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但在實踐中,對于一些特殊的支出是否具有“合理性”并不好判定。今天小編就把這些難點一次性說清。
一、補發以前年度的工資薪金,如何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業所得稅上,是以實際發生支出的時間作為稅前扣除的時間。
二、發生的“無形資産損失”企業發生的無形資産損失,損失金額可以準确計量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如果企業出現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産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備案申報,同時将備案資料留存備查:
1)會計核算資料;
2)企業内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3)技術鑒定意見和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财務負責人簽章證實無形資産已無使用價值或轉讓價值的書面聲明;
4)無形資産的法律保護期限文件。
三、資助非營利科研機構發生的支出
财稅〔2001〕5号規定,社會力量對非關聯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的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确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需滿足:書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明其性質,按規定進行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并由接受其登記注冊的科技行政部門核定,在執業登記中注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四、為員工購買的人身意外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因此,企業為員工購買的人身意外險,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特殊工種除外。
五、員工體檢費用國稅函〔2009〕3号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币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因此,單位組織員工體檢屬于職工福利費的範疇,在不超過工資薪金14%數額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六、母公司為子公司員工代繳社保和住房公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标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但子公司員工不屬于本企業任職受雇的員工,因此不得扣除;同樣,子公司為母公司,或者受同一主體控制的關聯企業之間代繳的社保和公積金也不能扣除。
七、為退休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财稅[2009]27号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别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标準内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因此,退休人員不屬于本單位的在職員工,企業為其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但需要注意,
1、可扣除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支出是為全體員工購買,隻為高級管理人員購買的不得扣除;
2、為退休返聘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
八、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發生的支出
根據《企業資産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
“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産品銷售等生産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假如是與企業沒有業務往來的關聯方提供擔保,發生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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