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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占用耕地新規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3 08:05:57

養殖場占用耕地新規定?在脫貧攻堅結束後,我國農村進入鄉村振興階段鄉村如何振興,如何依法用地,是鄉村振興的各方參與者應認真學習了解的重大問題我國很多農村鄉鎮企業并不發達,發展種植和養殖是很多地方發展産業的重要途徑一些農村村民外出打工賺不了多少錢,也想依托農村、依靠土地搞種植或養殖,既能照顧家裡,又能增加收入這本是好事,但去年以來,國家在耕地保護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收緊了種植和養殖業用地政策如不了解這些政策規定,将會承擔相應法律後果,帶來慘重損失,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養殖場占用耕地新規定?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養殖場占用耕地新規定(種植和養殖用地)1

養殖場占用耕地新規定

在脫貧攻堅結束後,我國農村進入鄉村振興階段。鄉村如何振興,如何依法用地,是鄉村振興的各方參與者應認真學習了解的重大問題。我國很多農村鄉鎮企業并不發達,發展種植和養殖是很多地方發展産業的重要途徑。一些農村村民外出打工賺不了多少錢,也想依托農村、依靠土地搞種植或養殖,既能照顧家裡,又能增加收入。這本是好事,但去年以來,國家在耕地保護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收緊了種植和養殖業用地政策。如不了解這些政策規定,将會承擔相應法律後果,帶來慘重損失。

1 不準占用基本農田

此前,種植設施和養殖設施是允許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2019年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種植設施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确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2021年11月27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印發的《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調整種植業和養殖業設施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政策,明确規定嚴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産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

2 未經批準不準占用耕地

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設施農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新的政策規定,嚴格控制新增畜禽養殖設施、水産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等農業設施建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應經批準并符合相關标準。至于如何批準,目前尚未明确具體操作政策,按照要求,對耕地轉為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實行年度“進出平衡”,即通過統籌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整治為耕地等方式,補足同等數量、質量的可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組織編制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明确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的規模、布局、時序和年度内落實“進出平衡”的安排,并組織實施。因此,今後新增畜禽養殖設施、水産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等農業設施建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的,應納入縣級政府的年度“進出平衡”方案,不是想什麼時間用就什麼時間用了。

3 不準從事“非糧化”種植

種糧不賺錢,很多工商資本下鄉發展種植業,基本上是流轉土地用來種植經濟作物或發展林果業,伴以産品初加工。按照“三部一局”通知規定,永久基本農田現狀種植糧食作物的,繼續保持不變。種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糧食作物的,可以維持不變。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産品及飼草飼料生産。在不破壞耕地耕作層且不造成耕地地類改變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種植其他農作物。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綠化裝飾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種植草皮。未經批準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不得将通過流轉獲得土地經營權的一般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

今後,想流轉耕地種植果樹、茶樹、花草以及經濟作物的,要特别注意是否符合種植要求,不符合種植要求的要小心了。需要提醒的是,不是種植能吃的東西就不是“非糧化”(如樹上的水果可以吃,但種植果樹屬于“非糧化”問題),目前國家沒有出台耕地“非糧化”問題清單,種植前需要謹慎咨詢。

4 未上圖入庫不準使用

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種植和養殖用地手續辦理方式和程序仍然按照2019年設施農業用地政策方式辦理,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在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後向鄉鎮政府備案,養殖設施用地可由養殖場(戶)與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協商并簽訂用地協議方式即可獲得用地。鄉鎮政府定期彙總情況後彙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将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情況上圖入庫。自然資源部關于衛片執法的政策規定,衛片執法檢查中對設施農用地合法性的判定以備案系統信息為準。未經上圖入庫備案的,在衛片執法檢查時不予認可,會被認為是違法用地。因此,獲得備案手續的設施農用地,從業者還需要及時要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上圖入庫,以避免給自己帶來麻煩。

關于法律後果問題。按照有關政策和法律規定,2020年9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的通知》和2020年11月17日《關于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産的意見》印發後的“非糧化”行為,應整改恢複為耕地,确實難以恢複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落實耕地“進出平衡”。對于違法違規占用耕地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實質性違法建設行為,要從重嚴處。對違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破壞種植條件的,可以并處耕地開墾費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三點提示

1 應認真選址

搞清楚想用的地方是不是永久基本農田或耕地。如果是永久基本農田或耕地,必須在建設相關設施時予以避讓,符合用地政策。如果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或耕地,隻需要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後即可用地,用地情況向鄉鎮政府備案即完善全部用地手續。如果需要占用耕地,應了解是否可以納入“進出平衡”方案,可納入的,待“進出平衡”方案批準後再實施,以免給自己帶來損失。

2 應弄清地類

永久基本農田或耕地不是憑現場看是否種有糧食或是否能種糧食來确定,想搞清楚哪塊地是不是永久基本農田或耕地,需向自然資源部門咨詢并現場确認。未經确認的,即使地塊現狀是荒地、石山,可能也是基本農田或耕地。

3 不要“挂羊頭賣狗肉”

養殖場用地不得建設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用地等設施,也不能建其他無關設施,否則會構成違法占地。種植設施用地不能建設成農業休閑觀光、旅遊、餐飲等設施,更不能建所謂的“大棚房”,否則面臨被拆除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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