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有個項目,本小區有個業主找到物業經理,說自己在商業街上開了一家酒樓,想做個廣告,怎麼做呢?小區有一棟樓的外牆面向一條繁華幹道,這個業主想把這一面外牆租下來,做成酒樓的廣告,一年給物業三萬塊錢,廣告上牆的成本由酒樓承擔。
2.物業掙錢不容易哈,現在都在搞多種經營,這筆錢來得不費勁。這面外牆是頂頭的側牆,也沒有窗戶,對誰也沒有影響。就答應了。半個月之後廣告上去了,結果有業主來投訴,說“好好的外牆弄得花花綠綠,影響了小區形象”。物業起初沒有太認真理睬這一單投訴。後來這個業主發動好十幾戶與廣告外牆相關的業主都來投訴,物業做了很多溝通工作也不起作用。
3.兩個月之後物業收到了法院傳票,有十幾戶業主聯名把物業告了。向物業提起侵權之訴。法院認為:根據《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利用小區的物業設置廣告等經營性設施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收取的費用應納入公共設施維修基金。
4.物業事先沒有征求業主意見,現在業主都起訴了,再征求意見也不可能獲得同意啊。再說這個收益,物業也得不到,後來幹脆就退還給了酒樓方,将外牆做恢複原狀處理。連訴訟費用、連恢複外牆,還倒貼一筆錢。其實,這個錢能不能掙呢?也是可以掙的,就是你要按規矩來。收益也不全都是業主的,合同可以事先約定,和業主按照約定比例分成。做靠譜物業,做幸福業主,我是黎叔,感謝點贊 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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