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常常會談到獎勵性績效,但可能說的其實是不同的概念,因此在理解上也會有偏差。最初獎勵性績效是指獎勵性績效工資,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組成部分;而後來大家經常提到的獎勵性績效,則一般都是指績效考核獎、目标考核獎和年終獎等。兩種概念完全不同,所以分配的原則也有所相同。
事業單位的獎勵性績效工資,是相對于基礎性績效工資來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組成部分,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津補貼和績效工資等,其中績效工資又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按照個人職務、級别、職稱等有明确的标準,占績效工資總額的70%,在每月工資中發放。而獎勵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總額的30%,不在每月工資中發放,而是在年度考核合格之後一次性發放。例如,某事業單位管理崗八級工作人員,其月工資當中基礎性績效工資為2205元,則其月化獎勵性績效工資為2205÷0.7×0.3=945元,則其考核合格之後,一次性可以發放全年獎勵性績效工資為945×12=11340元。
而獎勵性績效的另一個概念,則是指機關事業單位的績效考核獎或者企業單位的年終獎。企業單位的年終獎分配方式比較随意複雜,但大多也是根據員工的職務、業績等分配,這裡就不予讨論。機關事業單位的績效考核獎也就相當于企業單位的年終獎,分配方式在不同的地區不同的單位,也有一些差别,但基本上也都是和個人的職務職級、職稱和技能等級等挂鈎,也與單位的考核結果有着密切的聯系。
以我所在的地區為例。機關單位和事業單位的績效考核獎分配原則略有不同。機關單位公務員的績效考核獎是以個人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為基礎,再乘上考核結果系數。考核結果系數是根據對單位的考核結果來确定的。考核優秀的單位,考核結果系數為1.1;考核良好的單位,考核結果系數為1;考核合格的單位,考核結果系數為0.9;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單位,考核結果系數為0,也就是不予發放績效考核獎。
根據這個原則,機關單位公務員的績效考核獎是很容易計算出來的。比如某機關單位當年考核結果為優秀,某正科級公務員個人月平均工資為8500元,則當年其可以領取績效考核獎8500×3×1.1=28,050元,當然還需要扣除一定的個人所得稅,實際到手大概也就27,000多元。
事業單位績效考核獎的發放原則與機關單位略有不同。首先,為了保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獎不低于公務員的績效考核獎,事業單位績效考核獎的總額按照全市公務員的平均數來核定。比如,全市公務員的平均績效考核獎為2.5萬元,該事業單位共有10個工作人員,則該事業單位績效考核獎總額為25萬元。
其次,事業單位績效考核獎的分配權限在該事業單位,該事業單位可以自行制定分配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即可。目前事業單位績效考核獎的分配方法大體有三種:第一種是平均分配;第二種是按照個人工資比例分配;第三種則是按照職務級别、考勤、業績和獎懲等情況量化,再根據量化标準分配。
第一種平均分配很簡單,就是無論職務大小、級别高低,大家都拿一樣的績效考核獎。比如績效總額共有30萬元,共有員工15人,在每人可拿2萬元。第二種按照個人工資比例分配,就是誰工資更高,誰就可以獲得更高的績效考核獎。我們單位事業編制人員就是按照此原則分配的。第三種則相對複雜,需要制定詳細的考核辦法,對每人全年的工作進行量化,最終按照量化結果分配。這種方法可能更能激勵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但可能也會加大員工之間的矛盾。這種分配方式常見于學校和醫院這樣的事業單位。
不過,績效考核獎這種叫法可能以後也不會存在了,績效考核獎的發放方式也會有所改變。績效考核獎不再是在年終或者下年初一次性發放,而是拿出其中的2/3分配到每個月發放,名稱可能也會定為基礎性績效獎。到年終或者下年初會發放剩餘1/3,名稱可能稱之為公務員績效獎金。按照這個原則,假如某個公務員原來有績效考核獎27,000元,那麼,其2/3就是18,000元,分配到每個月就是1500元。也就是說,在以後,每個月工資會增加1500元,而在年終,卻隻能發放績效獎金9000元。這也是工資結構的一種改變。
綜上所述,獎勵性績效有着不同的概念,談論之時,有些人指的是事業單位的獎勵性績效工資,還有些人則是指機關事業單位的績效考核獎。所指的概念不同,其分配的原則也會不同。以後,對于績效的名稱和分配原則會更加規範,就不會再出現無法理解或理解出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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