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光型指示标志是利用儲能物質吸收環境照度發光的産品,類似我們小時候玩的夜光玩具。不需要電源,在有光照時可吸收儲存光能,黑暗時可以發出熒光。
但蓄光型指示标志表面亮度較低,且亮度的衰減較快。一般很難保證設置場所的日常照度始終達到蓄光型标志牌儲能所需的照度條件,從而很容易導緻在火災條件下其标志的亮度根本無法引起疏散人員的視覺反映,無法有效發揮其疏散指示導引的作用,因此不能采用蓄光型标志牌替代标志燈。
蓄光型指示标志 圖來源無錫盈豐科技
GB51309-2018《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标準》3.2.1.2:不應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應急标志燈具。也明确了應該安裝疏散指示标志燈的不可以用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來代替。
消防應急标志燈具
在GB50016-201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2018年版)中,10.3.6下列建築或場所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總建築面積大于8000m²的展覽建築;
2.總建築面積大于5000m²的地上商店;
3.總建築面積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5.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6.車站、碼頭建築和民用機場航站樓中建築面積大于3000m²的候車、候船廳和航站樓的公共區。
根據條文說明:本條要求展覽建築、商店、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電影院、劇場和體育館等大空間或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築設計,應在這些場所内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疏散指示标志。該标志是輔助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作為主要的疏散指示标志。
蓄光型指示标志 圖來源無錫盈豐科技
再如GB50157-2013《地鐵設計規範》28.6.8疏散指示标志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通道拐彎處、交叉口、沿通道長向每隔不大于10m處,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距地面應小于1m;
2.疏散門、安全出口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宜設置在門洞正上方;
3.車站公共區的站台、站廳乘客疏散路線和疏散通道等人員密集部位的地面上,以及疏散樓梯台階側立面,應設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并應保持視覺連續。
綜合以上,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隻能作為輔助使用。即規範要求應安裝疏散指示燈的不可以用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代替,沒要求安裝疏散指示燈的區域可以增設使用,以保持視覺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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