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事故的應當包括的内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報告的情況。
需要補報的情況
(1)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d内,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d内,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響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财産損天。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1)應當做出标志;
(2)繪制現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
(3)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迹、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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