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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陽馮成武涉惡團夥的審理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8 17:54:00

大衆網·海報新聞記者 王潇 通訊員 李洪濤 王娟 林鵬 臨清報道

11月2日上午,臨清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張立新涉惡犯罪集團一案,被告人張立新犯盜竊罪、敲詐勒索罪、合同詐騙罪、尋釁滋事罪、騙取貸款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虛開發票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罰金二百六十九萬元。集團其他成員分别被判處二年三個月至十一年不等刑罰,被告單位鴻昌公司等五家公司分别被判處十萬至一百四十萬不等罰金,同時判決追繳犯罪集團的所有财産,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泗陽馮成武涉惡團夥的審理(實施犯罪行為140餘起)1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立新曾因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行為被處公安機關處理并被判處有期徒刑,2004年7月份,張立新減刑釋放後在臨清市區有了一定的“名氣”。2005年6月份,注冊成立鴻昌磚廠,陸續籠絡被告人王治超、張昭偉、王鵬、劉延傑、李秋雷、袁穎等人,在建設、經營過程中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直至2011年底,逐步形成以張立新為首要分子,以王喜秋、王治超、張曉龍、張岩、張昭偉、袁穎、王鵬為重要成員,劉延傑、李秋雷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集團采取暴力、威脅及“軟暴力”手段,在臨清市及周邊縣區通過非法手段購銷煤灰、砌塊磚,成立并經營鴻昌公司、綠科公司、雨潤公司、外國語學校等多家企業、單位。在經營期間,實施盜竊、敲詐勒索、合同詐騙、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騙取貸款、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

泗陽馮成武涉惡團夥的審理(實施犯罪行為140餘起)2

泗陽馮成武涉惡團夥的審理(實施犯罪行為140餘起)3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被告人張立新涉惡犯罪集團共實施上述犯罪行為多達140餘起,集團内成員個人實施犯罪行為10餘起,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生活、生産經營秩序,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臨清市範圍内形成了重大影響,并攫取了巨額财産。

對于集團首要分子張立新,重要成員王喜秋、王治超、張曉龍、張岩、張昭偉、袁穎、王鵬,一般成員劉延傑、李秋雷,根據其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各界群衆及部分被告人的親屬等30餘人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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