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會發展,公衆的日常生活變得豐富多彩,随之在公共場所受傷害、因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遭遇侵權的案件也越來越受關注。近日,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梳理了一批相關案件,法官通過案件解析,以案說法,提醒更多群衆學會保護自己,經營場所管理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案情回顧
案例一
2021年2月20日晚,年幼的孫某在自家小區門外嬉戲時不慎摔倒,磕碰到公共設施台座上,導緻前額被劃裂。據了解,磕碰到的公共設施原為象棋台,台面損壞後,小區物業對該設施負有管理、維護的義務,然而在其存在安全隐患的情況下,物業方未及時采取措施修複,消除安全隐患,放任不管,未設立安全警示标志,存在較大過錯。孫某受傷後花費了一定的治療費,且面部留有傷疤,對其健康和成長造成巨大打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孫某提起訴訟,訴請法院判令物業公司賠償其醫療費、營養費、整容費、精神損失費等。
案例二
無獨有偶,當事人趙某在前往位于合肥市新站區的某健康管理中心接孩子時,因為公司前台地面異常濕滑,導緻其滑倒,最終緻韌帶斷裂,無法正常工作,隻好在家休養,經醫院檢查,需手術治療。趙某認為該公司在其公開經營的營業場所内,明知地面濕滑會對消費者、路人産生重大滑倒摔傷風險的情況下,不予處理,其行為嚴重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是導緻其摔倒受傷的根本原因,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公司賠償誤工費、營養費,并承擔後續治療、康複、誤工費用。
案例三
與趙某有相似經曆的還有劉某。2020年12月29日,劉某來到合肥某汽車客運站,準備買票乘車。當日,該站售票廳門口處路面積雪結冰,劉某經過時因路滑摔倒受傷,自己立即打電話報警,随後被送至醫院治療,診斷為右胫骨中上段及右腓骨上段骨折。劉某認為,合肥市某客運站有限公司作為車站管理者、經營者,應盡卻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具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事發後,該公司未進行任何賠償。為維護自身權益,劉某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該公司賠償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等。
上述3起案件最終均在法院主持調解下,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由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當事人按一定比例進行賠償。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官表示,上述主體對其經營、管理、組織的場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能預見到可能發生的危險和損害,也可以最小的成本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害的發生或者使之減輕。需要注意的是,安全保障義務體現法律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是公衆安全的一道“護身符”,但并不意味着這是一種絕對的、無條件的義務,并非所有在公共場所受到的傷害都會得到賠償,義務人隻有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時才承擔責任。
法官提醒
安全保障義務既可能基于法律明文規定,也可能基于合同義務,還可能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産生,具體内容包括确保場所設施不存在安全缺陷、對常規風險有合理清晰提示等預防義務,以及發生危險時有效控制和及時救助的義務。
經營場所管理者在經營過程中一定要通過在顯眼位置設置提示或警示牌、采取合理的安全防護措施等方式盡到自身法定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義務。
來源:瑤海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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