊使用人能否将其出售轉讓呢?
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江陰法院一起有關微信買賣的案例引發關注:2019年9月,網紅程某以50萬元的價格将9個微信号轉讓給趙老闆用于營銷,沒想到趙老闆最後隻支付了30萬元。程某将趙老闆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尾款并承擔違約責任。法院卻判雙方買賣協議無效,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自己注冊使用的微信賬号,為何不能出售轉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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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用戶通過申請和注冊獲得的僅是網絡賬号的使用權,并且根據相關協議是無法對外轉讓和出售的。
和曉科:虛拟賬号的所有權,包括其能否繼承等問題,由于沒有明确的法律規定,因此也就一直有所争議。
多數互聯網公司會在其用戶協議、服務協議中特别注明用戶僅有登錄、使用賬号的權利,賬号的所有權屬于平台運營方。
但在2021年9月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的全國首例涉“借名”直播虛拟财産權侵權糾紛案中,法院結合網絡實名制、賬号的人身依附性等特點,首次提出賬号類虛拟财産與賬号上添附的虛拟财産權益兩分法。
法院判決确認:案涉賬号的财産權益客體包括兩部分,一是賬号本身,二是經過用戶對賬号個性化使用、經營所産生的賬号上添附的财産性内容,如粉絲、流量等所反映的财産性權益。
其中,賬号類虛拟财産權益的享有和處分應受網絡服務合同約束,而賬号上添附的虛拟财産權益則根據誠信、公平和效率原則,歸由賬号實際使用人享有。
雖然這起案件涉及的是酷狗直播平台的賬号,但對于微信賬号的權屬确定問題同樣有借鑒意義。
一般來說,用戶通過申請和注冊獲得的僅是網絡賬号的使用權,并且根據相關協議是無法對外轉讓和出售的。
注冊協議約定不得轉讓每個用戶在注冊使用微信時,都必須點擊同意相關協議。對于微信賬号,相關協議中是明确約定不得擅自轉讓的。
潘轶:每個用戶在注冊使用微信時,都必須點擊同意相關協議。
對于微信賬号,相關協議中是明确約定不得擅自轉讓的。
《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中約定:微信賬号的所有權歸騰訊公司所有,用戶完成申請注冊手續後,僅獲得微信賬号的使用權,且該使用權僅屬于初始申請注冊人。同時,初始申請注冊人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微信賬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許可非初始申請注冊人使用微信賬号。非初始申請注冊人不得通過受贈、繼承、承租、受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賬号。
《微信個人賬号使用規範》也包括以下内容:用戶不得惡意注冊使用微信賬号,如頻繁注冊、批量注冊微信賬号、濫用多個微信賬号、買賣微信賬号及相關功能的行為。
其實不僅僅是微信,其他網絡賬号的注冊協議中,也大多明确約定不得對外轉讓和出售。
即使沒有這樣的協議約定,對實名制注冊的微信賬号進行私下轉讓,同樣也會因為違反法律而無效。
我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如果本案被告獲得了原告的微信賬号和相關個人信息、客戶資源,進而以原告的名義繼續經營相關業務,無疑違反了誠信原則。
包含他人的個人信息微信已不僅僅是一款簡單的通訊軟件,還整合了支付等諸多功能,包含了大量其他人的個人信息。而《民法典》明确規定: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
李曉茂:經過那麼多年的發展,微信已不僅僅是一款簡單的通訊軟件,還整合了支付等諸多功能,包含了大量其他人的個人信息。
由于微信需要實名注冊,每個微信賬号也就同時包含了同為實名制注冊的手機号、銀行賬号、身份證号、常用地址等個人信息。
因此從這起案件來看,原被告之間轉讓的不僅僅是微信号,更是微信号裡具有衆多個人信息的客戶資源,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條規定:“信息處理者不得洩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别特定個人且不能複原的除外。”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條: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此外,微信朋友圈的封閉性就是為了保證信息發布的私密性。對于微信朋友圈中的好友而言,在他們不知情的情況下,變更了所有人後發布朋友圈,是一種欺詐行為,侵犯了這些微信好友的知情權,損害了微信好友的信賴意義。因此,擅自轉讓微信賬号是無效的。
網紅50萬出售“朋友圈”被判無效據“人民網”報道,日前一則“網紅50萬賣微信号被判交易無效”的消息引發網友熱議。
江蘇無錫的程某從事醫美顧問多年,是圈内的“小網紅”,擁有一衆粉絲。2019年9月,程某以50萬元的價格将9個微信号轉讓給趙某用于營銷,沒想到趙某最後隻支付了30萬元。因趙某未支付餘款20萬元,程某訴至法院,要求趙某支付餘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江陰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微信賬号買賣協議無效,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江陰市人民法院表示,微信好友對于實名認證的個人微信号具有身份認同和基本信賴。未經告知将自己使用的微信号轉賣他人使用,買受人以原微信号使用人的身份發布朋友圈等信息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欺詐行為,侵犯了微信好友的知情權。
法院特别提醒,近年來犯罪分子利用微信實施詐騙、賭博、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呈高發态勢,如果允許擅自買賣個人微信賬号,必将滋生更多的違法犯罪,并導緻犯罪溯源更加困難。從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信息權利出發,即使個人微信賬戶具備一定的經濟價值,也不宜進行自由買賣。
此外,近日廣州市番禺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網絡電信詐騙案件也涉及微信賬号轉讓的問題。
2020年底至2021年11月,租住在番禺的“00後”顧某(化名)通過朋友圈或找熟人介紹等方式,向他人收集微信賬号,将這些微信号以每日租金100元到130元不等的價格出租出去用于廣告營銷,從中賺取差價。租出去的微信号被某詐騙團夥利用,向市民群衆推送詐騙廣告,不法分子因此獲得錢财。目前經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顧某詐騙數額巨大,系共同犯罪中的從犯,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五千元。
“個人信息可以依法收集、合理利用、合法共享,但不能非法買賣。”北京高勤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中國網絡空間安全協會個人信息保護專家組成員王源強調,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買賣同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都屬于犯罪行為。
“實踐中,非法買賣通訊錄是被判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最常見和高發的類型,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源介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她同時指出,個人賬号處置還需要符合平台規則,随意轉讓、買賣,将違反平台微信賬号使用規則。信息處理機構(如單位、平台)如果沒有盡到信息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則需要根據《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承擔相應責任。
整理 | 陳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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