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車商認為賣車如果不簽署合同不對車況進行保障或者不明确車輛公裡數等問題會可以免責,還有的車商認為收車時如果不簽署合同,自己不會吃虧。認為自己非常有經驗,其實最終吃虧的還是自己。今兒,查博士帶您了解兩個案例,一個是收車沒簽合同,一個是賣車沒簽合同。
收車未簽署合同案例
北京某精品豪車館以100餘萬元的價格從某車主處收購一台紅色保時捷911轎車。因礙于中間人情面、該車型暢銷及價格較低等原因,而未與賣家簽訂書面合同。車商在收購時對車輛進行了初步檢查,并核查了保險記錄、4S店記錄,均未見異常。
交易完成後,整備過程中,車商發現該車有泡水痕迹,經進一步拆卸檢查,發現明确泡水迹象,車輛實際價值僅為70餘萬元。車商與原車主多次協商,原車主以不知情為由拒絕退車。
車商将原車主訴至法院,要求退車并支付利息。本案例原告由查博士法律服務團隊律師代理。訴訟過程中,被告的抗辯理由主要是:被告從沒有承諾該車無事故、無泡水、無火燒,自己不是該車的第一任車主,也是買的二手車,既不懂車也不知道什麼時間發生的泡水事故,自己沒有欺騙車商;
原告專門從事二手車銷售工作,幾乎專賣保時捷轎車,具備該車型的檢查核驗能力,雙方自願達成口頭合同,交付完畢車輛,合同目的已經實現,風險應由原告自擔;商事主體一般不得主張重大誤解,否則破壞交易秩序,導緻糾紛量大增。
原告為訴訟需要,申請司法鑒定,結論為:泡水車,嚴重涉水事故,可能危害行駛安全。法院認為,雖然被告是商事主體,應具備查驗核查能力,但是本案車輛存在嚴重涉水事故,可能危及行駛安全,該車商經營精品車,該車與車商收車時的收購目的顯然不符。
據此判決雙方合同目的落空,判決解除合同、退車退款,并要求被告支付自收款開始至實際還款為止的貸款利息。
查博士法律服務團隊 案例分析:
收車看走眼,還沒簽合同,能退車嗎?答案一般是否定的,該案實屬險中求勝!本案中,被告辯解策略非常到位,句句戳中車商的軟肋和要害,原告的敗訴風險極大。
該案勝訴的關鍵在于,充分舉證證明原告隻賣精品車,不賣泡水車,不僅申請鑒定車輛是否屬于泡水車,還要求鑒定機構對車輛安全性和涉水嚴重程度進行了描述,據此主張合同目的落空,并最終得到法院支持。
實踐中,車蟲竄車、熟人介紹、異地購車等常見場景中,車商經常不與賣家簽訂合同,這很可能導緻車商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查博士二手車法律服務團隊在車商法律服務中經常聽到的問題是:“我是花真金白銀買回來的車,我不是消費者嗎?”
因車商收車的目的是經銷及賺取利潤,而不是為滿足日常生活需要,因此車商在收車時不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規定的的消費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各項權利。從這個角度講,車商賣車的時候是老闆,收車的時候還是老闆。
我國是民商合一的立法體制,民法上的重大誤解請求權可以适用于商事主體,但該類适用是被嚴格限制的,商事主體原則上不能主張重大誤解。道理很簡單,商法的基本價值追求是效益至上,國家更注重保護經濟社會的整體效率。如果人民法院過多幹預此類商業行為,車商經常到法院哭訴“看車看走眼”,在增加民事審判工作負擔的同時,會增加交易成本、破壞合同穩定性并損害市場整體效率。
因此,車商的所有權利都寫在《收車合同》這張紙上。一旦因各種原因未簽訂合同或者合同内容、簽訂方式不規範等,損失慘重隻是時間問題,在所難免。
再來說說賣車未簽合同案例
案件:某某二手車行有限公司與消費者買賣合同糾紛案
原告主要理由:
2019年10月30日和同年10月31日,車商與消費者微信聊天時,分别向消費者作出“這個車況蠻精品,無事故,無水泡,全車原版”和“車況保證無事故,無水泡,有的話雙倍退”的承諾。
2019年11月3日,消費者與車商以口頭方式約定購買案涉車輛,車輛價款為122,800元,消費者向二手車行支付了價款。消費者使用車輛時發現,車輛可能存在泡水情形,經司法鑒定所鑒定,車輛為水淹車。因二手車行向其作出過“無水泡”的承諾,故應當按照承諾進行賠償。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标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案中,實際購車人為購車一事在與二手車行協商溝通一緻後,相互支付車款、交付車輛,消費者、二手車行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形成了較為詳細的口頭合同,形成了汽車買賣關系,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及買賣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履行自己的相關義務。
通過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和庭審查明的情況,可以确認雙方在購車時強調了所購車輛不能是水泡車和事故車,否則按雙倍賠償,該約定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撤銷的情形,故消費者請求判二手車行退還車輛轉讓款并賠償相關損失的訴請,依法應予支持。
一審法院依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并結合二手車行向消費者所作出的承諾,判令返還消費者整車價款245,600元,并無不當,依法應予維持。
判決結果:
一、撤銷二手車行有限公司與消費者的車輛買賣合同;
二、限原告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将案涉車輛退還給被告;
三、限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賠償原告損失2456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買賣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法院認為,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形成了較為詳細的口頭合同,形成了汽車買賣關系,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及買賣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履行自己的相關義務。
從法院觀點來看,是否簽訂書面合同,并非認定雙方是否形成買賣關系的唯一标準,即使在未簽書面合同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形成了較為詳細的口頭合同,也依然可以認定雙方構成買賣關系。
在确認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前提下,車商通過微信等方式向消費者作出的承諾(如車輛不是水泡車和事故車,否則雙倍賠償等)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車商違反了相關承諾,則應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好了,那些想“不簽合同”的二手車從業者,你看懂這兩個案例了麼?如果你不簽,可能用戶說啥是啥的時候,你跳到黃河也洗不清了,畢竟法院判例中,你作為銷售方的專業能力是高于消費者的,要是被認知主觀欺詐,你損失更大。所以,不管是收車還是賣車,合同千萬記得簽,這對于雙方都是一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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