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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忠誠協議書是否是法律行為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30 00:41:58

結婚是一件人生大事,而婚姻中最重要的也是結婚雙方最在意的問題就是對方是否能對婚姻對伴侶保持忠誠,有些夫妻就會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簽署忠誠協議,約定類似内容為“若有一方出現不道德行為例如婚外情,需要賠償對方100萬元”的協議,假設簽署了類似協議的夫妻婚後,有一方真的有不忠誠行為,那麼另一方是否能以此協議起訴要求賠償呢?最高院給出了意見,讓我們以下面的案子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基本案情

李某與妻子馬某相愛多年,後來二人攜手進入婚姻,婚後還有了一個可愛的女兒,可是結婚以後的李某開始不安分,婚内出軌羅某并且導緻羅某兩次懷孕,妻子馬某知道真相以後痛苦不堪,可是她依舊對于這段婚姻還有留戀也是希望能給女兒一個健全的家庭,讓女兒能在爸爸媽媽的愛護下長大,于是她與丈夫李某簽署了一份婚内協議,要求夫妻雙方遵守忠誠義務,如果因為一方的過錯造成離婚的,女兒撫養權歸無過錯方,過錯方放棄夫妻共同财産且補償無過錯方20萬元。該婚内協議簽訂後,馬某以為丈夫能忠誠于自己和家庭,可是她沒有想到的是李某依舊和羅某保持婚外情還生下了一個兒子,李某有了兒子以後堅決要求跟妻子馬某離婚,并起訴到法院。馬某同意離婚主張要求按照婚内協議約定來處理女兒的撫養權和财産問題。

簽訂忠誠協議書是否是法律行為(夫妻簽署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1

法院經過審判認為,夫妻二人感情已經破裂,準予離婚。但夫妻間訂立的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律并不賦予其強制執行力,不能以此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或确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依據,考慮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顯過錯等因素,應對無過錯的馬某酌情予以照顧。綜合考慮孩子的成長經曆、雙方收入水平、家庭财産來源等情況,判決女兒随馬某共同生活,并由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産的70%。一審判決後,李某、馬某均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解讀

對于夫妻簽署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的問題,最高法認為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應當由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律允許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是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類忠誠協議糾紛,主張按忠誠協議賠償的一方當事人,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證明,要證明協議内容真實又要證明過錯方有違背忠誠協議的舉動就可能導緻當事人為了取證而做出更多違法行為甚至可能演變為刑事犯罪,負面效應不可估計也不可控制。

第二、賦予忠誠協議法律強制力的後果之一,就是鼓勵當事人在婚前簽訂一個可以“拴住”對方的忠誠協議,這不僅會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會使建立在雙方情感和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系變質。

第三、忠誠協議實質上屬于情感、道德範疇,當事人自覺自願履行當然極好,如違反忠誠協議一方心甘情願淨身出戶或賠償若幹金錢,為自己的出軌行為付出經濟上的代價。但是如果一方不願履行,不應強迫其履行忠誠協議。

北京京訟律師事務所主任付璐律師說道,文中的案例丈夫出軌的行為令人氣憤,可是夫妻之前簽署的忠誠協議也确實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因此我們在步入婚姻的時候一定要做好相應的風險預防,也要綜合評估對方,如果發現對方有不忠誠行為第一時間聘請律師介入,果斷離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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