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的陳先生反映,2018年,為圖省心,他将鼓樓區建設新村的一套兩居室委托給南京自如房屋租賃公司。可是,合同還沒到期,自如卻單方面要求業主降價,如果業主不同意自如就提出解約。
解約的話,陳先生可以獲得相應違約金。可按照合同約定,不論是誰提出解約,陳先生都将支付幾萬元的“裝修折舊費”,這讓陳先生十分困惑,認為這是“霸王條款”,損害業主利益。
南京自如房屋租賃有限公司。
自如稱受疫情影響
要求房東大幅降租
陳先生告訴記者,2018年8月18日,他與南京自如房屋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如)簽訂了一份長達5年的《資産管理服務合同》,也就是托管合同。合同中約定,首年房租為3080元/月,之後每個管理周期遞增3%。記者注意到,雙方約定的合同中還包括空置期:第一年為60天,從第二年起是每年25天,總共有160天空置期。
陳先生和自如簽訂的托管合同。圖/受訪者提供
南京自如房屋租賃有限公司公關部李振華表示,空置期的設置是因為業主的房子在自如接管後會有房屋裝修、改造以及租客輪轉的時間,“簽合同時業主是知道的。”
從2018年9月起,陳先生每月都按時收到了自如支付的房租。可是,10月24日上午,陳先生接到了一位自如工作人員的電話,提出希望陳先生降租金。“工作人員說因為疫情原因,市場行情不好,希望我每月降租900元,”陳先生告訴記者,“可是本來租金就3000塊錢一個月,一下子降了900元/月,實在降太多了,我不能接受。”
圖/自如官網截圖
業主不同意降租
自如将發律師函
陳先生說,針對自如工作人員提出的降租要求,他在電話中已表示明确拒絕,也向自如工作人員表示理解,相應的降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自如的工作人員卻态度很堅決。“自如工作人員後來又給我打電話說如果我不同意降租的話,自如将會發律師函。”
陳先生說,自如單方面提出解約的話,将賠償兩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可是,讓陳先生難以接受的是,合同中的有一項“奇葩”條款:合同提前解約,甲方(陳先生)均應向乙方支付裝修及新配置設施的損失費。“明明是自如違約,卻還要房東倒賠給自如錢,這太不合理了。”陳先生認為,這就是自如設定的“霸王條款”,顯然會損害業主利益。
陳先生和自如簽訂的托管合同。圖/受訪者提供
記者看到,合同中并沒有明确的房屋裝修标準,隻是标注了一些物品的單價。裝修完畢後,自如也沒有向陳先生提供具體的票據。此外,合同中還特别提到,乙方無法為裝修和新配備設施提供額外單獨的票據,涉及費用的具體金額由乙方提供的相關數據為準。
陳先生說,關于折舊費的具體金額自如工作人員也确實說“以他提供的數據為準。”目前,陳先生還未收到自如工作人員發來的所謂裝修折舊費的具體金額。
位于鼓樓區華僑路56号大地大廈的南京自如房屋租賃有限公司。
自如:業主房屋空置太久
希望跟業主友好協商
11月3日,記者多次緻電這名要求陳先生降租的自如工作人員,均無人接聽。4日下午,記者來到位于鼓樓區華僑路56号大地大廈21樓的南京自如房屋租賃有限公司。
對于自如提出給陳先生降房租的原因,南京自如房屋租賃有限公司公關部李振華表示,今年受疫情影響,市場行情不是很好,“這位業主的房子在市場上空置至少兩個月了,甚至更長,站在公司的角度我們也希望友善的經營下去,現在跟業主協商,因為他房子空置太久沒有租客租,大家相互讓一步,做一個良性的運轉。”
陳先生目前這個房子是什麼狀态,是空置還是已經租出去了?李振華表示,“肯定是空置的。”而據陳先生提供的信息,目前,他的房屋處于出租狀态,有兩名租客入住。“我們再核實一下。”
圖/受訪者提供
李振華表示,按照合同條款,裝修折舊費在合同中有規定,雙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也都明确。“從我們公司的角度,這樣的資産捂在我們手裡也是企業的一個經營困難點。所以和業主協商降價。”租金降幅多少是如何确定的呢?李介紹,自如有一個核價的系統,降多少是經過核算的。
針對自如工作人員前期堅持降租900元/元,不同意就發律師函的說法,李振華認為,雙方在溝通過程中可能不順暢。就此情況,李振華希望雙方還是能友好協商,“如果業主不同意降租,第二步就協商解約。”并表示,就相關具體情況會給予回複。
5日下午,記者收到了李振華的回複。他仍表示,雙方在溝通過程中存在問題。據他了解,陳先生委托給自如的房子裝修費用共5萬多元,那就意味着,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功,自如提出解約的話,陳先生将收到自如支付的6000多元違約金,而陳先生将支付給自如3萬多元的裝修折舊費,截至記者發稿前,陳先生都沒有接到南京自如的溝通電話。
圖/天眼查截圖
律師:違約方不享有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
天眼查顯示,自2018年7月20日,南京自如房屋租賃有限公司共有25項開庭公告,其中,16件涉及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針對類似情況,記者咨詢了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師事務所呂旭輝律師。呂旭輝表示,南京自如房屋租賃有限公司與業主簽訂了《資産管理服務合同》,合同生效後,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如果自如公司想變更合同内容調整租金,應與業主協商一緻後,簽訂補充協議,否則自如公司無權單方變更合同内容,如單方變更則屬于違約行為,業主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呂旭輝強調,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如自如公司以業主不同意降低租金為由單方提前解除合同,則屬于單方違約行為,其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如自如公司的行為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有權按照合同約定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自如公司賠償損失;同時,業主亦有權要求自如公司按照約定繼續履行合同(在合同可以履行的情況下),并承擔業主相應損失。
針對此事,記者将繼續關注。
新華日報·政風熱線記者 蔣浩 張旭
來源:中國江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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