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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車客運市場整治

職場 更新时间:2025-02-02 23:45:48

城市出租車客運市場整治(我市城區巡遊出租汽車行業深化改革工作方案發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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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網訊(株洲日報記者 趙雲超 通訊員 郭力嘉)12月26日,市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正式發布《株洲市城區巡遊出租汽車行業深化改革工作方案》。

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衆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截至目前,我市城區共有巡遊出租汽車企業17家(含和諧個體服務部),巡遊出租汽車2155輛,從業人員近5000人,年均客運量8525萬人次。

12月5日,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了《株洲市城區巡遊出租汽車行業深化改革工作方案》及相關配套管理辦法。按照會議要求,市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繼續完善相關文件,并于26日正式發布該方案。

該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八個方面的内容。一是科學定位經營模式。城區巡遊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使用權、車輛所有權實行“兩權合一”,采用公車公營、集約管理兩種經營模式。二是制定出台“1 X”政策和管理辦法。“1”指上述方案;“X”指有關城區巡遊出租汽車企業、駕駛員、車輛管理和考核等4個配套管理辦法,将于近期陸續出台。後續将根據行業轉型升級發展、市場環境變化等情況,以問題為導向,出台相關管理辦法。三是成立巡遊出租汽車集約管理企業。四是改革經營權管理制度。明确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屬于社會公共資源,實行宏觀調控、合理配置、實名制管理,實行無償、有期限使用,經營權使用期限每期為5年。五是加強管理。對城區巡遊出租汽車實行統一編号管理。巡遊出租汽車企業、駕駛員、車輛信息錄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台,并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對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車輛營運過程實行實時動态管理。六是建立健全以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為主要内容的經營權管理制度。七是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八是推動行業轉型升級等。

株洲市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工作領導小組

關于印發《株洲市城區巡遊出租汽車行業深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成員單位、各巡遊出租車運營單位:

《株洲市城區巡遊出租汽車行業深化改革工作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株洲市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工作領導小組

2018年12月26日

株洲市城區巡遊出租汽車行業深化改革工作方案

為推進巡遊出租汽車行業深化改革,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6〕78号)等相關規定,進一步落實《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株政辦發〔2017〕24号),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市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文明城市創建、扶持小微企業發展,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和政府引導作用,以明晰巡遊出租汽車所有權和經營權為核心,以規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秩序為重點,推進我市城區巡遊出租汽車行業深化改革,加強行業監管、提升服務水平、降低經營成本、營造良好環境,促進全市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衆出行需求。

二、組織領導

由株洲市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改革工作的統籌指揮、綜合調度,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改革工作的具體協調、推進實施。

三、主要内容

(一)科學定位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模式。

我市城區巡遊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使用權(以下簡稱經營權)、車輛所有權實行“兩權合一”,經營模式采用公車公營模式、集約管理模式兩種。

公車公營模式是指由企業取得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全額出資購買營運車輛,實行承包經營或員工聘用制管理,按規定與駕駛員簽訂統一規範的承包經營合同或勞動合同,按規定為駕駛員購買“五險一金”等社會保險。公車公營模式由企業承擔承運人責任,以及管理服務、安全生産、維護穩定等主體責任。

集約管理模式是指由公民、企業法人、社會組織或社會團體等成立巡遊出租汽車集約管理企業,并通過政府組織的服務質量公開招聘實施準入,也可由政府委托國有企業成立巡遊出租汽車集約管理企業,為已取得“兩權合一”的駕駛員提供服務,由駕駛員自行選擇集約管理企業。集約管理模式由車主自行承擔營運風險、安全生産風險等主體責任,由企業承擔維護穩定主體責任以及經營服務、安全生産等管理責任。我市城區巡遊出租汽車企業應分别根據經營模式使用統一規範的合同文本,将管理制度、管理方式、服務項目、服務内容以及各項收費項目、标準、方式等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并向社會進行公示。

(二)制定出台“1 X”政策和管理辦法。

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省、市改革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出台我市城區巡遊出租汽車行業深化改革“1 X”政策和管理辦法。“1”是《株洲市城區巡遊出租汽車行業深化改革工作方案》;“X”是我市城區巡遊出租汽車企業、駕駛員、車輛管理服務等相關配套文件。為确保現有經營權到期後巡遊出租汽車企業、駕駛員、車輛平穩過渡,巡遊出租汽車行業規範有序發展,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本方案出台《株洲市城區巡遊出租汽車企業管理辦法(試行)》《株洲市城區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管理辦法(試行)》《株洲市城區巡遊出租汽車車輛管理辦法(試行)》《株洲市城區巡遊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後續将根據行業轉型升級發展、市場環境變化等,以問題為導向,出台相關管理辦法。

(三)成立巡遊出租汽車集約管理企業。

政府通過服務質量公開招聘的方式确定巡遊出租汽車集約管理企業的準入,企業參加招聘時必須對管理制度、管理方式、服務項目、服務内容以及各項收費項目、标準、方式作出承諾。集約管理企業在經營期内必須遵守本方案及相關辦法。政府可委托國有企業成立巡遊出租汽車集約管理企業,負責接納不願進入其它集約管理企業的駕駛員,管理制度、管理方式、服務項目、服務内容以及各項收費項目、标準、方式根據有關政策文件規定執行。

(四)改革經營權管理制度。

1、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屬于社會公共資源,實行宏觀調控、合理配置、實名制管理,實行無償、有期限使用,經營權使用期限每期為5年。

2、我市城區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車輛所有權實行“兩權合一”。采用公車公營模式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車輛所有權均屬企業。采用集約管理模式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車輛所有權均屬駕駛員個人。

3、根據2018年、2020年我市城區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到期實際情況,依法收回到期經營權,根據本方案重新配置,妥善安置原有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和經營者。

(1)2018年11月1日前經營權到期的巡遊出租汽車。

實行整車租賃模式、經營權租賃模式的,在2019年3月31日前,由企業與駕駛員通過平等協商,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清資核算或通過司法途徑,雙方厘清債權債務、确定車輛所有權後,由車輛所有者重新申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車輛所有者為企業的必須采用公車公營模式,車輛所有者為駕駛員個人的必須采用集約管理模式。鼓勵原有企業按本方案規定組建公車公營企業或集約管理企業。在2019年2月1日前完成清理規範經營關系的,原有企業可按經營權減少數量的100%申請經營權增量指标;在2019年2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清理規範經營關系的,原有實行經營權租賃模式的企業可按經營權減少數量的30%申請經營權增量指标,原有實行整車租賃模式的企業可按經營權減少數量的50%申請經營權增量指标,經營權增量指标必須采用公車公營模式。未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清理規範經營關系的,相對應經營權由政府按有關規定收回,争議車輛由當事方依法處置且不得違規營運,待企業與駕駛員厘清債權債務、确定車輛所有權後,由車輛所有者重新申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市場情況适當配置。

實行個體經營模式的,在2019年3月31日前,個體經營者必須進入集約管理企業。鼓勵原有服務機構提高服務檔次、規範服務内容、擴大規模,按本方案規定組建集約管理企業。未在2019年3月31日前進入集約管理企業的,相對應經營權由政府按有關規定收回,車輛由個體經營者自行處置且不得違規營運。

(2)2018年11月1日前經營權未到期的巡遊出租汽車。

實行整車租賃模式、經營權租賃模式的,原則上按現有經營模式直至經營權到期為止,但原有企業與駕駛員通過平等協商,雙方厘清債權債務、确定車輛所有權,由企業向政府申請解除《株洲市城市出租汽車經營權特許經營合同書》後,可以按照2018年11月1日前經營權到期的巡遊出租汽車改革方案參與本次改革。

實行個體經營模式的,原則上按現有經營模式直至經營權到期為止,但個體經營者與原有服務機構通過平等協商,由原服務機構向政府申請解除《株洲市城市出租汽車經營權特許經營合同書》後,可以按照2018年11月1日前經營權到期的巡遊出租汽車改革方案參與本次改革。

4、嚴禁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擅自轉讓和炒賣。政府建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交易平台,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在使用期限内需轉讓的,統一進入政府建立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交易平台進行轉讓,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五)加強巡遊出租汽車企業、駕駛員、車輛管理。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本方案,制定《株洲市城區巡遊出租汽車企業管理辦法(試行)》《株洲市城區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管理辦法(試行)》《株洲市城區巡遊出租汽車車輛管理辦法(試行)》,按程序報政府同意後出台實施。為加強巡遊出租汽車車輛管理,深化改革後我市城區巡遊出租汽車實行統一編号管理。巡遊出租汽車企業、駕駛員、車輛信息錄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台,并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車輛營運過程中實行實時動态管理,經營者不得破壞車載設備、監控設備。

(六)強化巡遊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建立健全以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為主要内容的經營權管理制度,深化改革後經營權的準入配置、延續經營和管理按照巡遊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的有關規定執行,新增經營權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标方式配置;經營權期滿後,以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作為主要依據,優先配置給服務質量優良的經營者,對考核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或協議約定收回經營權。

(七)健全利益分配制度。(1)采用公車公營模式的企業,其定額任務或承包費标準,鼓勵由企業、協會、駕駛員、工會組織按有關政策及規定平等協商确定;其它費用标準按照相關政策文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繳納方式由企業、駕駛員平等協商确定;企業應按規定為駕駛員購買“五險一金”等社會保險;嚴禁企業向駕駛員收取高額抵押金。(2)采用集約管理模式的企業,其管理制度、管理方式、服務項目、服務内容以及各項收費項目、标準、方式按企業參加招聘時的承諾實施,經營服務期内如有調整須與駕駛員平等協商一緻後實施。我市城區巡遊出租汽車企業自收或代收代繳的費用嚴格按有關标準要求執行,且必須向駕駛員開具相關票據。

(八)推動行業轉型升級。(1)鼓勵原有企業通過兼并、重組、吸收入股等方式,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提高服務質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強抗風險能力。新增公車公營企業,必須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标實施準入。新增集約管理企業,必須通過服務質量公開招聘實施準入。(2)鼓勵巡遊出租汽車企業轉型提供網約服務,鼓勵巡遊出租汽車通過電信、互聯網等電召服務方式提供運營服務,實現新老業态融合發展。(3)建立完善安全風險保障體系。為提升行業整體抗安全風險能力,保障駕駛員、乘客合法權益,我市城區巡遊出租汽車應當投保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責任險(不低于100萬元/車)、承運人責任險(不低于50萬元/座)和不計免賠險;集約管理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産風險基金,基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由企業、協會、駕駛員、工會組織平等協商确定,同時應建立安全互助基金,積極與保險機構進行合作,充分發揮杠杆作用,實現“保外保”。我市城區巡遊出租汽車企業須按照安全生産标準化建設要求做好安全生産管理工作。(4)新增或更新巡遊出租汽車應使用清潔能源車輛,鼓勵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

(九)營造良好市場環境。(1)完善服務設施。規劃、交通、住建、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門要統籌考慮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停靠點、候客泊位等服務設施布局,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認真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停車、就餐、如廁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在機場、車站、碼頭、商場、醫院等大型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應當劃定出租汽車候客區域,為出租汽車運營提供便利,為乘客出行提供服務。(2)加強信用體系建設。要落實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和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車服務标準、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經營、誠信服務的基本要求。積極運用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建立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評價系統,加強對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投訴舉報、乘客服務評價等信息的記錄,作為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準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據,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3)強化市場監管。要創新監管方式,簡化許可程序,推行網上辦理。交通、公安部門要加強相關信息系統之間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為車輛登記、證件發放等工作創新服務方式。要公開出租汽車經營主體、數量、經營權取得方式及變更等信息,定期開展出租汽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向社會發布,進一步提高行業監管透明度。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牽頭、相關部門參與、條塊聯動的聯合監督執法機制和聯合懲戒退出機制,建立完善監管平台,強化全過程監管,依法查處出租汽車妨礙市場公平競争的行為和價格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非法營運、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或煽動組織破壞營運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4)健全退出機制。依法開展以乘客投訴、第三方測評、安全營運為主要内容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取消經營資格。對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重大安全生産責任事故、重大不穩定責任事件、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等情形之一的,按有關規定收回對應車輛的經營權。加強對駕駛員營運服務的監管,建立健全駕駛員準入退出機制,強化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管理,對存在服務惡劣、帶頭聚衆鬧事、煽動或組織非法罷運等行為的駕駛員,依法撤銷其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5)充分發揮協會作用。出租汽車行業協會、出租汽車駕駛員協會要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妥善協調處理企業、駕駛員、乘客的有關矛盾問題,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動态以及企業、駕駛員利益訴求,并有針對性地做好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貫徹落實工作。(6)建立法律援助機制。鼓勵企業、協會委托第三方法律機構,為出租汽車企業和駕駛員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十)加強組織保障。(1)維護行業穩定。市直有關單位和各縣市區要高度重視出租汽車行業穩定工作,全面落實維穩主體責任,加強社會溝通,強化社會監督,暢通利益訴求渠道,聽取各方意見,主動做好信息發布,回應社會關切,凝聚改革共識,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對改革中重大決策要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完善應急預案,防範化解各類矛盾,維護社會穩定。(2)強化輿論宣傳。充分利用政務網站、廣播電視、報刊雜志和微博微信等各種媒體平台,廣泛宣傳發動,形成全民參與的濃厚氛圍,構建全方位公衆監督體系。要強化輿論引導和信息監測,重點加強對巡遊出租汽車企業及駕駛員的宣傳和疑問解釋,争取對行業改革的支持和理解,夯實行業改革基礎。(3)建立聯動機制。交通、公安、發改、稅務、工商、交警、質監、城管等部門建立聯勤聯動機制,對不按本方案實施改革,甚至在改革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的駕駛員和經營者予以依法堅決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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