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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的筆法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9 20:05:40

妙筆生“法”

龍平川

自然的筆法(妙筆生法)1

古今中外法學大師們寫就數以百千計的法學經典,成為當代人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思想精華和學術資源。當代中國的法科學生也應當有這種大作為。——張文顯

“法科學生寫作能力差是公認的。”遼甯大學副校長楊松教授在最近召開的一次論壇上直言不諱。安徽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勝利教授也說:“我做了多年的論文指導,發現學生的文字功底确實太差,讓人頭疼。”山東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張海燕教授半開玩笑:甚至有的法科生給老師寫一封電子郵件都寫不好……

西北政法大學副校長王健教授總結:“法律寫作的重要性在各個法學院已成共識,法科生的寫作能力低下,也是大家的一個共識。”

法律系不是中文系,法律專業不是文學專業,但何以這次論壇上衆多法律大咖對法科生,尤其是法律專業本科生的寫作能力紛紛“吐槽”?法科生為什麼一定要擁有一支生花妙筆?

溯源流長典範成

唐貞元十六年(公元800年),後來聞名天下的詩人白居易進士及第。“慈恩塔下題名處,十七人中最少年”。這一年,他28歲。如果放在後來的宋、明、清等朝,他大可以少年得意、高枕無憂了,但是,唐代的科舉考試制度下,并非考中進士就立馬可以做官,不過是取得了一個做官的資格。進士及第的考生還必須通過吏部的再次考試,這次考試被稱為“铨選”,通過者方可做官。“铨選”難度大,淘汰率高,唐代文學大師韓愈便是在這道關卡被卡了整整十年,而有人終生沒有通過。

白居易回到家鄉,準備“铨選”。“铨選”的考核内容由“身言書判”四項組成。所謂“身”,即指相貌是否端正;“言”,是指語言表達能力;“書”,考核書法是否俊美;“判”,特指書寫判詞的能力,即“谙練法律,明辨是非”。在這四項考核中,最難也是最重要的關卡便是“判”,不但要求考生熟悉法律知識,在模拟案例中作出正确的判決,還要張揚自己的文采。

在準備“铨選”期間,白居易苦心鑽研法律知識,練習判詞的書寫,模拟寫作了一百篇判詞……晚年的白居易退職以後,将自己早年為應試而制作的“拟判”輯錄成書。這部作品案件中的人物都以甲、乙、丙、丁來稱呼,故名《甲乙判》;又因為判詞共有一百道,所以又稱為《百道判》。《甲乙判》實際收錄了一百零一道判詞,多出的一判,是白居易将他在貞元十八年“書判拔萃”考試答卷收錄進去的緣故。

《百道判》甫一問世,便被衆多學子争搶,将其作為備考用書。元稹曾記述:“百道判,新進士競相傳于京師矣。”白居易自己也說:“不日者聞親友間說,禮、吏部舉選人,多以仆私試賦判為準的。”唐代的判詞有着結構清晰、分析透徹、文采斐然的特點,《百道判》就是唐代判詞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作品之一。今天的很多人知道白居易以詩聞名,卻不知這位後任刑部侍郎的司法成就。

“《百道判》既是法律寫作的高峰,亦是唐代文學的典範。”湖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治周末》專欄作家蔣海松告訴筆者,今天的法科生或許可以從白居易的故事中得到啟迪和激勵。

以文煉法琢雙璧

“‘傳千古法魂義理,寫天下錦繡文章’,是新時代中國法科學生的學術情懷和專業使命。”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主任、著名法學家張文顯教授在此次論壇上的緻辭,對法科生的文字修養提出了至高的要求。緻辭結束後,張文顯對筆者說:我這個緻辭也要好好修改之後再發給你。對文字的孜孜以求,體現了一位法學家的缜密。

“……在各種短闆當中,寫作能力低下,無疑是最為明顯的。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基礎教育嚴重忽視學生寫作能力培養,在法學院校中相當一部分法學院系不開設法律寫作課,開寫作課的也往往是偏于法律實務的技術性寫作,對于法律寫作的思想性和邏輯性則關注不足,以至于我們的畢業生不會寫文章,不會寫講話稿,甚至不會寫起訴書、辯護詞、判決書。”他直言不諱地說。

他認為,寫作是法律人的基本功,法律表達能力是法律人必備的重要能力。他就此提出了法律寫作“五要素,即知識、思想、語言、邏輯、修辭”,不僅對于法科生,而且對所有的法律人都具有啟發和學習意義。

法律專業知識具有基礎性、專業性。完備的法律知識是法律人的重要标識。無論是關于法律起源、法律本質、法律效力、法律要素、法律體系、法律運行、權利義務、法律行為、法律關系等,還是公法學、私法學、社會法學、國際法學的規則、原則、程序、技術等知識,都是法律人的基本學養,因而也是法律人寫作的基礎和基本功。一個沒有良好法律學養的學生是寫不出好的法學文章和法律文書的。

思想是法律寫作的靈魂,“寫作的過程就是思想提煉和表達的過程,全部寫作都是圍繞思想而展開的”。張文顯引用拿破侖的話說明産生思想和形成思想體系的重要性:“世上有兩種力量:利劍和思想;從長而論,利劍總是敗在思想手下。”在他看來,法學教育既要讓學生成為精緻的“法律工匠”,也要讓他們成為高明的法律思想者。

張文顯對法學語言的弊病深感憂慮,“在重大的法學争論中,有些參與讨論者所使用的詞語、術語、概念往往是經不起嚴格的邏輯分析和經驗驗證的,它們或者是包含着一些自相矛盾的因素,或者是莫名其妙、标新立異的杜撰。”

很多思想家都強調語言對于思想表達的意義。馬克思說過:“語言是思想的直接現實。正像哲學家們把思想變成一種獨立的力量那樣,他們也一定要把語言變成某種獨立的特殊的王國。”哲學大師海德格爾說:“語言是法律的存在根基。”法學家蒂爾斯瑪說:“沒有多少職業像法律那樣離不開語言……道德和習俗也許是包含在人類的行為中的,但是法律卻是通過語言而産生的。”

準确、精練的語言表達是法律人必須具備的職業技能素質。

張文顯在論及邏輯這一要素時充滿了激情,足以成為法律人的典範:“如果說語言是人們用來表達和交流思想的符号工具,那麼,邏輯則是思想的規律、規則;如果說詞語、術語、概念等語言元素是珍珠,那麼,邏輯就是把珍珠串聯在一起的金線。柏拉圖曾把荷馬史詩與城邦法律比較,稱贊城邦的法律才是最偉大的詩篇,因為法律體現了正義、理性、邏輯和語言的完美結合。……法律推理是一種創造性的法律實踐活動,也必定是一種創造性的法律寫作活動。”

在他看來,修辭不隻是寫作技巧,也是哲學意義上的修辭。不是富麗的裝飾或者炫彩的花邊,它實際上是思想在語言中的綻放。通過修辭,思想的意義成為可理解、可論辯、可接受;經過修辭,思想的維度能夠被拓展、被深化、被升華;透過修辭,思想的真理才能有價值、有深情、有力量。

以法規文理繁思

無論是法律人還是文學家都對這個故事耳熟能詳:法國文學大師司湯達為了“使自己的文風改善與文句具有韻味上的語感”,每天都要讀幾段《法國民法典》條文;保爾·瓦萊麗則稱《法國民法典》為一部“出色的法國文學著作”。

中國的法律文化同樣璀璨輝煌。有學者曾經評價:“羅馬法、拿破侖民法典、《唐律疏議》堪稱世界法律史上三塊引人注目的豐碑。如果說羅馬法是奴隸制法律的典型,拿破侖民法典是資産階級法律的楷模,那麼……《唐律疏議》是封建法律的最高成就。”史料記載,《唐律疏議》寫成之後,署名于《進律疏表》的有19人,由長孫無忌領銜。這19人中,位列三公的2人,封爵至國公的4人,參與監修國史的5人,有“上柱國”勳位的5人,擔任過丞相職位的2人,在刑部、大理寺從事過司法工作的5人,擔任廉政監察的1人,在國子監專門從事法律教育的律學博士、儒林郎的1人。他們不僅有豐富的立法、司法實踐經驗,文采更都是當代翹楚,精通史學、經學與文學。

由此就不難理解中國人最早翻譯的英國《大憲章》那種承繼傳統文化的恣肆之筆、古樸之風:“……朕受天命,續承尊位。乾乾夕惕,唯恐失墜。我心孔憂,孰從安之?光帝威靈,孰從瞻之?憑何陰鹭,福佑後嗣:以何嘉谟,歸榮上帝?巍巍教會,必有以崇:渙渙大國,必有以隆。用是殚精竭慮,獲求建樹之功。乃有坎特布裡大主教司蒂芬等先獲朕心,首上奏議,衆謀佥同,憲章是制。咨爾臣民,其宜悉如朕旨……”

白居易《百道判》第一道判詞中有言:“想《芣苢》之歌,且聞樂有其子;念《葛藟》之義,豈不忍庇于根?”詩人情懷,理性之思,引經據典之外,文字風格以骈文形式大放異彩。

法律語言學的開山鼻祖大衛·梅林科夫在《法律的語言》中指出:“拙劣的語言傷害良法,如果當事人被告知必須服從法官指令,但是他連那些話都聽不懂——更不用說法律了,在這種失望中是不可能尊重法律的。随着人們越來越意識到語言的重要性,普通人對法律持什麼樣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律行業如何對待法律語言。法律行業肩上扛着法律語言的重任,在對‘準确’發的牢騷和嘀咕聲以及不可能完美的哀鳴聲之上,可以聽到更迫切的改進聲音。”

正如西北政法大學王健教授所言:從某種程度上說,法律職業就是語言的職業。海南大學副校長王崇敏教授調侃:“罵人”都不帶髒字,這才是精英中的精英。雖為調侃,卻是一針見血,切中時弊。

從一個法律人對語言的熱愛與癡迷,可以辨别和評判這個法律人的真僞。作為未來社會的思想啟蒙者,權利捍衛者,法科生想擁有一支生花妙筆,在于從中外法律經典中汲取營養,在于時刻提醒自己警惕語言的暴戾和粗鄙。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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