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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債務人該怎麼對抗債權人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8 22:10:17

次債務人該怎麼對抗債權人(債務人尚未與次債務人結算情形下)1

【裁判要旨】

債權人代位權糾紛訴訟中,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一般是指債務人能夠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卻一直未主張。但在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尚未進行決算(結算),債權數額及給付期限均未确定的情況下,債權人(原告)主張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次債務人的到期債權,法院不予支持,并無明顯不當。債權人(原告)可在條件成熟時,另行依法主張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6165号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一霖,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磊,吉林銘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吉林市中海海華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豐滿區宜山路88号創業服務大廈509A-5室。

法定代表人:楊林,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朋君,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剛,吉林東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第三人:吉林金岩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迎賓大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許毅光,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俊山,吉林吉建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劉一霖因與被申請人吉林市中海海華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海公司)及一審第三人吉林金岩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岩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吉民終274号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劉一霖申請再審稱,本案出現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吉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吉市住建依複〔2021〕第21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其中顯示中海國際社區H期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共計12611萬元且已竣工驗收合格,文件落款日期為2018年6月13日。全部文件均加蓋中海公司公章。另根據人民法院公開的(2020)吉7102行初223号行政判決,中海公司已付款金額為6872萬元,但該筆款項被法院凍結不能支付。中海公司尚欠工程款5739萬元,足以覆蓋劉一霖的訴訟請求。現案涉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金岩公司與中海公司在一審、二審中串通隐瞞工程決算的事實與證據,虛假陳述,造成錯誤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再審。

中海公司答辯稱,劉一霖提供的證據并非新證據,其再審申請已經超過法定期限,且該證據與原判決結果無必然關聯。案涉款項被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的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停止支付。即使決算完成也無法支付,故不存在怠于主張權利和怠于支付問題。吉林市政府已經代為支付案涉工程農民工欠薪,即使結算完成存在可付工程款,也應優先支付給吉林市人民政府。金岩公司并未完成全部案涉工程,且中途未向中海公司履行全部工程維保責任,中海公司啟動代工履行維保責任,代工費仍在發生中,代工費用需要于結算工程款時扣除,根據目前統計和預測計算的小業主維保代工費用金額來看,已無應付金岩公司工程款項。金岩公司與中海公司簽訂合同中對付款條件、驗收等均有明确約定,本案所涉款項根本不存在支付可能,并非确定金額,無法進行支付。案涉工程款項在支付前需雙方核對和确認應付款金額,但目前無法核對。中海公司與金岩公司的工程款結算并未完成,該債務并非到期債務。金岩公司并非怠于行使到期債權。

金岩公司答辯稱,劉一霖的再審申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三份裁定均是虛假訴訟取得,是劉一霖及案外人僞造手續進行調解取得,雖該案件至今沒有撤銷,但金岩公司不欠劉一霖的資金。李化冬是作為實際施工人施工了案涉項目,李化冬利用僞造的金岩公司公章,制造了大量虛假債務,在其他法院均有大筆金額訴訟存在,李化冬在所有案件中均不出席。該案工程決算因李化冬本人拖欠相關人員費用,實際施工人不提供各種施工簽證、施工材料、款項支付相關材料,使金岩公司無法确認該工程的具體金額。由于劉一霖虛假訴訟,對金岩公司财産進行了查封,金岩公司已經将近4年沒有正常經營,均在維權之中。金岩公司也沒有交納訴訟費的能力。工程款1.2億元不真實,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金額為1.15億元左右,該合同已經在政府機關備案。本案不存在欠付農民工工資的情況。吉林市人民政府利用财政資金墊付730萬元,是其他項目所欠,而且有李化冬父親的錄音,政府也在進一步調查中。本案案涉工程到目前還沒有進行決算是因為公司目前不掌握相關具體資料,而且李化冬造假情況很多,目前也沒有能力來核對。因此,劉一霖的再審申請應予駁回。

本院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主要問題是:金岩公司對中海公司的債權是否确定且到期;金岩公司是否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關于金岩公司對中海公司的債權是否确定且到期。在原審審理過程中,因案涉工程具體負責施工人李化冬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李化冬不出面核算,案涉工程款的數額難以确定,故二審法院認定金岩公司對中海公司的債權不确定且未到期并無明顯不當。

關于金岩公司是否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怠于行使債權一般指能夠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張權利卻一直未主張。但本案中金岩公司與中海公司沒有進行決算,債權數額及給付期限均未确定,劉一霖主張金岩公司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二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明顯不當。本案二審判決生效後,劉一霖可在條件成熟時,另行依法主張權利。

綜上,劉一霖的再審事由不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劉一霖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周其濛

審 判 員  向國慧

審 判 員  鄭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房春堂

書 記 員  周 健

來源:民事審判

編輯: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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