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蘇泊爾電磁爐通用标識

蘇泊爾電磁爐通用标識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1 05:30:06

蘇泊爾電磁爐通用标識(電磁爐印着蘇泊爾)1

開欄語:

企業看到自己注冊的商标被他人用在其他産品上賣得“風生水起”,作家看到自己的書被盜印後“叫苦不叠”,漫畫家辛苦創作的形象未經授權就被印刷卻“懵然不知”……日常生活中,形形色色侵犯知識産權事例時有發生。

知識産權似遠卻近,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更事關消費者切身利益。在4月26日世界知識産權日到來之際,佛山日報将透過市、區兩級法院權威數據,篩選經典知識産權案例,為企業和市民剖析知識産權保護的那些事,增加公衆對知識産權的認知,提高知識産權保護意識。

購物時,精明消費者會認準品牌和字号,但電磁爐印着“蘇泊爾”卻不一定是品牌産品。去年5月,“蘇泊爾”商标權人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泊爾公司”)以侵害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為由,向三商家索賠合計21萬元。禅城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三被告合計賠償16萬元。

案情

産銷“蘇泊爾”電磁爐被訴侵權

2015年,蘇泊爾公司發現,佛山市順德區某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器公司)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生産、銷售的電磁爐産品上标注“蘇泊爾電器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字樣。此外,順德區某電器經營部(以下簡稱電器經營部)、廣州市番禺區某貿易商行(以下簡稱貿易商行)分别從該電器公司進貨,并銷售該款電磁爐。蘇泊爾公司認為,上述三商家的行為對其構成了不正當競争。

在進行相關證據保全後,蘇泊爾公司于去年5月将電器公司、電器經營部和貿易商行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商家停止生産、銷售标示相關産品,賠償21萬元。

争議

是否構成不正當競争

蘇泊爾公司指控,電器公司擅自在其生産、銷售的電磁爐産品上使用“蘇泊爾電器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字樣,已構成不正當競争。而電器經營部和貿易商行銷售這種電磁爐同樣構成不正當競争,同時在其網店中使用“品牌SUPOR/蘇泊爾”、“深圳蘇泊爾”字樣也構成對其“蘇泊爾”注冊商标的侵犯。

電器公司認為,其使用的“SUBOLE”注冊商标是由“蘇泊爾電器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冊成立)合法許可的,産品上标示的隻是标識商标許可人全稱。電器經營部和貿易商行則辯稱,其銷售的産品有正當的進貨渠道,并審查了進貨商的資質。

法院審理認為,企業名稱和企業字号的使用不應對他人在先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蘇泊爾公司企業字号“蘇泊爾”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加上“蘇泊爾”為臆造詞,因此電器公司在生産銷售的電磁爐産品中标注的字樣易使公衆認為其與蘇泊爾公司有關聯,此外電器公司還超出其許可使用的商品範圍使用“SUBOLE”商标。而電器經營部和貿易商行銷售的相關電磁爐産品亦構成不正當競争,造成對原告注冊商标的侵犯。

判決

三被告合計賠償16萬

最終,法院判令電器公司立即停止生産、銷售、許諾銷售涉案産品的不正當競争行為,賠償10萬元,電器經營部和貿易商行立即停止對蘇泊爾公司“蘇泊爾”注冊商标的侵犯以及停止銷售涉案産品,分别賠償3萬元。

目前,三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已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

法官點評

本案的争議焦點實質是企業名稱權利之間的沖突如何解決的問題。

法官指出,“在先”原則與“知名度”大小必須同時考慮。此案中,原告“蘇泊爾”既是在先注冊商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而被告與原告屬同行業競争者,被告使用了與原告字号相同的在後企業名稱“蘇泊爾電器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足以使相關公衆對其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主觀上具有“搭便車”的故意,侵犯了原告的企業名稱,因此構成不正當競争。

文/佛山日報記者岑雪瑩 通訊員譚穎思、李允玲

編輯:梁楚靜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