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固定資産,我們首先來看看一次性折舊的政策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摘自《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8〕54号))
這個政策,從我收到大家的反饋來看 ,大家對不超過500萬元的認識還是很清晰的。在這裡貓叔呢還是着重說一下大家問的比較多的,是關于一次性稅前扣除,彙算清繳該怎麼調整的問題,所以還是分享給大家一個思路吧。
固定資産,大家并不陌生,幾乎每個公司,不說多幾台電腦還是有的吧。在會計上将資産計入固定資産科目核算每年是要計提折舊的,折舊不僅影響當期損益,且也會影響所得稅。如果企業是要按照稅法的規定選擇“允許将其設備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扣除”,這樣勢必會産生稅法與會計上的差異。對于稅會差異,我們在彙算清繳時,就得要做納稅調整了。怎麼調整呢?
對于固定資産一次性扣除的賬務處理及納稅申報舉例說明:
某企業2018年12月31月日購入一台400萬元的設備暫不考其他稅費,會計上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為5年,殘值為0。該設備在稅法上允許稅前一次性扣除。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遞延所得稅複雜期初負債為0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即使企業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固定資産隻能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這一點跟會計準則上計提折舊并無差異。
2019年折舊額=400 /5 =80萬元
2019計提的折舊費為:
借:管理費用 -折舊費 80
貸:累計折舊 80
納稅調整:2019年會計上計提折舊80萬元,但在稅法上2019年可以稅前一次性扣除400萬元,這就導緻了企業在以後2020-2023年度相對多繳稅。意思就是說,享受了一次性扣除,并沒有對這部分征稅,當期交所得稅是0。
在19年沒有交所得稅,那麼要在以後年度要補回來。這樣就會形成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要确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
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為:(400-80)*25%=80
賬務處理:
借:所得稅費用8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80
在資産折舊、攤銷情況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寫:
帳載金額:就是按照會計的核算來填寫,原值、本年折舊、累計折舊
稅收金額:按照稅法的規定來填寫,資産計稅基礎,折舊,和累計折舊
當期按照會計核算,計入利潤總額的折舊隻有80萬,稅法上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産生稅會差異額是320(400萬-80)就需要納稅調減。
為什麼要調減呢?會計每年隻提了折舊額80萬元計入到了當期損益,但是稅法說了,我允許你一次性全部抵扣,所以,未提折舊的320萬元還可以調減,所以我們在納稅調整明細表中填寫:
最終體現在申報表主表中 同步納稅調整減少額 3200000
So.這并沒有完。
19年不是全部就給調減了嘛。那2020年,做彙算清繳的時候,2020年計提折舊80萬,再給加回來。
為什麼?
去年我們做了納稅調整已經全部給減掉了完了嘛,所以,今年,會計上依舊是計提了固定資産折舊額,計入到了當期損益,而稅法上折舊是0,所以,需要再把當年計提的折舊給加回來。
同時,我們轉回計提折舊的同時也要确認把之前确認遞延所得稅負債,進項轉回;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20 (80 x 25%)
貸:所得稅費用 20
那調整到什麼時候結束?一直調到計提折舊完畢後,把我們之前調減的320萬,都給調增回來了,就可以了。
所以,其實你會發現,這就是一個時間性差異,我們享受的折舊扣除的總數并沒有改變,改變的隻是期間。
有些人,一看到購進固定資産可以一次性扣除,比較興奮,以後我再也也不用每個月計提折舊了,幹脆一股腦将固定資産一次計入成本費用算了! 但這樣會産生什麼樣的情況呢?如果選擇一次性扣除的設備是500萬,對于成本過高的企業,導緻企業當年利潤過低,甚至導緻企業虧損都有可能。面對這樣的情況,企業還是要慎重,要結合往年盈利或虧損的角度考慮,再選擇是否要一次性稅前扣除。
總結:1. 固定資産隻能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2. 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産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緻。
3. 企業根據自身生産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後年度不得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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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貓叔說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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