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運會為什麼那麼早公布奧運日程?● 奧運争議主要有3大類:一是運動員參賽資格,二是興奮劑,三是認為比賽結果不公解決争議的方式主要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在國際上最普遍的解決方法是體育仲裁,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奧運會為什麼那麼早公布奧運日程?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 奧運争議主要有3大類:一是運動員參賽資格,二是興奮劑,三是認為比賽結果不公。解決争議的方式主要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在國際上最普遍的解決方法是體育仲裁
● 仲裁員屬于國際官員,代表機構,不能太過于表露國籍上的偏好,在觀看比賽時要注意自己的情緒,在審理中更要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 本報記者 張維
随着北京2022年冬奧會的臨近,每一則有關冬奧的消息都牽動人心。近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仲)副主任兼秘書長王承傑在貿仲直播間——“冬奧在身邊”系列公益講座中說:“冬奧會作為我國重要曆史節點的标志性活動,離不開法治的保駕護航,辦好法治冬奧是我們共同的目标,也是促進我國法治事業發展完善的重要契機。”
競技中,有裁判在賽場維持秩序,執行比賽規則,對運動員競賽的成績和競賽中發生的問題作出評判;競技背後,又需要有法治護航。
王承傑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說,精彩競技背後一系列涉及賽事轉播、運動員懲戒等方面的體育糾紛不可避免,與民商事糾紛相比,體育糾紛存在特殊性——運動員自身職業壽命的有限性、體育運動比賽的時效性,使得迅速公平解決體育争議的需求更加強烈。因此,加強對體育争議解決研究,做好法律風險防範和預案,無疑将有效助力本屆冬奧會順利舉辦,進而為我國邁向體育強國提供強有力法治保障。
在國際體育仲裁院官方網站近日公布的北京冬奧會臨時仲裁庭的9名組成人員中,有4名為貿仲仲裁員。在貿仲的支持下,記者得以和他們對話,了解奧運仲裁“那些你不知道的事”。
奧運争議主要包括三大類
仲裁員提前十天入場工作
“體育争議大緻分為3大類:一是普通民商事糾紛,二是體育行業中存在技術性問題,三是興奮劑糾紛或者違規糾紛。”曾作為國際體育仲裁院的仲裁員,參加過2004年雅典奧運會仲裁工作的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黃進教授說。
據黃進介紹,解決體育争議的方式主要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在國際上最普遍的解決方法是體育仲裁。
仲裁,在體育争議解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能在奧運會上設立臨時仲裁庭的國際體育仲裁院(CAS),就是最好例證。
公開資料顯示,國際體育仲裁院仲裁分為常設仲裁和臨時仲裁。常設仲裁總部位于瑞士洛桑,并分别在澳大利亞悉尼和美國丹佛(後遷移至紐約)設立了常設仲裁分院,處理平時發生的國際體育争議。後國際體育仲裁院在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會上首次設立奧運會臨時仲裁庭,主要解決發生在奧運會期間和奧運會開幕前10天内所有與奧運會相關的體育争議。在之後的所有夏季奧運會和冬奧會上,均延續了臨時仲裁制度。
再後來,基于興奮劑的濫用和奧運會興奮劑争議的增加,國際體育仲裁院在2016年裡約奧運會和2018年平昌冬奧會上設立了興奮劑臨時仲裁庭。據了解,在東京奧運會和今年北京冬奧會上,也是兩個臨時仲裁庭同時工作。
奧運争議都有哪些?這些臨時仲裁庭都“管”些什麼呢?國際獨立仲裁員陶景洲今年再次成為北京冬奧會臨時仲裁庭的成員,此前他曾是2008年北京奧運會臨時仲裁庭的仲裁員。陶景洲說,奧運會期間産生的體育相關争議由國際體育仲裁院管轄,中國法院沒有管轄權。這些争議主要有3大類:一是運動員參賽資格,二是興奮劑,三是認為比賽結果不公。
“這3類案件由臨時特别仲裁庭進行審理,對仲裁庭的審理及上訴等,中國法院是不管的。”陶景洲還特别提及,沒開幕的時候一般就有案子了。比如,有一個案件涉及興奮劑問題,某個國家認為另外一個國家的運動員服用興奮劑,不應該參賽,“我當時正在家洗澡,給我們的特别電話就響了,這個電話一響,就證明有案子了”。陶景洲沒有透露具體案情,隻說了一句“故事情節就像007電影一樣”。
黃進回憶他參加2004年雅典奧運會的情景時說:“奧運會提前10天我們就到現場了,整個奧運會期間都在工作,其實案件不多,當時有10個案件。我自己也參加了1個案件,即一個國家運動員興奮劑檢測出現問題,被作出驅逐出奧運會并禁賽的處罰,運動員不服,就到臨時仲裁庭提出仲裁了。”
奧運會期間申請仲裁免費
二十四小時内要出裁決書
能夠成為奧運賽事的仲裁員,必定有其“特别之處”,這些“特别之處”體現在什麼地方?
外交學院教授盧松是此次北京冬奧會指定的臨時仲裁庭仲裁員,去年也全程參與了東京奧運會的仲裁工作。據他介紹,仲裁員基于國際體育仲裁院的《體育仲裁條例》中的機構規則産生。
條例規定,擔任國際體育仲裁院仲裁員需要具備4個條件:一是受過适當法律培訓;二是在體育法、國際仲裁方面有公認的能力;三是能夠熟練掌握國際體育仲裁院使用的一種官方語言(法語、英語、西班牙語);四是對體育有一般性的廣泛了解。
“國際體育仲裁院的管理機構是體育仲裁理事會,它可以決定誰做仲裁員,在國際範圍内發現和直接選任仲裁員。也有一些體育組織可以推薦,比如國際體育運動中3個最重要的利益相關方——國際奧委會、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和各國的國家奧委會。”盧松說。
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通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吳炜是2014年索契冬奧會臨時仲裁庭的仲裁員。“大概在冬奧會開幕前9個月,我收到了國際體育仲裁院的通知,問我是否願意擔任臨時仲裁庭的仲裁員。按照規定,我需要簽署一個聲明,即聲明我和國家奧委會有沒有工作和利益上的沖突。我确實也沒有,就填了表格,大約半年後才通知我訂票。”吳炜回憶。
吳炜提及,參與奧運仲裁工作後,要随時保證接電話。“我每天去看比賽,一有要求、有案子,就快速趕到。”有一個案子中,是某國的高山滑雪運動員過去成績很好,但這次奧運會沒有入選,自認為不公平而提起仲裁。仲裁申請提出後,被申請人要在2至3個小時内完成答辯,24小時内就要出裁決書。仲裁庭從晚上10點多開始聽證。令吳炜印象深刻的是,這個運動員不在現場,而是用錄音電話挂在線上,這次聽證的時間很長,大概用了6個小時。
仲裁裁決确實出得很快。黃進說:“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奧運會體育仲裁講4個F,這也是與普通體育仲裁的區别,第一個F是Fair(公平),第二個F是Fast(快),第三個F個是Flexible(靈活),第四個F是Free(免費)。”平時的體育仲裁對當事人而言,都要承擔一些費用,而奧運會期間的仲裁是不收費的,當事人請翻譯和律師要自己出錢,仲裁不收費。
盧松也說,仲裁裁決确實原則上是24小時内要出的,因為它本身就是一個臨時措施。他記得,在一個案子中,仲裁庭一個半小時就作出了裁決。
與其他幾位仲裁員不同的是,盧松經曆了疫情下的東京奧運會,這給了他一些“獨特記憶”:“臨時仲裁庭選仲裁員一般應該是提前一年确定,本來東京奧運會是2020年7月23日開始的,我在2019年就收到了詢問,這是一個難得的機會,我同意了,但後來就出現疫情,東京奧運會推遲了一年,我們訂票後發現航班也都取消了。又過了一年,疫情還是比較嚴重,這就多了很多限制,比如原本仲裁員的配偶也可以獲得參加奧運會的通行證,但疫情發生後這一待遇被取消。在東京還要隔離兩周。”
“我們被圈在一個酒店裡,有固定餐廳和區域,頭兩個星期不可以上街,我們有車到辦公室,但是很忙。我們共有15個案子,我自己就參加了6個,工作量還是很大的。”盧松說。
仲裁員觀賽須管理好情緒
審理時秉持公平公正原則
奧運仲裁對于申請人來說是免費的,那麼對于仲裁員來說,是否取酬呢?黃進說,奧運仲裁員是沒有報酬的。陶景洲則有另一種解讀:“對仲裁員而言,奧運會期間的報酬,就是給你一個什麼都可以看的通行證,給你用車和住酒店的補貼。”
而這顯然與普通的商事仲裁大為不同。陶景洲說,國際商事仲裁中要麼按照小時來收費,要麼按照争議金額算出仲裁員報酬。
二者的差别還不止于此。據陶景洲介紹,普通商事仲裁裁決出來之前,當事人是不知道裁決結果的;而奧運仲裁在出裁決前,就會告知當事人裁決結果。還有一個區别是,普通商事仲裁裁決在文件送達上要求都特别嚴格,但因為奧運仲裁通常比較緊急,所以在送達通知方面,隻要放在辦公室就算通知到了。
不過,奧運仲裁雖然在送達程序方面的要求沒有普通商事仲裁那麼嚴格,但比普通商事仲裁更強調聽證程序。為何會如此?吳炜解釋說,因為運動員糾紛涉及人身權利,從權利保護的角度來說,必須重視其聽證權。
管轄權也是有時間限制的,管轄權是從開幕式之前10天到閉幕式當天為止。“在之前和之後發生的事情,臨時特别仲裁庭都不管。”陶景洲說。
此外,一般商事仲裁中可以由當事人自己選仲裁員,但在奧運仲裁中,據陶景洲透露,組成臨時仲裁庭的3名仲裁員都是由國際體育仲裁院主席直接任命。此外,仲裁庭組成還會考慮到國别,比如在他參加的奧運仲裁庭中,就有來自中國的、澳大利亞的、美國的、巴拉圭的、丹麥的、意大利的、法國的仲裁員。
說到國别,一個有意思的細節是,仲裁員在觀看比賽時要注意自己的情緒。“通常我們看到自己國家的運動員比賽會很激動,但因為仲裁員屬于國際官員,代表機構,不能太過于表露國籍上的偏好,在審理中我們更要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吳炜說。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在國際體育仲裁院的影響力和話語權日益增強。
在吳炜看來,從中國外交學院蘇明忠教授1996年當選為國際體育仲裁院仲裁員(參加了1996年的亞特蘭大夏季奧運會仲裁工作)的第一天開始,中國在國際體育仲裁院的影響力就開始不斷上升。此後,中國仲裁員的數量逐漸增加,目前已經有11名。随着我國對體育仲裁的日益重視,加之孫楊案等知名度較高的體育仲裁案引發關注,相信參與體育仲裁研究的人會越來越多,中國的體育仲裁人也将在國際體育仲裁中具有更多的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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