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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與教師職業道德試卷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7-07 20:03:31

這一模塊的内容,在考試中占大約16分的分值,通過8道選擇題來考查。

教育法與教師職業道德試卷(綜合素質第二章)1

從曆年考題來看,《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以及學生權利是本模塊的重點。

熟讀必會考點!!!

教育法律法規解讀

中國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六法一綱票)

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1998年ㄍ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ㄍ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2010-202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1995年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國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ㄍ教育法》是我國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

ㄍ教育法》的頒布,标志着我國教育工作進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通過,1986年7月1日實施;2006年6月29日修訂2006年9月1日實施

公益性:明确規定“不收學費、雜費”

1、義務教育又稱強迫教育免費義務教育

2、義務教育具有強制性、免費性、普及性的特點。

3、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的義務教育年限為九年

4、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5、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變相推銷商品、服務方式謀取利益

6、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

7、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學之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4年1月1日正式實施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2、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4、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學校不得違法開除未成年學生

2、教師不能在校内吸煙

3、突發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4、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記

5、法院可剝奪父母監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

1、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工讀學校

2、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3、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必要時,可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2)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

1、對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2、審判未成年人罪有專門的少年法庭。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公開審理;對于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公開審理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

(1)20字工作方針

優先發展、育人為本、改革創新、促進公平、提高質量

1、把優先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

2、把育人為本作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3、把改革創新作為教育發展的強大動力;

4、把促進公平作為國家基本教育政策

教育公平的關鍵是機會公平,機會公平的主要責任在政府。

5、把提高質量作為教育改革發展的核心任務

(2)戰略目标(兩基本,一進入)

到2020年,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基本形成學習型社會,進入人力資源強國行列

(3)學前教育發展任務

基本普及學前教育。

到2020年普及學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學前兩年教育,有條件的地區普及學前三年教育。重視0-3歲嬰幼兒教育。

1、學校性質:

财政性經費、捐贈資産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

2、學校構成要件: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組織機構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師

有符合規定标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3、學校權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對學業證書

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學校義務

遵守法律、法規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标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以适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公開收費項目;

依法接受監督

5、學校管理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确定其所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機制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内定居、并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其任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6、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7、學生權利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8、學生義務

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法律、法規

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遵守所在學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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