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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安全問題誰負責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31 02:02:59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安全問題誰負責(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相鄰方容忍義務的認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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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該案涉及為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這一民生舉措下,衍生出的新類型相鄰糾紛,是審判實踐“司法為民”的新體現。結合區分所有權的建築物相鄰關系的特點,本案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目标和導向,對所涉鄰裡糾紛類推适用法定相鄰關系的法律規定,參照适用相鄰關系“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等原則規定,并适用“誠實信用”原則,對新類型相鄰糾紛“容忍義務”的把握尺度進行探索,發揮司法管理創新、價值引領的作用,為“民生工程”保駕護航。

該案例入選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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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訴郭某等、某電梯公司排除妨礙糾紛案

裁判要旨

為老舊住宅增設電梯經全體利害關系業主一緻同意并申請後,在施工過程中,利害關系人應誠實、善意地行使權利,否則相關權利人可予以排除妨害。判定行為是否誠實、善意,應考慮利害關系人的“意定”及“法定”容忍義務,亦應從對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司法平衡及有利于構建“誠信”“友善互助”的社會主義新型人際關系角度出發予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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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等七人與被告郭某等五人均系上海市嘉定區某小區7号樓的業主,原告方分别為3至6樓業主,被告方為一樓業主。2017年11月27日,7号樓全體業主書面簽名申請對本幢樓安裝電梯,居委會及業委會在該申請表上蓋章确認。在業委會對電梯安裝征詢過程及統計結果公示、7号樓承擔電梯安裝及運營費用的業主達成加裝電梯的初步方案、住宅修繕中心就7号樓增設電梯立項公示等過程後,未收到任何書面意見或建議,住房保障局下發了關于将該樓列入2018年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實施計劃的通知。随後業委會、第三人某電梯公司(電梯加裝公司)和7号樓需承擔電梯安裝費用的業主簽訂了加裝電梯改造工程協議,七原告按約支付了第一筆工程款。但第三人在對電梯加裝事宜進行地質條件勘測施工過程中,受到被告方阻撓,導緻工程中途停止。

七原告認為,7号樓加裝電梯程序合法合規,被告無故阻撓,緻原告方經濟損失,應停止妨礙并賠償損失。

五被告則辯稱,部分業主簽名不代表該戶全部同意,加裝電梯改造工程并未得到全體業主同意。安裝申請也并非同意安裝,第三人在樓門口打洞阻礙通行,系違法施工,被告有權阻止施工隊的違法施工,不存在妨礙原告的情況。

第三人某電梯公司陳述,第三人受業委會的委托施工,申辦立項、備案、兩次征詢、加裝方案等都經過簽字确認、政府審批,合法合規。目前僅是第一步地質勘探,後期方案需再報批,相關業主可以對施工方案的改進再提意見。

裁判結果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滬0114民初14300号民事判決:1、被告郭某等應立即停止對第三人某電梯公司施工的妨礙,使第三人能繼續實施電梯改造工程;2、被告郭某等應支付原告王某等律師代理費3,500元;3、駁回原告王某等的其餘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19)滬02民終11741号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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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相鄰關系是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産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産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時,相互之間應當給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動産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為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系政府為适應社會經濟發展和滿足人口老齡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項實事工程。電梯安裝或許會給底樓住戶的采光造成一定影響,但本着方便生活、團結互助的原則,底樓住戶應當給予其他業主安裝電梯的便利并接受一定的限制。且被告郭某等人作為底樓業主代表最初亦在電梯安裝申請表上簽字,表明其對7号樓加裝電梯事宜亦是同意的,現被告方反悔并實施阻撓,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雖然電梯安裝是第三人實施的,但原告方是3至6樓房屋的産權人,第三人是根據原告方的委托而施工,故原告方有權從相鄰糾紛的角度出發,要求被告方排除妨礙。被告認為原告主體不适格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至于經濟損失,雖然原告方已按約支付了第三人第一期電梯加裝費用,但第三人在勘測時即已遭到了被告方的阻撓,并未正式進入施工,且該筆費用亦是日後繼續安裝電梯所必須産生的,現施工延期或許有損失存在,但尚不确定,故對于原告方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85,000元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律師代理費,因訴訟具有專業性,故原告聘請律師具有一定合理性,且原告已提供聘請合同及律師代理費發票,證明其已産生了該部分損失,故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酌情支持律師代理費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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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本案的争議焦點:

一、原、被告之間的糾紛是否屬于“相鄰關系”?

二、立項意見征詢程序是否合法合規?

三、施工階段被告應負擔怎樣的容忍義務?

本案所涉“相鄰關系”具有非典型性,可參照适用典型相鄰關系制度的有關規定

01

區别于典型相鄰關系

典型的相鄰關系要求相鄰一方必須要為另一方提供便利,是維護正常生活和生産的“最低需要”。目前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相鄰關系主要有排水和流水使用、管線鋪設、必要通行、相鄰通風、相鄰損害防免、采光和相鄰不可量物侵害等。囿于各地經濟發展程度不一,現行法對“加裝電梯”是否屬于老舊小區的“最低需要”未做出統一的強制性規定。在老舊小區增設電梯,難免會對相鄰住戶産生例如通行、采光、噪音等影響,但因“加裝電梯”缺乏“最低需求”這一法定前提,故不屬于法定相鄰關系類型,具有非典型性。

02

區别于地役權

本案所涉相鄰糾紛與地役權相比較,共同點在于均通過約定的方式,利用他人不動産,提高不動産效益。區别在于:一是增設電梯的“供役地”屬全體業主共有的部分,而非某一私人專屬部位,受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法律規範;二是提高的不動産效益并非針對某一“需役地”,而是全業主共有部分的效益提升(生活便利亦屬效益之一);三是老舊小區增設電梯沒有特定供役地權利人,故而為無償(各地政策亦如此規定),而地役權多為有償。

故本案“為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這一“相鄰關系”産生于整棟樓業主“一緻認可”、“共同申請”,而非法律直接規定,不是法定相鄰關系類型,但其影響及于同一棟樓上下多戶的通行便利、生活環境等方面,涵蓋底樓共有部分的合理利用、同一棟樓對本樓棟的共同管理權,可能涉及法定相鄰關系中“必要通行”、“不可量物侵害”等規則的參照适用,兼具了地役權“意定”和相鄰關系“提供必要便利”的特征,其容忍義務的限度也因此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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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項意見征詢程序的合法性判斷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應當征詢業主意見,充分保障業主的管理權與知情權。在《民法典》頒布之前,根據2007年《物權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規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為了進一步規範表決程序,降低同意的要求,《民法典》對于業主決定建築區劃内重大事項的範圍和表決事宜進行了重大修改。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規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在滿足專有面積和人數“雙三分之二”業主參與表決的前提下,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上海市最新《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若幹意見》亦明确,增設電梯在征求所在樓幢全體業主意見的前提下,表決比例依照《民法典》上述規定執行(如該項目需占用小區業主共有部分的,應當征求建築區劃内全體業主意見),其他試點城市也均有類似規定。可見,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需滿足“雙過半”業主的同意,這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行使對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權的表現,亦避免了加裝電梯立項期出現“決議難”的困境。本案中,該樓棟全體業主一緻同意申請增設電梯,底樓業主也在申請表上簽名确認,立項意見征詢程序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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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階段底樓住戶應承擔 “意定”及“法定”的容忍義務

01

“意定”的容忍義務

對“意定”的容忍義務适用誠實信用原則,符合“誠信”社會的基本要求。前述加裝電梯立項階段的意見征詢要求是法定框架内業主自治的表現,合法合規的“立項”申請在遵循民事法律活動“自願”“公平”基本原則的同時更應保證“誠信信用”,沒有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變更、撤銷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相關業主基于該樓棟全體業主一緻同意申請增設電梯且底樓業主也在申請表上簽名确認的情形下,與第三方簽訂合同并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後被告方又以“申請”不等同于“同意”,“一個人簽名”不等于“業主全家同意”等進行文字詭辯,明顯有違誠信,損害了其他業主的信賴利益;而法院在個案的裁判時,考量當事人利益的同時也要平衡社會利益。老式多層住宅增設電梯,是惠民利民的實事工程,被告方“出爾反爾”的不誠信行為有違善良風俗,損害公共利益,應當被遏制。

02

“法定”的容忍義務

對“法定”容忍義務适用典型相鄰關系規則,有益于創建“友善互助”的社會主義新型人際關系。本案被告有關施工“影響通行”、産生“噪音幹擾”、“建築垃圾”等辯稱系援用典型相鄰關系制度規定。業主自治下,全體業主享有管理權也承擔被管理的義務,而所有管理行為的根本均應回歸到“維護和增進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這一出發點上,這一點與《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相鄰關系基本原則一緻,兩者有着相同的法益,因此本案參照适用一般的相鄰關系規則合理、合情也合乎相鄰關系的立法本意。

當絕對所有權與相鄰關系容忍義務相沖突時,利益衡量是認定的關鍵。分析如下:一是本案在“被害人容忍義務及其程度”方面,底樓業主因施工必然會遇到一段時間的交通不便、噪音幹擾等問題,但該損害為暫時性、可控性,尚屬于一般人常理認知範圍内的生活不便利。根據政策文件規定,如果認為該建設工程後期施工方案存在安全隐患等,業主仍可再次提出異議,這也是對底樓業主合法權益的基本保障。二是“從妨害者行為目的及可豁免度”角度考慮,樓上業主希望通過增設電梯營造高效便捷的居住環境,使老人在習慣的生活環境下,出入自由,為多層老舊住宅加裝電梯是最佳選擇。因施工過程中對底樓業主造成的“損害”也在法律允許範圍内,因此具備了合理性與合法性。三是從“社會利益保護和價值提升”角度出發,老齡化是現代社會不得不正視的一個問題,有的“懸空老人”已經五六年沒有下過樓,身體的不便影響生活質量,衍生出醫療困難,造成健康狀況愈下的惡性循環,有的老人因為高層居住的問題被迫選擇住進養老機構。鄰裡互助、尊老愛幼一直是我國的傳統美德,适老化改造是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要求,體現了社會主義人文關懷精神,讓“懸空老人”早日落地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司法應發揮裁判指引作用,在兩利相權取其重中平衡公平價值與效益價值,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現法的社會促進作用。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第83條

【案例索引】

一審案号: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4民初14300号

一審合議庭成員: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肖美華、唐建平、柯靜英

二審案号: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滬02民終11741号

二審合議庭成員: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丁康威、周劉金、王 偉


來源|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編寫人|陳淏昱

責任編輯|張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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