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來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緻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将定金返還買受人。”
按照該條規定,如果是屬于當事人一方的原因,那麼定金顯然是無法退還的,如果是屬于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那麼定金是應當返還的。
所以,如果我們要開發商返還定金,那我們就必須緊緊圍繞“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怎麼找這個事由呢
可以試試這麼一招
一般開發商在與業主簽署認購協議時,并不會讓業主簽署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甚至都不會給業主看商品房預售合同。
而認購協議主要是對房屋坐落、面積、房屋價款等主要事項進行約定,商品房預售合同則包含了很多合同條款,包括房屋坐落、面積、房屋價款、貸款辦理、房屋交付時間、違約金标準等事項,認購協議在内容上與商品房預售合同存在很大的區别。
那麼,機會來了,在售樓小姐要求你按約去售樓中心簽署商品房預售合同時,你要在看完商品房預售合同後,淡定的提出不同意預售合同中的合同條款,比如認為某些條款過于嚴格、違約金過低等對業主不利,所以不同意。
因為開發商都是格式條款,當你不同意時,開發商也不會為你修改的。售樓小姐肯定是堅持你隻能按他們的預售合同簽,這時候你就可以說,“既然雙方無法就合同條款達成一緻,那麼就解除認購協議吧,定金退給我”。
也許,開發商不會那麼輕易退給你,畢竟錢在開發商口袋了。但打官司基本上沒有問題,因為在司法實踐中這個就屬于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
如果哪位開發商朋友看到,不要責怪我噢,你們完全是可以避免這個漏洞的,就看你們用不用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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