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産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餘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固定資産折舊方法”,其主要是指将應提折舊總額在固定資産各使用期間進行分配時所采用的具體計算方法。
1、年限平均法
特點是将固定資産的應計折舊均衡地分攤到固定資産預計使用壽命内,采用這種方法計算的每期的折舊額是相等的。
2、工作量法
即根據實際工作量計算每期應計提折舊額的一種方法。
3、雙倍餘額遞減法
一般應在固定資産使用壽命到期前兩年内,将固定資産賬面淨值扣除預計淨殘值後的淨值平均攤銷。
4、年數總和法
是指将固定資産的原價減去預計淨殘值後的餘額,乘以一個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
固定資産折舊年限:是指計算固定資産折舊時所用的年限。固定資産折舊年限,在相當長的時間裡是按照物理耐用年限,即按固定資産經受物理磨損和自然磨損所能延續使用的時間确定的。
另外,折舊僅僅是成本分析,折舊不是對資産進行計價,其本身既不是資金來源,也不是資金運用,因此,固定資産折舊并不承擔固定資産的更新。但是,由于折舊方法會影響企業的所得稅,從而也會對現金流量産生一定影響。
可折舊固定資産并不是所有固定資産都可以計提折舊,可折舊固定資産應具備條件是:使用年限有限而且可以合理估計,也就是說固定資産在使用過程中會被逐漸損耗直到沒有使用價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産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産設備,為10年;3、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5、電子設備,為3年。
由于固定資産的損耗很難準确估計,固定資産使用年限也隻能估計。為此,現行制度對各類固定資産的使用年限均有明确規定。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确定固定資産折舊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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