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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19 00:11:53

近年來,社會方方面面都在助力小微企業發展,例如上半年《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号)中也進一步明确:“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那麼,現行的企業所得稅中針對小型微利企業有哪些優惠政策呢?又有哪些政策誤區需要大家留意?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一文理清企業所得稅)1

申稅小微

小型微利企業定義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小型微利企業”指的是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特定企業,其特點不隻體現在“小型”上,還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方面。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一定要謹記稅法上的“小型微利”四個字,并按照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去判斷是否符合條件。

目前“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産總額指标,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确定上述相關指标。

優惠政策彙總

2021年之後的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具體如下: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應稅所得額

≤100萬元 100萬元<所得額≤300萬元
減按比例 12.50% 25%
适用稅率 20% 20%
實際稅負率 2.50% 5%
有效期限 2021年1月1日-

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1月1日-

2024年12月31日

常見八大誤區

誤區一

現在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所以不需要留存備查資料。

答:錯誤,需要留存備查資料。

根據《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規定,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需準備以下資料留存備查:(1)所從事行業不屬于限制和禁止行業的說明;(2)從業人數的情況;(3)資産總額的情況。

誤區二

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的小型微利企業标準不一樣,要分别考慮

糾正:政策對資産總額和從業人數指标不再區分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

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的小型微利企業标準是一樣的,即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都是300萬元,資産總額上限都是5000萬元,從業人數上限都是300人。

誤區三

非居民企業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糾正:不适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号)規定,非居民企業不适用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誤區四

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糾正:不适用。

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内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彙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并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彙總計算應納稅款,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誤區五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糾正:不适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适用本法”。因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誤區六

勞務派遣單位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含已派出人員

糾正:需視情況而定。

如果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已經計入了用人單位的從業人數,本着合理性原則,勞務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勞務派出人員重複計入本公司的從業人數。

誤區七

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糾正:可以享受。

從2014年開始,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時,已經不再受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限定了,無論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隻要符合條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誤區八

“應納稅所得額”等于“實際利潤額”

糾正:兩者不等同。

在企業所得稅中,“實際利潤額”與“應納稅所得額”有各自定義。

“應納稅所得額”是稅收上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應納稅所得額”主要在企業納稅申報時使用。

“實際利潤額”是會計上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因此,“實際利潤額”主要在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使用。

政策依據及内容

1.《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财稅〔2019〕13号)第二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号)

3.《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8号)

5.《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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