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轉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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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迹形成時間鑒定屬于司法鑒定中物證鑒定的一種,屬于文書類司法鑒定。
筆迹形成時間鑒定與筆迹鑒定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筆迹鑒定是根據書寫者筆迹的特點,如筆順、連筆、轉折、搭配比例等等,來分析判斷書寫者是誰。它依據的是書寫者的書寫動作習慣。
而“筆迹形成時間鑒定”,業内稱為“書寫形成時間鑒定”。它不但可以鑒定出手寫筆迹的産生時間,還能鑒定出打印文書的産生時間。書寫時間鑒定依據的是構成文字的有色顔料,比如圓珠筆油、鋼筆水、印泥、複印墨粉等等。這些有色顔料在紙張上形成文字以後,随時間的推移會發生變化。依據一定的規律,就能分析這種變化經曆了多長的時間,從而推測出筆迹的産生時間。不過,隻有在兩段筆迹所用的紙張是同一張紙,有的甚至要求筆油種類一緻的情況下,才能比對出兩段筆迹産生的先後順序。
二、筆迹形成時間鑒定是否受法律認可?有沒有其他鑒定方式?
首先,鑒定意見是民事訴訟中遇到專門性問題時,委托鑒定機構以其專業知識所出具的專門性意見。因此,隻有專業且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出具的結論才能被認可。
鑒定結論屬于訴訟證據種類之一,是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鑒定結論是否被采信,屬于法院審理範疇。由于鑒定意見是司法鑒定人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的個人認識和判斷,不僅受到儀器設備、鑒定方法以及實驗室條件等客觀因素的制約,也會受到司法鑒定人的知識水平、業務能力和實踐經驗等主觀因素的影響。
因此,鑒定程序、鑒定人員資質等會對鑒定意見能否被法院采信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産生一定影響。司法鑒定機構一般會先把資質發給咨詢人,為的也是讓對方了解自己是具備資格且擁有高度專業性的鑒定機構。
實務中,許多司法鑒定機構在其官方網站頁面的内容中明确可以對筆迹形成時間進行鑒定,出具鑒定報告。但是由于筆迹形成時間鑒定的審查和檢驗技術并沒有完全突破,使得筆迹形成時間鑒定的結果并不具有必然确定性。即使能夠鑒定,其鑒定報告也可能不被法院認可。即便是面對同一份樣本材料,不同的鑒定機構也可能做出不同的司法鑒定結果,這種差異性也可能使法官無法采納鑒定報告。
司法鑒定是科學的,但并不是任何鑒定方法都是科學的,有些方法是僞科學。任何一種科學的檢驗、鑒定方法,應該由國家有關部門認可、行業内公認,以确保鑒定證據的客觀、科學、公正,進而确保審判的公正。
鑒定方法不科學,可能産生錯誤的鑒定結果。例如,薄層色譜是快速分離和定性分析微量物質的一種很重要的實驗技術,意味着用該實驗方法隻能表明檢材和樣本中的印油等物質的性狀相同與否,而與檢材、樣本的形成時間并無太大關聯。這種貌似科學的鑒定方法,以及明示隻要給夠錢,想要什麼時間就可以鑒定什麼時間的承諾,都必須引起高度警惕。
筆迹書寫形成時間鑒定是公認的世界性難題,雖然部分問題已經能夠解決,但精确度不高。
由于這項檢驗的高複雜性、高風險性,對于純藍鋼筆、碳素鋼筆、簽字筆、複寫紙等書寫色料字迹的時間檢驗,國内外都在積極研究,但目前尚無公開公布的準确性研究成果。
書寫形成時間的鑒定分得很細,對各色圓珠筆、藍黑墨水、簽字筆、碳素墨水、普通雕刻印章、原子印章、複寫紙等鑒定方法各不相同,鑒定成功率、準确度各不一樣。
對每一種色料的時間鑒定,各個地方均有所長,甚至所依據的理論都不一樣,更不用說檢驗方法。
筆迹形成時間的鑒定目前從技術上雖無法精确,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鑒定:
1.通過對不同筆迹墨水成分進行鑒定,可以判斷其是否為同一支筆書寫,或者是否同人同筆一次性書寫完成。如不是,可看作為僞造的依據。2.如果筆迹和印章或指紋有交叉、重疊的地方,從儀器設備和顯微鏡可以看出是先捺印還是先寫字,可以做朱墨時序鑒定。3.根據提供的檢材具體情況來判斷,可以鑒定文件不同部位的形成先後順序,比如有些是先在空白紙簽名,後來被人補上一些内容。
三、筆迹的形成時間無法準确鑒定,但為何印章的形成時間鑒定卻能夠被認可?
對于印章印文的蓋印時間檢驗,分為物理方法和化學方法。
物理方法是指根據印章印文的階段性表現特征來推斷印文的實際蓋印時間。主要可以根據以下特征:印章的壞損、磨損、磕碰、修補,人為記号等。這些特征在某一個特定時間開始出現,可以作為判斷蓋印時間的重要依據,也是最可靠的檢驗方法。比較不易掌握的還有印章上粘有的疵點、雜物的階段性變化情況。這種方法也是一種相對檢驗法,需要提供足夠的作為比對樣本的印章印文。
化學方法也同樣需要同時間段的比對樣本印文。隻是切取一部分(通常0.5-1cm邊框)印文,利用薄層掃描來分析檢材與哪個時間的樣本接近。兩種方式的鑒定難度都很大,比較複雜,需要對每一個樣本都去比對,時間也會比較長。
四、相關司法鑒定管理規定
最高院對司法鑒定管理有一些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聯合出台《關于建立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和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進一步規範司法鑒定工作,充分發揮司法鑒定作用,提高司法鑒定質量。
《意見》要求,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格履行登記管理職能,切實加強對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等鑒定事項的管理,嚴格把握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準入标準,加強對鑒定能力和質量的管理,規範鑒定行為,強化執業監管,推動司法鑒定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人民法院要規範鑒定委托,完善鑒定材料的移交程序,規範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規範庭審質證程序,指導和保障鑒定人出庭作證,加強審查判斷鑒定意見的能力,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常态化的溝通協調機制和信息交流機制,協調解決司法鑒定委托與受理、鑒定人出庭作證等實踐中的突出問題,不斷健全完善相關制度。
自然人因糾紛無法解決時會通過訴訟維權,為了保證案件能夠順利審理,可能會對相關證據進行司法鑒定。在選擇司法鑒定機構時,一定要選擇正規合法的司法鑒定機構,以确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關于對外委托文件制成時間鑒定有關事項的通知
【法司〔2008〕12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輔助部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産建設兵團分院司法行政裝備處:
近日,部分法院司法技術輔助部門來電來函請示關于對外委托文件制成時間鑒定的有關事宜。經研究,現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一般情況,對外委托文件制成時間鑒定時,應要求送檢單位提供比對的樣本。若送檢單位不能提供樣本,目前隻有少數鑒定機構用多次測定法能鑒定三個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極個别公安部門的鑒定機構能鑒定六個月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送檢鑒定的檢出率不高。對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人員應對委托案件的鑒定條件和鑒定機構的資質、能力進行審查,對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的,要求送檢單位必須提供比對的樣本。
二、由于檢材與樣本在紙張、墨水、油墨、保存環境等方面的不同都會對鑒定結果産生決定性影響,鑒定機構自備的樣本不可能滿足與送檢檢材在紙張的種類及顔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環境的溫度、濕度等方面都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鑒定機構的自備樣本進行文件制成時間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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