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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職罪和渎職罪的區别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02 15:21:24

來源:找法網

  我國是一個法制國家,在我國的刑法中有各種各樣的罪行,其中的渎職罪可能是人們比較陌生的,渎職罪可以被理解為是一種典型的職務犯罪。那麼渎職罪是含義是什麼?失職罪和渎職罪的區别有哪些?

  一、渎職罪的含義

  渎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緻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規定渎職罪是為了保護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公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


失職罪和渎職罪的區别(失職罪和渎職罪的區别)1

 二、失職罪和渎職罪的區别

  第一、行為人主觀目的差異。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謀求人民群衆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是國家公務員的根本行為目的,堅持把人民群衆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由于水平和經驗的原因出現差錯,是好的動機導緻了差的結果。如在改革探索中,在法規政策允許的範圍内進行試驗和嘗試過程中出現行為與本地區、本單位具體情況的不盡協調,造成目标的不能圓滿實現,屬于失誤的範疇。國家公務員的行為目的常常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幹擾而發生動搖或偏離。這種動搖或偏離,為失職提供了思想基礎。把地方利益、局部利益、小集團利益放在第一位,置整體的、全局的、長遠的利益于不顧,在行為目的上就違背了其所在崗位、職位的要求。由此導緻危害性後果,是差的動機支配下産生差的效果,屬于錯誤地運用權力履行義務的失職行為。把私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履行職務中,為謀求自己和親友的私利而犧牲國家、集體和人民群衆的利益,其行為目的與其崗位、職位的要求呈對立狀态。在些種目的支配下,發生權錢交易、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行為,是對國家公務員身份的褒渎,是壞的動機導緻壞的結果,屬于渎職性質。

  第二、行為人的作為表現不同。

  作為是指人的積極行為,在失誤、失職、渎職現象的發生發展過程中,行為人的作為表現各不相同。失誤發生于作為過程中。履行職務的作為是指行為人以積極的活動,使自己所在崗位、職位的工作目标得以實現,義務得以履行的行為。這種作為具有積極的特征,是實現工作目标、履行義務的積極行為。作為不等于成功。在履行職務的作為過程,由于各種主客觀條件的影響,導緻調查、計劃、決策、執行中的不适當、不周密,造成損失或影響,是積極履行職務中的失誤。

  失職源于不作為。履行職務中的不作為指國家公務員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在其崗位、職位上應該履行、并且能夠履行的義務而不履行。此種不作為具有消極的特征。由于行為人應做、能做,而不做,導緻情況的失察,謀劃的失策,指揮的失機,造成危害性後果,是嚴重不負責任情況下的失職。渎職是與其履行職務行為相悖的作為。處于一定崗位、職位的國家公務員,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行為人超越了法規政策的規定,産生與其必須遵守的法規政策相沖突的行為,就是做了公務員不應做,不允許做的事,是與其應履行義務相反方向的作為。由此而導緻對管理社會,發展經濟的破壞、幹擾和消極影響,産生危害性後果,是逆向作為的渎職。

  第三,客觀條件影響程度區别。

  國家公務員履行職務也是在一定的客觀環境中從事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實踐活動,必然要受到客觀條件的影響和制約。區分行為人的責任性質,必須緊密聯系客觀條件的作用程度進行考察。自然界的災害性天氣、國際關系的急劇變化,國家法規政策的調整,意外事故等不可抗拒力所造成的危害性後果,是行為人無論做何種程度的努力都無法避免的,不應認定行為人的責任。有時客觀條件雖然不具有不可抗拒力,但需要行為人做出超常規水平的努力,才能減輕或避免,此種情況下發生的危害性後果,行為人隻能承擔失誤的責任。有許多可能導緻危害性後果的客觀條件是顯而易見的,是行為人正确地履行所在崗位、職位的義務就可以減輕或避免的,此種情況下,應減輕而未減輕,能避免而未避免,行為人則應承擔失職的責任。

  第四,後果的危害程度區别。

  後果的危害程度是區分行為人責任的重要依據。同樣是履行職務中的疏忽大意,由于後果的危害程度不同,其責任性質和程度可有所區别。危害程度輕微的可視為失誤,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危害程度嚴重依據黨紀、政紀規定可以追究紀律責任的,屬于失職。危害程度特别嚴重,觸犯了國家法律,且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屬于渎職。依據後果的危害程度,追究當事人的紀律和法律責任,中紀委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均有明文規定。

  三、渎職罪的主體認定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關于渎職類犯罪的主體規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九章渎職罪主體适用問題的解釋,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渎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渎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由于渎職罪犯罪主體手裡有一定的職權,因此要是實施渎職行為的話,那往往會給國家、集體以及人民利益造成重大的損害。因此,我國《刑法》中對此類犯罪的量刑規定也是相對比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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