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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協議可以約定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17 16:21:23

魯法案例【2022】116

競業限制協議可以約定嗎(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及違約責任認定)1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日,某設備公司(甲方)與魯某某(乙方)簽訂《勞動合同》一份,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乙方從事外貿專員工作,工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和工資支付制度确定,每月15日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同日雙方簽訂了《員工保密協議》,約定乙方魯某某為甲方某設備公司提供服務和履行職務期間,保護甲方的商業秘密,防止商業秘密被洩露;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供應商信息、合作夥伴信息、國内外客戶信息、技術方案、圖紙、樣品等各項文件;在服務關系存續期間,保密義務人未經授權,不得以競争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為第三人牟利,或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适用商業秘密等;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的行業;乙方不論以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後兩年内不自辦、不以自己所有親屬的名義辦理與甲方有競争關系的企業或者從事與甲方商業秘密有關的商品的生産、經營、銷售;乙方違反協議中的保密義務,甲方有權随時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至少相當于其在職期間的工作報酬或一年工資的違約金。

2020年被告某設備公司向原告魯某某實發工資總計為72776.22元。自2021年1月21号到2021年2月20日期間,魯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獲得公司客戶信息,私下以A公司的名義聯系客戶,被發現。2021年2月22日,魯某某向公司出具《承諾書》,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歉意,并表示願意承擔相應的責任,承諾離職後不再接觸、不洩露公司的客戶信息及産品資料,不從事挖掘機、噴塗機和割草機的内外貿銷售。随後魯某某從某設備公司離職。

2021年4月19日、6月5日、6月19日,某設備公司各支付魯某某競業限制補償金1820元。但在2021年1月21日,魯某某之母王某某成立A公司,2021年6月1日,被告魯某某成立B公司,上述兩公司的經營範圍均與被告有相同部分。某設備公司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魯某某支付違反競業限制賠償金。仲裁委員會裁決魯某某支付某設備公司違約金72776.2元。魯某某訴至法院,要求确認不支付某設備公司違約金。

法院審理

競業限制協議可以約定嗎(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及違約責任認定)2

一、原告魯某某在入職後簽訂了《員工保密協議》,約定了履職期間保護某設備公司的商業秘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某設備公司同類的行業,離職後兩年内不自辦、不以自己親屬的名義辦理與某設備公司有競争關系的企業或者從事與商業秘密有關的商品的生産、經營、銷售。上述約定具有競業限制的性質,系雙方當事人的自願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二、魯某某在職期間,利用其母親設立的A公司的名義聯系客戶,離職後自己成立B公司,經營範圍均與某設備經營業務範圍相同,被告魯某某以上行為違反了雙方的競業限制約定。

三、原告使用了被告的客戶信息,且違反了競業限制約定,根據雙方簽訂的《員工保密協議》約定,應向被告支付違約金。

綜上,法院裁判如下:限原告魯某某于判決生效後10日内支付被告某設備公司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72776.22元。一審判決後原告魯某某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五百零一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洩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二款: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産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内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官說法

判斷一個合同的效力,主要從合同主體具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三個方面進行判斷,具備了這三個條件,則為有效合同。本案中魯某某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其與某設備公司簽訂《員工保密協議》未受到他人脅迫,系自己自願簽訂,該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該《員工保密協議》發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履行合同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誠信原則作為民法典最為重要的基本原則,是公民進行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的根本性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講誠實、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詐不欺,言行一緻,信守諾言。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能最大限度地體現當事人的意志,當事人遵守約定,才能使當事人的合理預期實現,進而實現社會秩序的公平穩定。

本案中,魯某某在到某設備公司入職時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其應該嚴格遵守。但其在工作期間,就利用在工作中獲得的公司客戶信息,以其母親的名義設立企業對外開展業務。在公司發現之後,其雖然道歉并再次承諾不再接觸、不洩露公司的客戶信息及産品資料,不從事相同産品的銷售,但其離職後自己又成立了公司從事同類産品的銷售,顯然違反了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本案當事人約定了魯某某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的條款,法院認定了合同效力,執行違約金條款,判決魯某某向某設備公司支付違約金。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洩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商業秘密為相應民事主體的專屬權利,其中包含了權利人大量的心血付出和長期積累,不容他人非法利用,對盜用、騙用的違法行為進行懲罰,才能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一審獨任審判員:李毅君 法官助理:李旭雯

書記員:陳 旭

編寫人:濟甯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李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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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協議可以約定嗎(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及違約責任認定)3

來源:濟甯市高新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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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協議可以約定嗎(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及違約責任認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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