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2】210
高高興興去商場參加抽獎活動
卻不小心滑倒摔骨折
這種情況商場應該擔責嗎?
跟小編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程某某向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訴稱:2021年11月7日晚19:30左右,程某某在某超市連鎖有限公司下屬的某購物中心參加商場組織的抽獎活動,在活動場所台階上滑倒,造成左側股骨胫骨折,11月9日進行了手術,出院後居家康複。因程某某受傷是因某購物中心活動安排不合理導緻,要求其承擔部分醫療費,但一直協商未果,因此,提起訴訟,請求:
1、依法按責任認定的比例判令某超市連鎖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急診費用304.60元,住院治療費6349.91元,手術、換藥、康複用具費用277.40元,合計金額6931.91元。
2、依法按責任認定的比例判令某超市連鎖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護理費13500元(135元×100天)、住院夥食補助1100元(100元×11天)、營養費2700元(30元×90天),合計金額17300元。
3、依法判令某超市連鎖有限公司支付本案訴訟費。
商場作為經營場所的經營者,在組織抽獎活動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法院一審調解:
一、某超市連鎖有限公司賠償程某某急診費用、住院治療費、手術、換藥、康複用具費用等共計7000元,于2022年3月29日前付清,付至程某某銀行賬戶。
二、程某某與某超市連鎖有限公司之間糾紛一次性處理完畢,之後互不追究。
三、程某某自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該條規定了住宿、餐飲娛樂、銀行、交通運輸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以及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的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等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應盡的合理限度範圍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産損害的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來源于德國法的一般社會安全注意義務理論,一般社會安全注意義務理論并非德國成文法的規定,而是基于誠信原則從判例中發展出來的一般規則。德國一般社會安全注意義務要求創設或者持續特定危險源者,為保護他人免受損害,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通常認為,隻有在法律明确規定、合同約定或者存在先前行為的情況下,安全保障義務才得以啟動。認定責任人是否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必須嚴格把握條件,否則将使人動辄得咎,社會将陷入不安定狀态。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侵權責任法層面的法定義務。我國民法典規定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是一種不作為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主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損害,即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根據緻損行為來源不同,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承擔的責任不同。如果因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直接導緻損害的發生,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是直接侵權人,承擔直接責任。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如果安全保障義務主體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就可以免除責任。
判斷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加以把握:第一,法定标準。如果法律、法規對于安全保障的内容有直接規定的,應當以法律、法規的規定内容作為判斷的标準和依據。第二,行業标準。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确規定的情況下,安全保障義務應當達到同行業所應當達到的通常注意義務。由于安全保障義務主體一般是某一行業的經營者、管理者,其往往具備行業要求的相關專業資質、管理能力,其對安全保障注意義務的履行應當高于對普通人的标準,即要達到與其專業管理能力相匹配的程度。第三,合同标準。盡管安全保障義務是侵權責任法層面的法定義務,但如果合同約定一方負有對另一方的安全保障的義務,則安全保障義務也來源于合同的約定。因此,合同約定的标準也是判斷安全保障義務人是否盡到相應義務的一種依據。如果合同僅對安全保障義務作出泛泛的約定,此時,應當以能夠實現訂立合同目的即以保障當事人人身、财産安全的合理标準進行解釋。第四,善良管理人的标準。如果法律沒有規定确定的标準,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可以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準确定。第五,特别标準。根據保障權利的特點和目的,在一些場合,對安全保障義務的要求應采取特殊标準。比如對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未成年人心智發育不健全,認知和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因此應當采用較成年人權益保護更高的标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了安全保障義務主體的直接責任,是在沒有第三人行為介入的情況下,義務人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導緻被保護人遭受侵害,義務人承擔的一種責任。這種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未采取能夠預防或消除危險的必要措施,因而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被侵權人因為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未履行義務而受到了損害;不存在第三人行為的介入,即義務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是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安全保障義務主體就其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到本案,2021年11月7日晚,被告某超市連鎖有限公司下屬的某購物中心組織“慶典驚喜盲盒”抽獎活動。被告作為商場經營場所的經營者,組織慶典抽獎活動,無論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一般性規定還是行業标準,對參與抽獎活動的顧客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和要求。該市氣象台2021年11月7日10時46分發布暴雪橙色預警信号,預計7日中午到傍晚全市有暴雪。在惡劣天氣情況下,被告下屬的某購物中心依然冒雪按原計劃進行抽獎活動,并且将活動地點安排在購物中心門口西側露天場所。在擺放貨物後,登記及抽獎的桌子緊鄰台階,參加活動的顧客隻能站在台階邊緣,存在極大的安全隐患。商場也未采取足夠的安全及警示措施,原告在活動場所台階上滑倒,造成左側股骨胫骨折。被告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未采取能夠預防或消除危險的必要措施,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原告因為被告未履行義務而受到了損害;且不存在第三人行為的介入,即被告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是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因此,被告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主體就其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原告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邏輯推理,其在參加被告下屬購物中心組織的抽獎活動中,有義務避免自己受傷,其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對自身在活動場所台階上滑倒受傷的發生也有過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基于原告過錯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原因力的大小适當減輕被告的責任。案件最終經法院主持調解結案。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緻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一審獨任審判員:楊新強
●書記員:路靜蔚
●編寫人:劉海紅
法官簡介
劉海紅
臨淄區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負責人
四級高級法官
首批全省法院審判業務專家
楊新強
臨淄區人民法院員額法官
來源:淄博市臨淄區法院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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