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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熊孩子的新規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1 20:14:23

關于熊孩子的新規?李宏勃/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外交學院人權研究中心研究員,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關于熊孩子的新規?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關于熊孩子的新規(熊孩子變成小惡魔)1

關于熊孩子的新規

李宏勃/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外交學院人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提起犯罪分子,人們往往想到的是滿嘴絡腮胡子的彪形大漢,很少會将其與處于花季的少男少女聯系起來,然而,事實的情況是,基于種種原因,未成年人犯罪已經成為現代社會一種越來越普遍的現象。新聞報道中一而再再而三出現“小惡魔”,他們在小小年紀就犯下殺人、性侵、傷害、綁架等罪行,不斷地刺激着人們的神經。“小惡魔”的違法犯罪,是現代法律必須面對和處理的嚴峻問題。

“小惡魔”違法犯罪對法律的第一個挑戰,涉及到刑法中的刑事責任能力問題,即多少歲的孩子算是具備了刑事責任能力,應該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責,應該接受刑罰的制裁

在我國法律史上,秦代的刑事責任能力是以身高來衡量的,大概是因為當時沒有準确系統的身份登記制度,家裡孩子也多,犯罪者到底多大年紀,估計連他爸媽都忘了,所以隻好用身高去評斷。在《秦簡•法律問答》記載:“甲謀遣乙盜殺人,受分十錢, 問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論? 當磔。”這個案子說明,秦朝當時基本上是把身高滿六尺作為負刑事責任的标準。

後來,随着社會發展,法律開始以年齡來認定刑事責任能力。唐代著名法典《永徽律》規定: 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就是說,七歲以下的小朋友和九十歲以上的老人家,即使犯了重罪也可以不懲罰,這就有點類似于現在刑法上講的無刑事責任年齡。

在西方,公元 6 世紀東羅馬帝國的《查士丁尼法典》也是根據年齡來确定當事人的行為能力的:幼兒,指不滿 7 歲,完全無行為能力;兒童,男年滿 7 歲到不滿 14 歲,女年滿 7 歲到不滿 12 歲,有部分行為能力;未成年人,指年滿 14 歲到不滿 25 歲的人,具有一定的行為能力;成年人,指年滿 25 歲的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進入現代社會,司法理念發生了變化,未成年人到底多大年齡可以接受刑事審判和制裁,這一方面涉及到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另一方面也涉及到對罪惡的懲罰和對被害人的救濟,需要在兩端之間尋求平衡。因而,1985 年《聯合國少年司法規則最低限度的标準規則》規定,在承認少年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起點不應太低,應該考慮到兒童的情緒和心智成熟的實際情況。

目前,各國的規定存在很大差異,比如澳大利亞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在20 世紀開始時是7 歲,在20 世紀結束時是10 歲。英國刑法規定:10 歲以下兒童不負刑事責任;已滿 10 歲不滿 14 歲的人相對負刑事責任,14 歲以上完全負刑事責任。日本、德國法律規定:不滿 14 歲為無刑事責任能力年齡,14 歲以上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年齡。美國《模範刑法典》規定,7 至 14 歲為推定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如果控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責任能力的,要負刑事責任。

“小惡魔”沒有達到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意味着不會面臨坐牢的刑事懲罰,但并不意味着其惡行是免費的,他依然要付出代價。一方面,對“小惡魔”負有監護義務的父母必須承擔民事責任,對受害人進行經濟賠償,有時候這個數額會很大,會讓他們傾家蕩産;另一方面,“小惡魔”可能要受到刑罰之外的其它懲罰,比如我國刑法規定的收容教養,這意味着他不能像其他小夥伴一樣在家庭中享受父母寵愛,在學校裡自由自在地學習玩耍,他要在指定的場所接受強制性的特殊教育。英國法律規定,對于 10 周歲以下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可以處以本地宵禁(Local Child Curfew),即警察可以禁止該兒童在特定時間段内在公共場合出現,除非由成人陪同,這項禁令可以持續 90 天。

“小惡魔”違法犯罪對法律的第二個挑戰,涉及到刑事訴訟法的制度設計,對于那些涉嫌犯罪的小被告人,法院該如何進行審判,對于那些被判定有罪的小犯人,裁判該如何執行,這就是少年司法的問題

未成年人的刑事審判,實行不同于成年人的特别程序。在古代,對兒童的犯罪審判并沒有單獨的一套司法程度,十九世紀末期,人們認識到,兒童畢竟不是成年人,對其司法審判應該與成年人有所區别。

1899 年,美國第一個少年法庭在芝加哥設立,這是以“國家親權”理論為基礎,針對未成年犯罪人個體特征施以治愈性處置的、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的開端。到了1925 年,美國每一個州都設立了專門的少年法庭,逐步形成了少年刑事司法和成年人普通刑事司法兩套體系。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特别訴訟程序,很多法院設立了專門的少年法庭。在少年法庭中,實行與成年人法庭不同的一些做法,比如,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審判要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國家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免費的辯護;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時,司法機關除了要調查犯罪事實本身,還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曆、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少年法庭的法官、陪審員需要特别的資質,要由熟悉未成年人特點、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人來擔任,等等。

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适用,一般堅持“從寬從輕”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原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任何兒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處罰。《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準規則》明确規定,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

為了執行聯合國的要求,各國紛紛制定了少年犯從寬處理的司法政策,創造相應的保障條件,争取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除了禁止對未成年人适用死刑外,還限制終身監禁的适用,如日本刑法規定,對于未滿 18 歲的犯罪未成年人,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判 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監督勞動或者監禁。

同時,各國法律還鼓勵對兒童适用緩刑或者輕罪不起訴。在德國,緩刑被視為最有效的制裁措施,德國法院對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适用了緩刑。在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未成年人特定類型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為了幫助未成年人犯罪者改過自新,重新做人,很多國家的法律還規定了兒童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即兒童犯罪的記錄不對外公布,不進入其檔案,以免影響其未來的就學、就業。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和司法實踐的經驗證明,未成年人的一些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會受到特定階段身體和心理因素的影響,一旦過了特定的發育階段,這些犯罪的發生率就會下降。“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審判和制裁,要注意給其留下改過的機會,為其創造改過的條件。

浙江省是我國率先啟動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的地方,據該省檢察院統計,自2016年以來,全省檢察機關通過及時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讓145名涉罪未成年人浪子回頭,順利考上了大學。

未成年人犯罪,在根本意義上是一個教育問題,包括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法律懲罰隻是迫不得已的最後手段而已。過分依賴司法手段,讓未成年人過早進入刑事司法體系,遭受逮捕、羁押、審判、處罰等一系列過程,對個人、家庭和社會而言,都不是最佳的解決方案。

杜絕“小惡魔”現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各界攜手:家長應承擔起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職責,引導其作理性、友善、負責的人;學校要在教書育人中發揮主導作用,教師要運用懲戒權對不良行為及時進行懲罰和矯正;企業應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創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外部環境,政府要提供教育發展的資源和政策扶持,并在家長、學校和社會之外承擔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保護和不良行為矯正的兜底性職責。

衷心期盼,在良好的家庭環境、社會氛圍中,在完善的教育體制和司法制度下,每個孩子都成為天使而非惡魔,沒有一個孩子在犯罪中受到身心傷害,也沒有一個孩子在監禁中失去快樂的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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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宏勃,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外交學院人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本期編輯 常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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