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網三怎麼不能用按鍵精靈?宋某是職業玩家,玩劍三時先後實名認證注冊了約2000個遊戲賬号,其中經常充值使用的有500個左右,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劍網三怎麼不能用按鍵精靈?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宋某是職業玩家,玩劍三時先後實名認證注冊了約2000個遊戲賬号,其中經常充值使用的有500個左右。
2012年7月3、4日,劍三的開發運營商成都金山凍結了宋某名下的所有賬号。多次協商後,成都金山僅同意解封其中的五個賬号,宋某遂以侵權為由将其訴至法院。一審期間,當事雙方對宋某是否存在使用外挂等違約行為、廠商處罰措施是否超出合同約定,争執不下。
廠商隻提供了部分賬号的檢測結果,難以證明所有賬号都有開挂、修改數字簽名等行為,因此,同時從以下角度論證自己采取的處罰措施有理有據、合理合法:
廠商提出,按照劍三本身的技術設置,一台電腦最多可以同時登錄三個遊戲賬号,原告注冊了2000多個遊戲賬号,原告“每天使用500多個賬号”,正常情況下,角色升級需要使用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電腦硬件設備,在不用外挂的情況下基本不可能實現,原告存在非法注冊的情況。(其實我個人不是很明白被告是如何從“推定使用外挂”跳躍到“存在非法注冊”的,但文字描述的邏輯大緻如此,就暫且先這麼看一下。)
關于非法注冊的問題:
原告表示“每天使用500多個賬号”是廠商的誤讀,廠商确實也沒有提供同日在線數量方面的證據。
法院本身是不支持“非法注冊”這個說法的,因為原告都是按照廠商規定的流程,經過實名認證程序注冊賬号,最終也是廠商審核認證通過注冊申請的。
至于舉報他人開挂的主張:
法院也不予采信,畢竟舉報他人開挂并不等于、也不能證明原告使用外挂。
因此,雙方争議的焦點主要是:按鍵精靈是否屬于非法外挂程序,使用按鍵精靈是否屬于應受處罰的違約行為,廠商封停賬号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需要注意的是,原告訴請法院審查廠商封停賬号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但一審法院認為待審查事項是“封停賬号是否構成違約”:在認定《金山軟件網絡遊戲使用協議》對當事雙方均具有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是網絡服務合同糾紛,而非原告起訴的網絡侵權糾紛,因此,争議焦點是被告凍結原告賬号是否違約。
在此基礎上,一審法院對按鍵精靈屬性及其使用行為的性質評價如下:
法院查明,本案中原被告所稱的“按鍵精靈”是“一款模拟鼠标鍵盤動作的軟件,通過制作腳本,可以代替雙手自動執行一系列鼠标鍵盤動作。在網絡遊戲中,通過使用按鍵精靈,可以實現自動打怪、自動補血、自動說話,而無需玩家付出應該付出的腦力和體力勞動”。(“付出應該付出的腦力和體力勞動”是判決書裡寫的,這種“應該”不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應該,而是取決于廠商運營策略和規則,畢竟有的遊戲官方本身就會提供類似功能的程序。)
一審法院認為,平台格式條款雖未載明“按鍵精靈”在禁用之列,但條款中“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外挂程序”的表述,傳達了一個概念,就是不論什麼輔助工具或程序,隻要影響了遊戲的公平性,就應受處罰。
原被告簽訂的《金山軟件網絡遊戲使用協議》第3.5款約定了遊戲運營商有權對用戶“在遊戲中使用任何形式的妨礙遊戲公平性的輔助工具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外挂程序(如:加速、機器人程序、挂機程序等各種影響遊戲公平性的程序)”的行為進行處罰。
至于為什麼說使用按鍵精靈會影響遊戲公平性,法院是這麼分析的:
最終,一審法院認定宋某在網絡遊戲中使用按鍵精靈,影響了遊戲的公平性,侵犯了其他用戶的合法權益,屬于使用協議約定的,遊戲運營商可以“中止或者終止用戶賬号”的情況,廠商封停其賬号并無不妥。
2013年12月9日,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宋某全部訴訟請求,宋某随後提起上訴并獲二審法院改判。影響二審法院裁判的,主要是以下幾個問題:
更重要的是,宋某在二審期間還提交了新證據,策劃答疑錄音以及劍三策劃記者答疑記錄,用以證明廠商自己提出的按鍵精靈不是外挂,也不會對使用按鍵精靈的用戶進行封停。下篇看。
參考:2014年3月28日(2014)渭中民二終字第00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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