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從試用期的定義可以看出,試用期員工離職或辭退同樣應該通過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程序來辦理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手續,這樣才能使公司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問題一: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員工需要給予補償嗎?
前提條件是如果在試用期内企業能證實員工不符合公司的錄用要求,是不需要給予補償的。
依據:在《勞動合同法》有相應的說明,具體如下: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問題三:如何辭退員工?
1、做好充分的前期準備工作,比如辭退員工的原因、理由等
2、通知員工
告知員工,最好是面談,用面談的方式直接切入主題,告知公司目前的現狀及公司的決定
3、描述事實
1)簡明扼要的描述公司裁員的理由
2)切記重事實而非攻擊員工的人格
3)辭退面試不要超過半小時
4、傾聽
被裁掉的員工如反應激烈,不要和他辯論,而是積極地傾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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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體面地辭退員工及注意事項
2、辭退員工面談技巧
小貼士
在裁員溝通中,請遵循高效溝通的7C原則,即:
Complete(完整)(頭條号:人力資源教研室小編原創,轉載請聯系小編授權)
——将裁員流程完整陳述給員工,讓他們知道具體操作步驟
Concise(簡明)
——盡量将過程縮短,不用給每個員工詳細解釋企業經營狀況的細節
Considerate(體貼)
——充分運用同理心,理解被裁員工當時的心境
Concrete(言之有物)
——陳述事實,不要含糊其辭,遮遮掩掩
Clarity(清晰)
——言語清晰,條理分明
Courtesy(禮貌)
——使用禮貌用語,不藐視員工
Correct(正确)
——在溝通離職費用計算等涉及金錢方面的條款時不能出錯
問題四:如何規避試用期辭退員工的風險?
第一:對"錄用條件"事先進行明确界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才能解除勞動關系.因此,企業要想利用這一法規保護自身權益,就必須在招聘時對錄用條件作出具體明确的說明。
對錄用條件一定要做到明确化,具體化 ,比如說符合崗位要求,就不能僅僅說符合崗位要求,而應該把崗位要求是什麼,怎麼衡量是否符合崗位要求.
第二:對"錄用條件"事先公示告知給員工轉正的标準
公示,簡單說來,就是要讓員工知道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而從勞動法的角度來講,就是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員工知道了本單位的錄用條件.
公示法有:
(1)通過招聘公告來公示,并采取一定方式,以便為訴訟保留證據;
(2)招聘員工時向其明示錄用條件,并要求員工簽字确認;
(3)勞動關系建立以前,通過發送錄用通知的方式向員工明示錄用條件,(錄用通知函可快遞也可郵件);
(4)在勞動合同中明确說明錄用條件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錄用條件可以包括:文化知識(學曆要求)、身體狀況(無傳染病之類的)、勞動技能、工作能力、團隊精神等;
(5)規章制度中對錄用條件進行詳細說明,并将該規章制度在勞動合同簽訂前進行公示.可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如果把崗位職責等要求作為"錄用條件",還必須完善自己的職位說明和績效考核制度,明确界定什麼是符合崗位職責,什麼是不符合要求,有一個可固化,可量化,可操作的标準.
第三,要做好平時的試用期考核工作
明确,公示錄用條件後,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單位錄用條件,還需要做好試用期期間的考核工作. 如果發現該員工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一定要收集好證據,這樣就可以正常辭退員工,且不予給予補償。證據可以包括:打卡記錄,考試結果,面談錄音視頻,工作績效考核等,如果沒有考核評估結果,用人單位很難證明勞動者不符合其錄用條件.
第四,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應及時解除勞動合同
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也就隻有在試用期才可用,過了這個時間,就無法再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合同了. 在證明員工不符合公司要求,正常辭退員工的時候,建議在離職協議書裡面寫清員工是不符合錄用條件予以辭退的,但有些員工覺得這樣寫臉上無光,這時也可以讓員工自己寫辭職申請,已自動離職來處理。
提醒:單位在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應及時解除合同,盡量在試用期屆滿前解除合同,否則,超過試用期解除合同,就要支付較高的辭退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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