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上下班注意安全公示?近日,杭州22歲女孩疑熬夜加班猝死一事引發廣泛關注7月29日,杭州市濱江區人社局也發布通報,稱事發後第一時間介入調查:徐某某2021年9月進入涉事公司實習,今年7月1日取得畢業證書正式入職,5日起因身體不适請假,8日到醫院就診并入院治療,26日不幸去世,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工人上下班注意安全公示?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近日,杭州22歲女孩疑熬夜加班猝死一事引發廣泛關注。7月29日,杭州市濱江區人社局也發布通報,稱事發後第一時間介入調查:徐某某2021年9月進入涉事公司實習,今年7月1日取得畢業證書正式入職,5日起因身體不适請假,8日到醫院就診并入院治療,26日不幸去世。
女孩父親徐先生此前向媒體反映,該公司加班是常态、經常熬夜到早晨五六點、上午11點多又上班,對此,通報稱經查該企業日常工作時間為11:00-20:00(午餐和晚餐各休息一小時),如夜間開展直播,第二天給予同等時長補休。根據徐某某請假前10天考勤記錄,有6天存在夜間直播情況,均已在第二天安排補休。雖然當事人在此期間每日工作時長未超過法定上限,但該企業在用工管理上存在不規範行為。
濱江區人社局第一時間介入調查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由于員工相對于用人單位處于弱勢地位,出于随時找理由被辭退、降薪、調崗等打擊報複擔憂,即使明明知道用人單位用工時間違法、不依法給予150%或者兩倍、三倍薪酬,也往往忍氣吞聲,不敢輕易舉報、維權。隻有負有法定管理與監督職責的勞動行政部門積極介入,才會使用人單位心存顧忌,注意用工時間、加班限制方面的合法性。
但因加班引發猝死情況,非一日之事,也非十天八天的事情,而是長期加班、使身體長期處于疲憊、得不到恢複所緻,所以僅僅調查徐某某請假前10天考勤記錄是不夠的,而是應當調查事發前半年、至少是三個月的工作時間情況。且單憑考勤記錄并不一定能全面反映真實用工情況,一些單位也會通過各種辦法進行法律規避,把記錄做得合法化而實際并不合法,核查女孩父親所說的加班是常态,經常熬夜到早晨五六點,且第二天上午11點多又上班等問題是否屬實,還需結合錄像、對其他員工秘密調查等多種辦法。這位22歲女孩是否因熬夜加班猝死,顯然是一個需要下足功夫、開動腦筋、進行深入調查的事情,還望該局進一步進行深查,而不是急匆匆地把考勤記錄核查就當成定論。
此外也應引起注意的是,即使經進一步調查證明徐先生所說的經常熬夜加班情況屬實,也是難以認定工傷的。徐某某一位親屬稱,徐先生曾和涉事公司法務聯系,對方明确表示不會負責,也的确有道理。畢竟,對于疲勞緻死這樣的非典型性工傷情形,現行認定依據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徐某某不僅難以認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突發病,且48小時的含義是明确的,無論怎麼解釋也解釋不到因身體不适請假到二十多天後。
既然是用人單位隻顧自己利益而無視員工健康,員工因工作落下的病根并導緻死亡,理想的操作是,不管在單位或家裡發病,也不管是工作時間還是下班、休假時間,都應當認定為工傷。且因還有在單位發病或死亡,卻不是直接因為工作而是員工自身疾病導緻身亡的情形,所以更合理的辦法是突破發病時間、場所或者發病後多長時間内死亡的簡單操作,像其他國家那樣考察勞動者在死前最後6個月内每月加班是否超過60小時、工作時間的連續長度、出差的頻率、辦公場所的環境狀況等指标,進行綜合認定。
無論如何,通過一起起勞動者因疲勞過度猝死事件,特别是這位正值芳華、剛畢業沒幾天的22歲女孩疑熬夜加班猝死事件,都應當考慮如何更好地完善法律,如何更好地執法,不能再任由用人單位把員工置于整天疲憊不堪的境地。
(南方都市報,作者吳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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